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海洋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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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海洋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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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P237) 公约第284条规定,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
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 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争端当事国可适用公约 规定的调解程序,也可适用其他的调解程序。 除一般的调解程序外,公约附件五第二节,还规定 了强制调解程序。该程序由一个专家小组或调解员 小组对争端进行调解,提出调解建议,然而这种建 议不具强制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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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P240) 公约第287条第一款(c)项规定缔约国可
选择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解决争端。 同条同款(d)项规定了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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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诉讼解决(P243) 根据公约第186条、第187条和第287条以
及附件六的规定,缔约国可选择联合国国际 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海洋争端作司法解 决。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内还设有特别分庭和 海底争端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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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尽当地补救办法(P234) 在涉外争端中,作为争端一方的外国自然人
或法人应该先诉诸当地国的法律解决。只有 在当地国法院有明显的不当司法程序或者滥 用权利等原因,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寻找 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公约的此项规定只适用于争端的一方为外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不能适用于两个缔约国 之间。
如果争端一方拒绝同争端他方进行接触、交换意见, 就违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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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决海洋国际争端的方法
一、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P236) 争议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解决他们之间的争
端,而不采用第三方强制解决争端,在有关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中,均强调首先通过谈判解决争 端。 协商和交换意见,不仅用于双边关系,而且用于多 边公约。公约第283条规定“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 谈判和其他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把谈判 和其他方法并列为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公法学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国际公法学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二)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
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 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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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海洋法的Leabharlann 纂与发展图中文字黑体,14pt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
(一)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国际海洋法与领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领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领海争端解决国际海洋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学科,旨在协调各国之间的海洋权益分配和合作。

领海争端则是指各国在划定领海范围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产生的纷争。

本文将重点讨论国际海洋法在解决领海争端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合理利用、区域合作、公平与公正、生态平衡等。

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领海和领土的主权享有合法权力,同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合理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应在合法范围内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区域合作原则要求相关国家通过沟通与协商解决海洋争端,并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公平与公正原则主张各国在资源分配和争端解决等方面应按照公平原则来行事。

生态平衡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

二、国际海洋法框架国际海洋法的框架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补充法律文书。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国际海洋事务的国际法条约,被誉为海洋宪章。

它确立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规定了海岸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概念和范围,以及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此外,《公约》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各国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领海争端解决方式1. 双边协商双边协商是解决领海争端的首选方式。

各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友好对话,以争端解决为目标,达成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遵循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定,以争端的合法性、历史背景、地理因素等为考量,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2. 第三方调解若双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国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常见的国际调解机构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仲裁庭等。

这些机构通过独立、公正的方式,对争端进行调查、判决,并提供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

3. 国际组织介入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海洋组织等可以在领海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通过调查、监督、调解等手段,推动各国达成共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

海洋争端与领土争议的解决之道

海洋争端与领土争议的解决之道

海洋争端与领土争议的解决之道海洋争端与领土争议一直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各国在争夺海域和领土上持续存在紧张局势。

为了实现和平与稳定,我们需要探索解决这些争端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探讨几种可能的解决之道。

一、对话和外交渠道的重要性在解决海洋争端和领土争议方面,对话和外交渠道是至关重要的。

各方应通过谈判、磋商和外交对话来解决分歧和争端。

通过这些渠道,各方可以表达自己的关切和诉求,并努力寻求共识和妥协。

同时,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尊重国际规则和协议,以促进和平解决争端。

二、国际仲裁与法庭裁决当各方无法通过谈判和外交途径解决争端时,国际仲裁和法庭裁决可以成为有力的手段。

各国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国际法庭或国际仲裁机构,接受独立、公正的裁决。

这样做可以避免争端升级和冲突扩大,并使双方都能接受裁决的结果,从而为解决争端创造条件。

三、共同开发与合作针对一些特定的海洋争端,共同开发与合作也是一种解决之道。

各方可以达成共识,共同开展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合作项目。

这种方式有助于减少争端的紧张程度,并为解决争端创造信任与合作的机会。

通过合作,各方可以共同分享利益,实现共赢的局面。

四、区域合作与多边机制在解决海洋争端和领土争议方面,区域合作和多边机制也具有重要作用。

各国可以通过区域性组织和机制展开对话和合作,共同推动争端解决。

例如,亚洲国家可以利用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合作机制等平台,推动海洋和领土争议的解决。

在多边机制下,各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五、信任建设与冲突预防为了预防海洋争端和领土争议的发生,信任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各方应加强互信,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

同时,通过加强冲突预防机制的建设,可以更好地管控潜在冲突,并及时化解争端。

有效的冲突预防可以在早期阶段解决争议,避免冲突升级。

结语解决海洋争端和领土争议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但只有通过对话、外交途径、法律机制、区域合作和信任建设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才能实现和平解决争端的目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一、导致任择性决定的程序(一)谈判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程序,历史较为久远,使用的频率也较高。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外交途径来直接谈判,整个过程都只有当事国各方参与,不存在第三方介入,充分尊重当事国各方的意愿。

《公约》关于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定,也将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之法。

而在实践中这种程序也曾成功解决了国际上许多的海洋争端纠纷,成果斐然,典型如已签订的大陆架划界协定、渔业协定以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公约等。

谈判作为最常见而且适用程序较为简单的一种手段,一直备受欢迎,究其原因主要是其用途的广泛化,比如政治争端时可以适用谈判,法律争端同样也可以适用谈判。

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争端当事国各方对于谈判的进度、方向以及和解程序的设计都有较为灵活的可操作性。

也正是基于此,它很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在使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之前要先进行谈判,所以谈判程序的适用还是需要基于自愿,即需要當事国各方一致同意。

(二)调解与谈判的高度自由稍有不同,调解是较为正式的程序,它是指将争端交由调解员小组或者是专家小组,通过他们取信调查之后给出专业的调解建议进而实现争端的解决。

调解通常是没有强制性与约束力的,虽然《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赋予了调解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公约》除了在特定的几个章节对调解有所提及之外,并没有详细的将传统的调解归置到核心程序之列。

其意图是希望当事国各方能够更多的通过谈判来自我化解矛盾争端,进而节省司法资源。

就适用程序而言,《公约》第284条曾规定,将争端提交调解的前提是各方的一致同意,即争端当事国各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将适用调解程序。

但即使以已经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不是说调解就可以启动了,除了需要协议一致,还需要书面通知。

也就是说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是以发出书面通知为标志的。

二、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公约》中关于争端程序的强制解决机构实际上一共有四种,除了出镜频率较高的国际法院外,另三项程序在公约中都有所提及,其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作为《公约》做出的新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完整理解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略思想

完整理解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略思想

完整理解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略思想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南海、东海频起波澜。

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被不时提起并引发了诸多争论。

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系统提出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战略思想。

“主权属我”不可忽略许多人一讲起解决海洋争端,就脱口而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甚至将其归结为八字方针,这是一大认识误区。

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邓小平关于南海、东海的多次讲话,都明确讲到主权问题,认为在这些问题上“中国最有发言权”,因而其完整的思想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忽略了“主权属我”这一基本前提,将这一战略思想仅仅理解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就偏离了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战略思想的本质。

当前,处理海洋争端仍然必须坚持“主权属我”这一根本立场,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海洋立法。

我国虽在1996年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考虑到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尚未宣布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争议海域的领海基线。

有些国家恰恰是以无法识别领海基线为借口,肆意侵犯我领海领空,掠夺我海洋资源。

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公布领海基线,以明确管辖海域的范围,便于海上执法。

同时,要尽快明确“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为南海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加强海上执法。

由于我国一贯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及和平解决海上权益争端的方针,军队尽可能避免与周围国家在解决海上权益争端中直接接触,因此海上执法力量必须担负起和平时期在一线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能。

东海、南海维权形势的日益严峻,对海上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必须将海监、渔政、海事、海关和边防海警等部门整合成一支对外统一的海上维权队伍,逐步实现统一、多功能、准军事化,并以国家不断完善的相关海洋法律为依据,提高海上执法力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三是充分宣传“主权属我”。

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媒体,以丰富的历史事实宣传钓鱼岛、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的历史依据、法理依据,使国内民众形成“主权属我”的共识,积极营造国际舆论对我有利的态势。

国际关系中的海洋权益争端

国际关系中的海洋权益争端

国际关系中的海洋权益争端海洋权益争端是当前国际关系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它涉及到各国之间的海域划分、资源开发、航行自由等方面的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和政治格局的变化,海洋权益争端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权益争端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海洋权益争端的表现形式海洋权益争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领土争端、海洋资源开发争端、航行自由争端等。

其中,领土争端是最为常见的海洋权益争端之一,涉及到的海域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等。

这些争端往往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和敏感。

海洋资源开发争端则主要涉及到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各国之间往往因为资源分布、开发优先权等问题产生争端。

航行自由争端则涉及到各国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自由问题,一些国家主张自由航行,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限制航行自由,以保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

二、海洋权益争端的根源海洋权益争端的根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差距逐渐拉大。

一些发达国家在海洋资源开发、海上贸易等方面具有优势,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落后。

这种经济上的不平衡导致一些国家对海洋资源的争夺更加激烈,从而引发了海洋权益争端。

2.海洋意识不足:一些国家对海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海洋在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处理海洋权益争端时,往往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和战略眼光。

3.国际法不完善:国际法在海洋权益争端方面的规定和原则还不够完善,难以适应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

一些国家利用国际法的漏洞,试图通过非法手段争夺海洋权益,这也加剧了海洋权益争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三、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途径解决海洋权益争端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包括政治、法律、外交等手段的综合运用。

1.加强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海洋权益争端带来的挑战。

各国应该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或非法手段。

如何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

如何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

如何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我的家乡是一个港口城市,从小,我对大海就有一种亲切感。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作为领土面积世界第三的东方大国——中国,在致力于其发展的同时,逐步加大了对领海的开发。

众所周知,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左右,在当今国际环境下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完全的脱离海洋而独立于世界之上。

海权紧密的联系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

在政治上,对于重要的深水良港、关键的海上交通要道、战略意义重大的海峡、海湾,哪个国家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力,哪个国家就掌握了发言的话语权,当然也就提升了政治资本和政治身价,因此海洋的地缘战略就决定了一个海权国家的政治力量。

在经济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大部分物资的输送、特别是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的运输,都要通过海洋来实现,比如海上石油交通要道、海面以下的管网输送等,都要牵扯海洋本身的资源占有,要想经济发展必须进行对海洋的发展,即推动海洋的发展必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海权的确立和争夺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要想经济长远发展,必须确保海权的掌握。

在安全方面,“制空权是制海权的基础,制海权是陆地安全的基础,陆地安全才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这一句话深刻反映了海洋对于一个国家安全的构建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的战术战役可以使制海权抗拒敌方的登陆,大的战略制海权可以消除敌方的长期威胁和构建安全、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因此可以说制海权掌握多少、国家安全就会掌握多少。

总而言之,领海在维护沿海国海洋权益、保卫海防安全、开发利用海洋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价值。

我国是一个濒海大国,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有6个国家与我国海上为邻。

我国东南部诸海,除渤海为内海以外,黄海、东海和南海都与其他海上邻国存在共同海域。

到了近现代,积弱的海权直接导致了中华帝国的衰落。

如今作为“和平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海洋战略构成我国安全战略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和拓展我国国家利益的现实因素。

但从地理上讲,我国所面临的却是一个封闭与半封闭型的海洋区域。

国际关系中的海洋权益争端

国际关系中的海洋权益争端

国际关系中的海洋权益争端海洋权益争端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到国家间的领土争端、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海洋权益争端的起因、现状和解决方法,为解决此类争端提供一些思路。

一、起因和现状海洋权益争端通常涉及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领土主权、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其中,领土主权争端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如南海争端、东海争端等。

这些争端往往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地缘政治、经济利益等多个因素,导致各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剧。

除了领土主权争端外,海洋资源开发也是引发海洋权益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各国在争夺海洋资源的过程中,往往会引发激烈的竞争,甚至导致冲突的发生。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也是引发海洋权益争端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各国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但是,在保护海洋环境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分歧也常常导致争端的发生。

二、解决方法解决海洋权益争端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首先,各国应该加强对话和协商,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海洋权益争端带来的挑战。

其次,国际社会应该建立健全的争端解决机制,如通过谈判、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

在谈判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各国应该尊重国际法和相关条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确保争端的解决符合各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同时,各国也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应对海洋环境问题,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国际社会还应该加强技术合作和研发,提高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可以降低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提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同时,各国也应该加强海洋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对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减少海洋权益争端的发生概率。

三、中国在海洋权益争端中的角色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在海洋权益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海洋权益争端与国际关系

海洋权益争端与国际关系

海洋权益争端与国际关系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海洋权益争端已成为国际关系中日益重要的问题。

海洋权益争端是指各国在海洋资源、海域管辖、海洋科研、海洋环保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冲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海洋权益争端的影响和解决方式,探讨国际关系在此问题上的角色和责任。

一、海洋权益争端的影响海洋权益争端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加剧了各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政治、经济和军事冲突的风险增加。

其次,争端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对全球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此外,海洋权益争端还可能引发国际仲裁和诉讼,增加国际合作和谈判的难度。

二、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途径为了解决海洋权益争端,国际社会需要采取多种途径。

首先,各国应加强对话和协商,通过外交手段和平解决争端。

其次,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海事组织等应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此外,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相关条约,尊重彼此的海洋权益和管辖权。

三、国际关系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中的作用国际关系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相关条约,尊重彼此的权益和领土完整。

其次,国际组织应加强协调和合作,推动各国之间的对话和协商。

此外,国际社会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国对海洋权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案例分析以南海争端为例,近年来南海争端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南海海域的管辖权、资源开发等方面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加强对话和协商,推动各方遵守国际法和相关条约,尊重彼此的权益和领土完整。

同时,各国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海洋权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结论综上所述,海洋权益争端对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加强对话和协商,推动各方遵守国际法和相关条约,尊重彼此的权益和领土完整。

同时,各国应加强合作和协调,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海洋权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论中国如何应对海洋领土争端[技巧]

论中国如何应对海洋领土争端[技巧]

论中国如何应对海洋领土争端关于海洋,有句话说“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

说明海洋对经济的作用之大,海洋对一个国家兴盛的作用之大。

在历史的证明下,我们懂得享有海洋权益并不等于控制了海洋,一个国家的海洋经济权益是需要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加以捍卫的。

同时,对于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不能简单的认为单凭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就能对海洋的资源来加以控制和利用,说到底,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有效捍卫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

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声索海洋主权。

根据该法,我国领海面积应有37万平方公里,管辖区应有300万平方公里,包括内水、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这占据陆地总面积1/3的300万,与陆地一样,是中华民族神圣的国土。

所以,隶属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的国土总面积的正确数据应该是1260多万平方公里。

但这些领海和管辖区有52%处于争议之中。

在黄海,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东海,中国与日本和韩国分别有16万和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在南海,中国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文莱有大约120万平方公里的领海处于争议中。

中国陷入海洋争端有以下原因:内部原因有:中国的近海大陆架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在能源短缺的今天必然会被周边国家觊觎,大多数国家伺机把海洋领土占为己有,用他们所能想到的一切方式。

由于我国是传统的大陆国家,对海洋并不重视。

中国没有明确的海洋战略,海洋法研究水平很低,海洋管理水平很低。

外部原因有:外国认为,中国目前正在全力以赴进行经济建设,致力于改革开放,无暇他顾,避免与外部发生冲突,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和平环境。

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所以趁着中国尚未把精力转向之前,抓住机会抢占。

同时也有少数国家对中国的海洋领土正在指手画脚,意图制造中国与他国的矛盾与纠纷,形成牵制中国的新战线。

如何才能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

如何才能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

如何才能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近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问题不断升温,给两国关系以及地区的和平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并促进地区的和平共处。

首先,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争端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首要选择。

双方应该坚持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通过对话与协商寻求共识。

为了确保对话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建立和加强海洋领土争端的机制和渠道,定期举行高层会晤与磋商,及时沟通交流各自的关切和诉求。

同时,还可以借助国际组织和平台,比如联合国、东盟等,寻求第三方的对象调停与仲裁,以实现公平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其次,加强国内法制建设也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途径。

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自己的海洋权益,明确资源的归属与利用方式。

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执法力量,加大对海洋领土的巡航与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入与掠夺行为。

此外,应该加强公众教育,提高人们对于海洋资源保护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海洋观念和意识。

第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海洋争端的解决。

我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的制定与修订,推动国际社会对于海洋领土争端的关注与介入。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与周边国家进行合作,共同利用与开发海洋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在产权共享、环境保护、科研交流等方面进行,为解决争端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与途径。

最后,加强海洋治理能力建设,通过科技手段提升对海洋的监管与管理能力,也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方向。

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潜水器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海洋领土的勘测与监测,建立完善的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对争端地区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为解决争端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任务。

我们需要通过外交手段、加强法制建设、国际合作与科技治理等多个方面的努力,才能实现争端的解决。

希望双方能够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努力,为实现地区的和平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海洋权益之争与应对策略

中国海洋权益之争与应对策略

中国海洋权益之争与应对策略中国是一个背陆面海的大国,五千年的历史证明其兴衰荣辱与海洋密切相关,从秦汉的强盛、大唐的繁荣到明清的“海禁”和近代的海防危机以及现代的海洋权益争夺,无一不折射出海洋对中国历史进程的重大影响。

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

古今中外的史实说明,凡大力向海洋发展的国家,皆可国势走强,反之,则有可能落后挨打。

我国作为一个濒海大国,中国要在新世纪实现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的伟大战略目标,就必须抛弃传统的“重陆轻海”的观念,制定正确的地缘战略,经略周边海域,维护并拓展海洋权益,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对中国在新世纪的安全与发展有重要意义。

但是,现在中国同有关国家的海洋划界问题,与多国主张交叉重叠,错综复杂。

渤海是目前为止没有争议属于我国的海,但是其他的海,都与他国存在争议。

一、东海钓鱼岛之争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的争端从来就没停过,钓鱼岛在两个国家之间成了一个敏感的词汇。

然而,无可厚非的是不仅对于中国甚至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不论从哪个方面钓鱼岛都是属于中国的。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根据《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时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对于日本来说,这样一个小岛国,岛内的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不靠进口他国的资源根本无法存活下去。

所以如果日本拥有了钓鱼岛,那么就可以把其当作自己的专属经济区来利用资源。

历史上,日本用战争手段胁迫中国的签署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中约定: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后经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开罗宣言》承诺战败国日本剥夺日本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使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例如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钓鱼岛属于中国台湾省宜兰县。

自古以来台湾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钓鱼岛属于中国是历史可鉴的。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海洋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首先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背景,然后重点分析了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原则及程序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效果评估。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讨论,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作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该机制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强调了其在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和促进海洋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该机制的深入研究和评估,可以为国际社会在海洋法治领域的合作与发展提供重要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特点、制定背景、设立、原则、程序、适用范围、效果评估、结论1. 引言1.1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于1994年生效,对规范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管理海洋资源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它为国家间海洋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旨在维护海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上的合作和发展。

通过建立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可以更有效地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各国的海洋权益。

该机制也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平台,使其在海洋事务中能够遵守国际法规,并避免发生冲突和纠纷。

在本文中,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背景、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原则与程序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深入了解该机制在海洋法治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该机制的全面分析,将为未来海洋争端解决工作的推进提供重要参考。

2. 正文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背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国际社会对海洋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为了维护全球海洋秩序,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作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海洋法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海洋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旨在规定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

同时,国际海洋法也提供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机制和规则。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争夺日益加剧,国际社会意识到制定海洋法规则的必要性。

1958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多边海洋管辖布道公约》(即日内瓦公约),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此之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正式通过并开始生效,成为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

UNCLOS规定了海洋划界、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二、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是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的重要保障。

UNCLOS为海洋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机制,如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的裁决等。

各种机制的选择取决于争端各方的同意和情况的具体性。

谈判是解决争端的首选方式,各方可以通过对话沟通来化解分歧。

调解和仲裁则依赖于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帮助争端各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而国际法院则作为争端解决的最终裁决机构,处理那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争端。

三、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众多,其中一些备受瞩目。

南海争端是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南海争端涉及多个主权国家在南海的领土、划界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争议。

相关国家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试图解决分歧,同时也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极争端是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

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多个国家在该地区存在领土划界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争议。

各国通过国际法院等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四、国际合作与海洋争端解决国际合作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

各国应该加强对国际海洋法规则的遵守,通过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等方式化解分歧。

同时,国际社会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等)的协调来推动解决海洋争端的进程,并促进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与共赢。

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原则

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原则

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原则,海洋战略地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环顾我国与周边国家间海洋权益的争端,争夺资源是最主要的诱因,有些国家还有保卫海上运输线,控制国际战略交通要道等军事目的。

随着海洋战略地位的提高,围绕海洋权益的斗争将日趋复杂,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如何解决海洋争端,有效地维护海洋权益,开拓国家发展的利益空间和安全空间对我国的和平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坚持平等协商、尊重历史和国际法准则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对维护海洋权益,缓和矛盾,和平解决争端是有帮助的。

⒈遵循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流,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也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依靠武力解决海洋争端不仅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不确定的因素。

因此我国一直坚持通过平等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的管辖权界限。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已与越南就北部湾划界问题进行了协商与谈判,并于2000年12月签订了正式的划界协议,这是我国与海上邻国间通过和平的方式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我国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与日、韩签订了新的渔业协定,这些都为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⒉尊重历史的原则目前我国被其他国家侵占的岛礁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在历史上早就属于中国,只是由于发现了丰富的资源或战略位置日益突出而使周边国家顿生觊觎之心。

例如南沙群岛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被我国先民发现,唐贞元五年(789年)就有了“千里长沙”(西沙群岛)和“万里石塘”(南沙群岛)的记载,早在1500多年前,南海诸岛就归海南岛管辖,明朝以后归崖洲管辖,清朝又划归广东省琼州府管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沿海国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我国在南中国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1945年日本投降后将西沙和南沙群岛交还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46年先后派员接收并立碑纪念,我国在南中国海标注的九段断续国界线为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周边国家所认可,在很多国家出版的地图上也标示了这九段国界并注明属于中国。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产生原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

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

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

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

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

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

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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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1996年8月1日《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选举 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首批21名法官,这意味着《公 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国际海洋法 法庭,作为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正式出现。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案例一:塞加号案
塞加号是一艘在圣文森特登记、为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 塔博纳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油轮。1997年10月27日,塞加 号进入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3艘渔船供应汽油。10月28日, “塞加号”跨过几内亚专属经济区的南界,被几内亚巡逻艇 扣押。在扣船过程中,两名船员受伤。该船及其船员被带往 科纳克里,船长被拘留。不久,几内亚当局在初审地方法院 对塞加号船长提出刑事诉讼。12月17日,初审法院判决“塞 加号”船长犯了有关禁运、欺诈和逃税罪,并处以罚金,没 收了作为支付担保的该船及其货物。1998年2月3日上诉法 院维持了原判。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区是
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渔船加 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未按照《公约》规定合 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 的武力。几内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侵犯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合法 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出售石油的价 款及利息损失。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判决及其依据〗 法庭认为,根据《公约》第111条行使紧追权的条件是累
积的。紧追要合法必须满足每一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沿 海国当局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按照《公约》 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既然“塞加号”没有违反按照《公约》 可适用的几内亚法律和规章,扣押该船当然没有法律依据。 几内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追逐开始前发出了必要的 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而且,无论其开始可能存在的法律 根据如何,追逐船被召回构成了任何追逐的明显中断。
缔约国可选择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 庭对海洋争端做司法判决。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内还 设有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
3.5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为了防止海洋强国滥用外交保护权践踏别国主 权,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关契约方面的争端,契约当 事者的外国人应依据契约当事国的国内法而服从该 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不得请求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
3.2 调解
3.2.2 调解的程序:普通调解、强制调解
1、普通调解——调解程序的终止 (1)争端的另一方在接到提起程序书面通知后21日内未指派
调解员,提起程序的一方可在一星期后向对方发出终止调解 程序的通知 (2)争端各方未就调解程序达成协议 (3)争端已得到解决 (4)报告送交争端各方之日起满3个月 (5)争端任一方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拒绝接受报告建议
人数要比各方各派一名仲裁员总和多一人。
3.3 仲裁
3.3.3 仲裁的程序:适用范围、法庭的组成、 程序的提起、程序、裁决及法律适用
3、仲裁程序的提起:仲裁是一种强制程序,只要争端一方请求, 争端另一方有接受仲裁的义务。
4、仲裁的程序:提起——仲裁法庭确定自己的程序——各争端 方对法庭的工作提供方便——仲裁法庭作出裁决——对该裁 决不得上诉,争端各方均应遵守。
3.3 仲裁
3.3.3 仲裁的程序:适用范围、法庭的组成、 程序的提起、程序、裁决及法律适用
5、仲裁裁决及法律适用:裁决须以仲裁员过半数做出;不到半
数的仲裁员缺席或弃权,不影响法庭作出判决。若赞成票和
反对票相等,庭长投决定票。仲裁结论以裁决书的形式作出。
除事前议定某种程序外,不得上诉。
3.4 司法诉讼解决
调解员名单由各缔约国提名的调解员组成。每一缔约国 有权提出4名调解员。提起程序后应指派2名调解员,争端另 一方接到提起程序通知后21日以内指派2名调解员,4名调解 员在全部指派30天内,共同从调解员名单中选派第5名调解 员,并由其担任调解委员会主席。
3.2 调解
3.2.2 调解的程序:普通调解、强制调解
因此,法庭判定几内亚在逮捕“塞加号”时违反了《公 约》行使紧追权的规定,侵犯了圣文森特的权利,应赔偿圣 文森特所遭受的损失。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评析〗 “塞加号”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后不久受理的第一
个案例,它显示了国家对这个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的信心, 其迅速指定临时措施和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也显示了其效率, 有关当事国迅速执行临时措施维护了其权威性。在本案中, 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沿海国适用于其管辖海域的法律的有效性、 紧追权行使的条件,特别是在紧追过程中为有效逮捕被追逐 船舶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原则的适用作了非常详尽的 分析,这些对沿海国制定适用于其管辖海域的法律和海洋执 法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普通调解——程序 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只能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
委员会关于程序问题、报告和建议的决定,应以调解员的过 半数作出决定。委员会应在成立后12个月提出调解报告,载 明达成的协议。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应载明对争端涉及的实 施和法律的结论及其认为适当解决的建议,交呈联合国秘书 长,由秘书长立即分送争端各方。
维护本国利益时所发生的争执。
11.1 海洋争端的内容Βιβλιοθήκη 1.2 海洋国际争端的范围
海洋争端范围相当广泛,如关于非沿海国在专属
经济区捕鱼的争端、关于海洋污染责任和管辖权的争
端、关于航行和飞越制度实施及沿海国管辖权的争端
等等。其中,国家之间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划界的争端仍然是较为严重的海洋争端。
11.2 解决海洋争端的原则
和平解决海洋国际争端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现 代国际法禁止用战争手段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宣布缔约国 之间的争端或冲突不得用和平以外的方式解决。
此外,为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公约》还创造了 “交换意见”制度:如果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 判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即使在解决争端 的程序已经终止,争端仍未解决,或者在已经达成解决方法, 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 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3.3 仲裁
3.3.1 仲裁的概念 又称公断,是由争端当事国通过公约、条约或
仲裁条款或临时协议,约定将争端交付其自己选任 的仲裁员审理,并相互约定接受裁决的解决争端的 方法之一。仲裁裁决对争端各方具有拘束力。
3.3 仲裁
3.3.2 国际仲裁的种类 1、国际公法意义上的仲裁,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仲裁,主要解决国际商业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1997年11月13日,圣文森特请求国际海洋法 法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迅速释 放“塞加号”及其船员。12月4日,法庭指定临时 措施,命令几内亚在圣文森特提供合理的担保后迅 速释放该船及其船员。1998年2月20日,圣文森特 和几内亚协议将争端提交法庭解决。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3.2 调解
3.2.2 调解的程序:普通调解、强制调解
2、强制调解——适用范围
(1)指控沿海国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的方式不符合本公约 引起的争端
(2)指控沿海国明显的没有履行义务。如拒绝将已宣布存在的 剩余量的全部或一部分分配给外国的争端
(3)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 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域或所有权的争端。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双方主张及理由〗 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不违反
《公约》,“塞加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出售汽油的行为不属 于《公约》航行自由的一部分或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国际 合法用途,而是商业活动。几内亚从事追逐的官员是遵照 《公约》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他们在登船、停驶和逮捕 时没有使用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们使用武力是 别无选择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圣文森特的请求,并宣布它 没有侵犯圣文森特的任何权利以及没有赔偿的义务。
3.3 仲裁
3.3.3 仲裁的程序:适用范围、法庭的组成、 程序的提起、程序、裁决及法律适用
2、仲裁法庭的组成:仲裁法庭应由5名仲裁员组成,利害关系
相同的争端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一名仲裁员。如果争端
各方利害关系不同,争端每一方应指派一名仲裁员。然后由
争端各方共同指派第三国国民仲裁员。共同指派的仲裁员总
第十一讲 海洋争端的解决
主要内容
11.1 海洋争端的内容 11.2 解决海洋争端的原则 11.3 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11.1 海洋争端的内容
1.1 海洋国际争端的概念
海洋国际争端,是指发生在海洋空间(水
面、空中、水下和海床及其底土)与海洋有关
的问题引起的国际争端,是世界各国之间在全 面利用海洋、在海洋空间主张并行使国家权利、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4.1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组成
法官应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海洋法领域内 具有公认资格。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 和公平地分配。每个地理区域应有法官至少3人。法庭法官中 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的国民。
法庭法官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不得同与海洋 资源和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业务有积极的联系或 有财政利益。法庭法官不得充任任何条件案件的代理人、律 师或辩护人。
性争端
3.3 仲裁
3.3.3 仲裁的程序:适用范围、法庭的组成、 程序的提起、程序、裁决及法律适用
1、适用范围:包括关于公约或与公约有关的国际协议的解释或
适用的争端。
仲裁不适用的争端:强制调解程序适用的争端;缔约国作出 书面声名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审理 的争端,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11.4 国际海洋法法庭
〖判决及其依据〗 1999年7月1日,法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圣文森特的请求。
法庭认为,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和毗连区内适用海关法律规 章,但《公约》没有授权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的任何其他 部分适用其海关法。几内亚禁止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向渔船供 应汽油的行为不符合《公约》第56条和第58条有关沿海国在 专属经济区内权利的规定。因此,几内亚将海关法适用于包 括专属经济区之一部分的海关区,是违反《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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