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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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J 75.3 91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standard

For steel space grid structures

本标准与JGJ75.1和JGJ75.2配合使用。

•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网架结构产品的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及产品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钢网架结构产品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 2 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J20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3 检验规则

o 3.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o 3.2 检验项目分为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两种。主要检查项目列于表1,在JGJ75.1和JFJ7.2技术要求中除列入表1者外均为一般检

查项目。

注:①表中带“△”者表示应检验项目;

②对于焊接空心球系指半球坡口,封板或锥头系指与钢管焊接处接口,杆件系指钢管端部坡口。

•3.3 出厂检查

•表2

~一般检查水平Ⅰ6.5151~280第一803第二834281~500第一1313第二1345501~1200第一2025第二~3200第一3236第二~10000第一5059第二~35000第一80711

第二801819

• 3.3.1 出厂检验按表1主要检查项目检验。

• 3.3.2 每次抽样的样本大小及合格与不合格判定,按GB2828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列于表2。

• 3.3.3 性能检验按产品图纸要求或供需双方合同规定进行,其每次抽样的样本大小及合格与不合格判定列于表3。

表3

检查

项目检查

水平合格质量水平批量范围样本样本大小合格

判定数不合格

判定数n1n2性

∨特殊检查水平

S-44.091~150第一301第二151~280第一502第二512281~500第一502第二512501~1200第一802第二8121201~3200第一1303第二~10000第一1303第二1334

• 3.3.4 零、部件样本应从提交检查中随机抽取。检

查批可以按交货验收的同一种型号产品作为一

批,但每批不少于150件,对连续生产的同一型号

产品,可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分批检验,但每

批不能多于35000件。

在使用二次抽样方案进,每个样本都应从整批中抽取,抽取样本的时间,可以在批的形成过程中,也可以在批的组成之后。

• 3.3.5 判定规则

•根据样本检查结果,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

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合

格批。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

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抽第二

样本进行检查。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

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

该批旨合格批。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

合格品总和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则判

该批是不合格批。

•第一样本检查结果被判为合格批的产品,达到技术要求中优质标准者,则判该批产品为优良品。

• 3.3.6 判定为不合格品的焊接件,只允许返修一次,经返修后的产品,按规定标准逐个检查,若检验

均符合标准要求,其质量仅能判定为合格品。

• 3.3.7 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方可根据双方商定的合同规定要求提高相

应水平检验。

•3.4 型式检验

• 3.4.1 型式检验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最多35000件)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3.4.2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JGJ75.1和JGJ75.2规定中

各项技术要求全部项目(包括主要检验项目和一

般检验项目)。

• 3.4.3 性能检验(即破坏试验)的抽样规则按表3

进行。

• 3.4.4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样。

尚无形成批量产品时,在试生产过程中随机抽样,

但破坏试验的样本不少于3件。

• 3.4.5 性能检验的试件所用的零部件样本,应从批

量产品中随机抽样。

• 4 产品验收

o 4.1 产品经本标准第3条中的出厂检验合格后可进行验收。

o 4.2 产品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a. 各种零、部件产品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b. 设计更改文件;

c. 所用钢材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或复试报告;

d. 焊缝质量和高强度螺栓质量检验资料;

e. 发运零、部件的清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结构构件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单位)、徐州飞虹网架公司、山西汾阳建筑金属结构工业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运田、张希铭、郑长兴、钟宪华、张永安、王育钊、刘锡霖。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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