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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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