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计网校税法讲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会计网校税法讲义
考情分析
本章总共分为了6节,本章内容也比较多,但历年考试的分数所占的比重是专门小的,一样为1分,个别年份有2分。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益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构成:权益主体、权益客体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益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权益主体包括征收机关和纳税人两个方面,而不是只有其中一方。
权益主体一方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国企、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尽管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益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税收法律主体尽管是双主体,然而,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权益义务的对等。
2.权益客体是指征税的对象,要紧包括商流转额、所得额和财产额三种。
3.法律关系的内容确实是权益主体双方具有的权益义务关系,即要紧是指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应该具有的权益与应承担的义务,征纳双
方在权益与义务上是不平等的,然而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法应爱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取决于税收法律事实。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爱护
1.税收法律爱护不能只爱护一方,要双爱护。
2.税收法律关系的爱护形式和方法是专门多的,也是不同的。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要素
书上一共有11个要素,其中第一个总则和最后一个附则为形式要素。
是作为一个法律条文形式上所具有的。
第2个到第10个为实质上的要素。
2.纳税人
纳税人要紧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确实是客体,要紧有流转、所得和财产三种。
4.税目是类别化的征税对象。
5.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要紧有: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它的税率随着征税对象的大小依次逐步提升的税率。
我国采纳的超额累进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率。
按照实物单位固定的数额,从量征税。
我国采纳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
将征税对象的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依据比率的高低征收税。
我国采纳超率累进税率的有土地增值税。
有一些税是采纳两种以上的税率,我们称作复合税率。
6.纳税环节。
不是独立的课税要素,它能够包括到纳税范畴之内。
7.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有三种:
8.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并不是所有的税都有。
四、税法分类
税法体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志,能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一)第一个分类按照税法的差不多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分为差不多法和一般法
差不多法是母法,有关税收方面的所有的法,涉及到税收方面统领的一个法,我国现在还没有差不多法。
我国现行的所有的税法全部属于一般法。
(二)第二个分类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1.实体法要紧针对3个咨询题:
“对谁征税?”――纳税人的咨询题
“对什么征税”――纳税对象的咨询题
“征多少税”――征税税率的咨询题
2.程序税法
如何征收?纳税人如何交?如何交?什么时刻交?不交如何办?用什么方法交?这些确实是程序税法的规定。
(三)第三个分类按照税法征收对象不同可划分为:
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对所得税额课税的税法。
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四)第四个分类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分为国内税、国际税、外国税法等。
(五)第五个分类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分为中央税、地点税和中央与地点共享税。
从考试的角度来讲大伙儿应把握好中央税。
五、税法的作用
第二节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
我国近几年税收的收入增长飞速。
讲明税法在我国十分重要。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全然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所以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宪法》决定了税法。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按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宪法》还规定,国家要爱护公民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爱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两者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区别为:
税法是一种带有公法某中意义上是调整公共部门跟私人之间的利益关
系的法律。
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的法律。
两者的联系为:
税法与民法的规范有交叉,因此当税法的一些规范与民法的规范差不多相同的时候,税法就不再单独的制定,只是把民法当中的有关条款引用过来,然而一旦涉及到税务咨询题,一样是以税法为准。
(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的共同点为:
两者都对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惩处。
两者区别在于:
税法的惩处不涉及到人身自由,而刑法的惩处既包括对经济的惩处、还包括人身甚至对人身生命权的剥夺。
第三节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从实际动身的原则
公平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原则
法律的稳固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本章摸索:
税法是如何制定的?
由谁来制定税法?
一、税法的制定体系
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我们称为3级6个层次的税法制定体系:第一级法律
全国人大(正式)
国务院(全国人大授权)
第二级法规
全国性:实施条例
地点性:海南及少数民族自治地区
第三级规章
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地点:地点各级人民政府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分为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执法的原则:
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当中,专门法由于一般法;
三是国际法由于国内法;
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五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税收制度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的税制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历史时期,进行过5次重大的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将原先具有浓厚打算经济色彩的税制改变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规律的税收制度。
1.三个历史时期
(1)新中国税制的建立与巩固时期:1949~1957年。
(2)税制曲折进展时期:1958~1978年。
(3)税制建设全面加大时期:1978年以来。
2.重大税制改革:
(1)1950年新中国税制的建立和统一。
(2)1978年~1982年的税制改革。
(3)1983年~1991年的税制改革。
(4)1992年~1994年的税制改革。
(5)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条例。
(6)2008年1月1日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节我国税收治理体制
一、税收治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治理体制简单的讲确实是税权划分的体制。
税收权限如何样在中央和地点之间以及在同一政府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之间进行划分的咨询题。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全划分的种类
第一,能够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能够按照任何税种的差不多要素来划分。
第三,能够按照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我国现在采纳的是按照级次来划分。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我国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个别地点有地点税的立法权。
地区性地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民族自治地点能够有一些专门的治理权限。
◆除了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点税种。
◆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地点不能自作主张。
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畴划分
(一)税务机构设置
省级国家税务局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垂直领导。
省级地点税务局受地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二)税收征收治理范畴的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和治理的项目
地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治理的项目要紧以地点税务局负责治理的税种。
其中有一些例外的规定。
2002年8号文件
(1)2001年12月31日往常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征收治理局征收治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仍由原先征管机关征收治理,不作变动。
意味着2002年之前的征管范畴不变,目的是为了爱护既得利益。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设置(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治理。
但下列办理设置(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点税务局负责征收治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置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点税务局征收治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置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点税务局负责征收治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失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置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点税务局负责征收治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治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治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治理部门
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畴,由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分别征收治理。
(三)中央政府与地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点政府。
(6)都市爱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