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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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_ __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贴现申请人:

贴现银行:

鉴于贴现申请人拟在年月日至年

月日的期间(以下称该期间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向贴现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

1.“贴现日”就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而言,指贴现银行向贴现申请人支付实付贴现金额之日。

2.“贴现期限”指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的期间(到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为前述期间再加3天。本合同项下各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分别计算。

3.“实付贴现金额”指贴现银行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款项,计算方法为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以下部分所述“贴现款项”均指该实付贴现金额。

4.“贴现利息”从贴现日计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到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并加计计息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二条适用范围

贴现申请人与贴现银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办理贴现业务的,应适用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签署不得视为贴现申请人有向贴现银行申请贴现的义务,也不得视为贴现银行有接受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并为其贴现的义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的办理

1.贴现申请人需办理贴现时,应向贴现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承兑汇票原件;

(3)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交易合同原件;

(4)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

(5)贴现申请人的贷款卡,并提供登录密码;

(6)贴现业务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7)贴现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果贴现申请人据以取得汇票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已经和贴现银行承诺支付相关贴现利息的,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交贴现票据清单,但需按贴现银行要求的格式提供《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

上述第(1)、(5)项文件仅需在第一次办理贴现时提供。该项下的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变化的,贴现申请人应在发生变化之日后第一次办理贴现时提供变化后的文件。贴现银行在贴现申请人提交变化后的文件之前根据原文件办理的贴现,贴现申请人不得以有关文件已经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2.贴现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贴现申请人的贴现申请办理贴现。

3.贴现银行同意贴现的,应在《贴现凭证》记载的贴现日将贴现款项划入贴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但在贴现银行支付贴现款项前存在下列情况的,贴现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贴现款项:

(1)贴现票据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

(2)贴现票据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

(3)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

(4)贴现申请人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陈述与保证;

(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果有)未有效设立或无效。

如果贴现申请人据以取得汇票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已经向贴现银行承诺支付相

关贴现利息的,贴现银行将根据相对人的授权将该相应款项一并支付给贴现申请人。对贴现申请人与该相对人之间就该款项发生的纠纷,贴现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各张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贴现日、贴现利率、实付贴现金额等以相应《贴现

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贴现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保障贴现银行的合法权益,贴现申请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和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1.贴现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贴现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贴现申请人根据本合同申请贴现时向贴现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

4.贴现申请人保证其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本合同项下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应的票据权利。对经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保证在该汇票项下与其直接前手间的转让是真实、有效的。如果贴现汇票系基于提供商品或服务取得,该商品或服务交易真实、有效且贴现申请人已经或将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支付相应对价;

5.贴现申请人保证《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清单》所列票据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6.贴现申请人保证在获知任何可能危及贴现银行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通知贴现银行;

7.贴现所得款项的使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追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贴现银行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1)本合同项下任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银行有权就该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2)贴现期限内,承兑行被宣告破产或被有权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贴现银行有权就该承兑人承兑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3)其他因为贴现申请人的原因致使贴现银行未能取得贴现汇票项下款项或取得后被他人依法追索的。

2.贴现银行行使上款追索权的,应在取得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时立即将下列款项支付给贴现银行:

(1)相关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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