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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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8 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 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1991 年开始进行。 2015年5月17日是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 日,国务院残工委、中宣部、教育部、民 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 生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 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十一个 部委发布《关于开展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 日活动的通知》确定2015年助残日活动主 题是“关注孤独症儿童,走向美好未来”。
助残日
1992年10月16日,联合国大会确定每年 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 我国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 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 育。” 2、《民法通则》 第104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3、《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 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6、《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 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7、《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 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8、《职业教育法》 第32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 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 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百度文库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9、《消防法》第38条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10、《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人身伤害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 生活费等费用。”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 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节选)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 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残疾人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给予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 一、自主创业补贴 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一)补贴对象 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自主创业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残疾人。 工人数之内。 (二)补贴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 1、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1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 经营补贴。 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2、取得厦门市或区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 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3000元经营补贴。 执行。 3、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 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 视力残疾人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市残联核发的《厦门经济特区盲人保健按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 个体从业资格证》,从事盲人按摩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 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 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经营补贴。 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二、对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 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 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资性补贴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一年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 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 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 2000元/年奖励。 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 三、适用原则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残疾人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即: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0周岁;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 2、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贴; 信贷等扶持。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 4、创业补贴为一次性扶持; 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 5、经营性补贴从领取创业补贴满一年后起实行,为期3年; 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6、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残疾人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以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 及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7、各级残疾人联络员、进入福乐家园和街(镇、场)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的人员,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及享受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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