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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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原创 | 发布于:2016-04-21 字体大小:[ 小中大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深化“彬彬有礼道德城市”建设,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东方圣城·首善之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和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联合诚信系统,建立健全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强化自然人和社会法人诚信管理。

市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诚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认定和评价守信和失信行为,对激励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激励、惩戒制度和实施细则,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实施激励和惩戒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失信信息,应当以“爱、诚、孝、仁”为主要内容,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领域的信息为重点,以文明指数、师德建设、旅游诚信为特色,构建“诚信曲阜”模式。

第五条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应带头使用诚信服务产品,实施诚信分类管理。鼓励和提倡其他社会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诚信产品。

第六条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对涉及自身的诚信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分类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诚信管理系统,并依照本办法确定其守信、失信规定,报送市社会诚信管理系统。

第八条本着“有利于监管”的目的,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 四类级别,A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D类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以DA、DB、DC予以区别,分别表示由A、B、C级直接降至D级。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级为诚信

级别,B级为较诚信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其中: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九条市诚信办负责归集整合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与有关职能部门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为联合奖惩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诚信信息,由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构成。

第十一条自然人守信行为包括: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作用突出;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注重自身品德修养,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明礼诚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遵守纪律,遵守公共秩序,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5、在经济交往中,守规则,讲道德,守信用,依法纳税,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

6、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7、爱护公共财产,具有见义勇为精神,经常参加公益活动,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

8、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或在各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9、受到镇街及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自然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自然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不依法纳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福利的行为;

3、拖欠公共事业缴费的行为;

4、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行为;

6、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

7、违反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相对人发生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等失信行为;

9、暴力抗法、计划生育、参与邪教、伪造证件、诬告诽谤、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

10、企业负责人管理中的失信行为;

11、构成轻微犯罪的行为;

12、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行为;

13、未履行发生效力的调解协议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14、存在越级上访或不服“三级终制”意见,仍重复上访的行为;与责任单位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仍以同一事实行为重复上访的行为;在收到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告知书后,仍到各级信访部门反映同一信访问题的行为;

15、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行为;

16、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拒不恢复原状或被济宁市级及以上国土部门挂牌督办的行为;

17、在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为;

18、非法行医的行为;

19、拒不服兵役等不履行公民义务的行为;

20、社会管理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自然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信贷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2、担保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3、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

4、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的行为;

5、参与制假售假的行为;

6、商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自然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自然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工作中受到问责的行为;

2、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3、受到政纪处分的行为;

4、国家公职人员岗位管理中的失信行为;

5、政务管理领域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自然人在司法领域中的失信行为,是指自然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协助义务人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中介组织成员,在从事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

3、被判决、裁定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行为;

4、因违法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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