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高考政治考点《各具特色的国家》真题练习含答案
高考政治考点《各具特色的国家》真题练习含答案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24·安徽省阜阳市第三中学高三模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以确保奴隶主的经济地位不被侵犯;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奴的机关,目的是确保贵族们在经济上始终能够占有统治地位;现代的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以使资本获得的利益最大化。
这表明()①国家的本质是一定阶级对其他阶级的专政②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且先有国家政权后有阶级③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④上层建筑总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答案:B解析: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及相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材料强调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表明国家的本质是一定阶级对其他阶级的专政。
通过材料中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可以推出作为上层建筑总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①④符合题意。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先有阶级,进而产生国家政权,②错误。
材料强调国家的本质,不是强调国家的起源,③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B。
2.[2024·辽宁省葫芦岛市协作校高三模拟]世界各国总理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
①政体随国体的变化而变化②代议制实践形式存在差异③德国与法国的政体相同④德国总理需要向议会负责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C解析:从中、法、德三国总理产生的方式,可以看出同是民主共和制,但三国的政体存在差异,德国总理由议会产生,需向议会负责,②④正确。
材料不体现政体随国体的变化而变化,①与题意不符。
德国是议会制,法国是半总统制,两国政体不同,③错误。
故本题选C。
3.[2024·安徽省部分学校高三5月模拟]2024年是西方国家大选年。
香港回归历程
香港回归历程(1982-1997)北京,,2007年6月23日香港回归历程(1982-1997)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强占。
为雪洗民族耻辱,摆脱殖民统治,无数仁人志士前赴后继进行了百余年的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再表明将在适当时机解决香港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生机勃勃,邓小平同志果断地作出收回香港的决策,并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为祖国和平统一指明了方向。
香港回归的道路艰难曲折,但中国政府和人民始终坚信这一天定会到来,并为此做了不懈的努力。
1997年7月1日,在全世界的瞩目下,“东方明珠”香港终于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图为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明确阐述了中国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
北京,2007年6月23日香港回归历程(1982-1997)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强占。
为雪洗民族耻辱,摆脱殖民统治,无数仁人志士前赴后继进行了百余年的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再表明将在适当时机解决香港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生机勃勃,邓小平同志果断地作出收回香港的决策,并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为祖国和平统一指明了方向。
香港回归的道路艰难曲折,但中国政府和人民始终坚信这一天定会到来,并为此做了不懈的努力。
1997年7月1日,在全世界的瞩目下,“东方明珠”香港终于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图为1983年7月25日,外交部副部长姚广率中国政府代表团与英国驻华大使柯利达为首的英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就中英香港问题第二阶段会谈举行第二次会议。
北京,2007年6月23日香港回归历程(1982-1997)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强占。
为雪洗民族耻辱,摆脱殖民统治,无数仁人志士前赴后进行了百余年的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再表明将在适当时机解决香港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7.02.23【实施日期】199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抵触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
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3.03.31
【实施日期】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
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著名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0日不幸逝世,我们编辑部全体同志深感悲痛。
肖教授生前长期任本刊编委、顾问、为本刊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为本刊改进工作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宝贵意见,而且多次亲自揉笔为本刊撰稿,为提高本刊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是肖教授2005年1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也是他的最后一篇佳作,现发表如下,借以寄托我们对先生永远的怀念和追思。
蓑雷羲港境麟馕臻鬃羹泰瀵蟾魇舍阗鼷而reeProblemsabouttheBasicLawofHongKongSpecialAdIIlinistratiVeRegion(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Q0871)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行政主导本文谈三个问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三是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
当然经济、教育、文化等问题都比较重要,不过,我还是挑选这几个跟《基本法》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当年起草时,注意力或争议也是比较多的问题。
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一国”与“两制”互相联系。
这里讲三点。
我觉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也好,方针也好,它是一个整体。
所谓一个整体,就是既要讲“一国”,也要讲“两制”,不能把它断然地、绝然地分开。
因为整部《基本法》,从序言到第160条,还有三个附件,都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
《基本法》从序言第二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公文基本格式可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各部委制发(主送)的公文属于()。
A. 上行文件B. 下行文件C. 平行文件D. 呈请性文件下面几种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可以向其他机关抄送B. 在公文中,完全句是主要的,只有在为使语言简洁且又不会对语义造成损伤的情况下才使用省略句C. 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或批准宜用“请示”而不用“报告”D. 主送机关必须是受文机关中级别层次高的机关,抄送机关则必须是级别层次低的机关下面哪种情况可以联合行文?()。
A. 同级政府之间B. 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常委之间C. 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D.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之间公文中的词语应()。
A. 含义确切B. 韵味无穷C. 可圈可点D. 色彩丰富为了维护政令一致,凡下行公文()A. 都要上级请示B. 都要和有关机关协商C. 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应与其协商一致D. 都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制发必须是()。
A. 法律部门B. 上级机关C. 部门领导D. 法定作者为加快文件的传递,可采用()。
A. 逐级行文B. 多级行文C. 越级行文D. 直接行文公文基本格式:图2令(命令)3.嘉奖令。
决定1.知照性决定。
2.指挥性决定。
3.奖惩性决定。
中国共产党XX镇第六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共XX镇第十届委员会报告的决议(2008年8月4日中共XX镇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XX镇第六次代表大会原则同意金亦贱同志代表第五届党委作的题为《践行“三个代表”,加快发展步伐,为全面推进XX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奋斗》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三年来,第五届党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州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团结和带领全镇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围绕第五次党代会制定的发展战略和奋斗目标,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创新、顽强拼搏,克难奋进,全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党的建设不断深化,全面和超额完成了第五次党委会制定的各项任务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0.05•【文号】•【施行日期】1996.10.05•【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6年10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5次会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为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六十名议员组成。
临时立法会议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临时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临时立法会全体议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条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一)年满十八周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四)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资格是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
第四条临时立法会议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提名并选举产生。
有关的提名和选举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主持。
第五条临时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由推选委员会委员从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符合资格的人中提名产生。
每十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一位候选人,每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参与联合提名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的关键步骤和重要任务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爱国者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
《决定》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贯彻落实“决定+修法”决策部署已顺利完成了第一步、进入到第二步阶段。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的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为下一步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供了宪制依据。
以《决定》为依据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第六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闭幕词(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钱其琛这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工作规则,确定了筹委会最先设立的几个工作小组的组成,既定的议程已经完成,这次大会的召开,揭开了具体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序幕。
在此,我想结合筹委会的工作,对委员们谈几点希望和要求。
第一,要在具体工作中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办事。
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过程,就是把“一国两制”的方针付诸实践的过程,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过程。
我们在思想上首先要明确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特别行政区。
概括地说,就是要建立一个落实“一国两制”,真正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就是要建立一个在体现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香港原有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本保持不变的行政区。
邓小平同志对“一国两制”的方针、对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政策问题有一系列重要的、精深的论述。
例如,他指出,“一国两制”必须讲“两个不变”,即大陆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都不变。
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
我们要相信香港的中国同胞有能力治理好香港。
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港人治港”的港人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
什么听爱国者?标准就是尊重自已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希望委员们认真学习,领会邓心平同志有关论述的精神实质,井以其作为指导我们具体工作的指南。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定,是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们所要把握的一条原则是: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有明确规定的,都要不折不扣地依照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本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原则和精神提出处理意见。
教学设计6:第3课 别了,“不列颠尼亚”
别了,“不列颠尼亚”【教学目标】1.了解新闻特写的特点2.品味文章中重点语句的深刻含义,品味本文庄重、含蓄的语言风格3.回顾历史,培养学生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
【教学重点】品味本文庄重、含蓄的语言风格。
【教学难点】培养学生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教学过程】一、激情导入: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这是中华民族的一大盛事,也是世界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在有关香港回归的大量报道中,本文是唯一一篇完整反映英方撤离的稿件,文章出色地记录了英国王储查尔斯和末代港督彭定康乘“不列颠尼亚”号皇家游轮撤离香港的最后历史时刻,曾获第八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及1997年新华社社级好稿。
二、课前准备1.背景介绍(1)香港坎坷的历史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事后清政府曾试图用武力予以收复,道光皇帝为此发下多道谕旨,但清朝始终不能捍卫领土完整。
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地区及附近262个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1942年12月25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进犯香港,驻港英军无力抵抗,当时的香港总督杨慕琦无奈宣布投降。
香港被日本占领,开始了三年零八个月的“日治时期”。
1945年9月15日:日本战败后在香港签署降书,撤出香港。
(2)邓小平与香港回归1982年9月,中英关于香港地位的谈判,在邓小平和当时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之间进行。
邓小平态度坚决地告诉撒切尔夫人:“主权的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们,中国在1997年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本岛、九龙,否则,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待,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待。
”邓小平的话,令当时有着“铁娘子”之称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在这位中国的“钢汉子”面前,低下了头。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落实香港1997年之后实行“一国两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7.01
•【文号】
•【施行日期】1997.07.01
•【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7.03.14【实施日期】199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工作文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一年来,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做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方针,通过了《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和建议;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主持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并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和香港的平稳过渡奠定了基础,并且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会议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再接再厉,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任务而努力。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1997年3月1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各位代表: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50名,其中香港委员94名,内地委员56名。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0.04.04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1990年4月4日发布)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经法律委员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这次大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作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并起草了决定(草案),规定: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岛屿和附近海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主席团常务主席审议同意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草案)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公布性决议
公布性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
(1989年2月2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姬鹏飞主任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决定:
(1)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三个附件,同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自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7月底,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
(2)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征求香港各界人士和中央各部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征求本地区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于1989年8月中旬以前报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各界人士也可以将意见寄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主持征求意见的
工作,并根据香港和全国各地区、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1990年举行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3.07.02
【实施日期】199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
1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7.02.01
【实施日期】199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
(1997年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郑耀棠等三十二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规定:“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据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区域组织产生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即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临时区议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组。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
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6.03.24
【实施日期】199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
(1996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