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信息法教程第七章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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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CT和WPPT中规定了“权利用
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
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即由各国来
自由决定发行权用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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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传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为了顺应WCT和WPPT两个条约的要求, 我国2001年在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 有关著作权内容中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 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使著作权人 对作品的传播方式的专有控制权延伸到网络 空间,并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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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传输与发行权
❖ 传统的发行是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如我国的 《著作权法》第10条(六)所表述“发行权”定 义中可以推定发行的定义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 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通 过发行行为,使得有形复制件(如图书)的所有 权或者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从发行者的手中转移 到使用者手中,但在这之前须发生“复制”行为, 即发行是与复制行为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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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1 信息在网络传输中的著作权问题
2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3 权利管理信息与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4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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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在网络传输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网络传输与复制权 二、网络传输与发行权 三、网络传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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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传输与复制权
❖ 复制权的定义: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这些复制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形成一份或多份的永久 复制件,如档案复制件、图书等。而在网络上传输 相关信息,当信息从一个网络用户传输到另一个网 络用户,或者在用户计算机上与在线服务提供者的 计算机之间传输,随之相关信息就会进入接受者的 计算机内,并且暂存在随机存储器(RAM)中, 从而产生临时性复制(或称暂时性复制)行为和一 次性的复制件。但作品在RAM中的存储内容可能 随时被刷新,而计算机一旦关机或运行新的指令, 该作品也会从内存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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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传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纳成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该项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只有其本人或经其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作者许可,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第7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数字信息在网络传 输中的版权性质;掌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理解权 利管理信息与技术措施的法律概念和保护内容以及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安全港制度中的“通知删除、 信息披露以及责任免除”等内容。
本章导语
❖ 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引入了“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是权利人如何行使该权利, 对该权利如何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 规定,国务院的保护办法并没有很快出台。最高人 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后分别于2004年1月、2006年11 月进行了修正),该解释原则性地阐述了“信息网 络传播权”。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 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完善了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本章将对信 息网络传播权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信息在网络传输 中的著作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问题、网 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等予以分析、解读精品。文档
(2)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也就是说
不仅限于因特网,还包括业已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
络。
(3)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均可以获得,
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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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传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该项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它是一项与 复制权、表演权、发行权、改编权并列的 可以独立行使的新权利,适用于所有种类 作品的传播;适用于所有的传播手段与传 播方式,不仅包括现在的传播方式,还包 括未来可能广泛出现的传播方式(如网络 电视、网络直播等)。《条例》还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 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复制权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权利,诸项权利中的核
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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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传输与复制权
❖ 目前在我国,较有代表性意见是并不赞成临时性 复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其与存储 在硬盘或软盘内的复制,区别是不容抹杀的。我 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在征求意见时有人曾提出,《条例》应当对临时 复制作出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 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 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而且,作为授权立法, 《条例》也不宜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 出规定。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
❖ 由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不承认“暂时(或 临时)复制”,因此发行概念中的“作品复制件” 仅指有形物体形成的复制件,因此著作权法中规 定的著作权人、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播组织的发行权,也不能适用于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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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传输与发行权
❖ 为避免因著作权人的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或称权利穷竭原则), 即著作权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了作品复制件(如图 书、录音或录像带等)的所有权以后,发行权即用尽, 不能再干涉复制件随后的转售或分销等。美国的白皮书 虽然主张把网络传输纳入到发行权范畴内,但并不主张 所有关于发行权的规则都适用于网络传输,它认为发行 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就不应适用于传输形式的发行, 复制件所有人并没有处置“该特定”复制件的权利,它 还仍然保留在原所有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