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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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

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6.03.24

【实施日期】199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

(1996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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