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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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间-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篇三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修正案彰显了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功能。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且,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众所周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内虐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并引发网络热议和全社会关注。
如山西太原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老师在短短10分钟内狂扇一女童70多个耳光,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颜某揪住一幼童耳朵向上提,使其双脚离地近20厘米,山东东营区海培金色摇篮幼儿园教师用针扎幼童然而,面对这些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的网络视频,我们除了愤愤不平地进行强烈谴责外,往往对于这种行为本身无能为力。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我们较侧重于对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对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对显得比较薄弱。
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但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缺失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不具操作性而缺乏实效。
而在我们此前的刑事立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虐待罪,但当时刑法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并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幼师虐童等行为不宜以虐待罪进行问责。
而实践中将一些并未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幼师虐童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温岭虐童事件),其实是在我国现行不完善的刑法体系下的司法无奈之举。
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符合法理。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童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可谓是深得人心。
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
这种对于虐待罪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因为随着人口流动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亲人往往将照顾年幼子女的事情交付给相应的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如幼儿园教师等)。
这些机构和人员在负责被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一旦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次针对虐待罪的修改,重要意义就在于弥补刑事立法的漏洞,使虐待行为能够更好地得到刑法的调整。
毋庸置疑,破解幼师虐童事件频发的治本之道,除了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保护主体、完善保护制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执行、适用、监督等手段切实使保护儿童的法律落到实处,取得实际的保护效果。
对于处在一线的广大幼师和相关教育机构而言,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九)》精神并强力推进规定执行才是最好的改善举措,更是避免不良幼教频繁虐童的法治化正途。
不久前,十八届五中全会给全国人民描绘了一个非常让人向往和期待的下一个五年,特别是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更是与我们的幼儿健康成长息息相关。
在此背景下,我们相信,伴随《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必将给那些游走于违法犯罪边缘的幼师及不规范的幼教机构以法律震慑,我们期盼用法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斩断虐童案频频发生的黑手,还孩子们一个安全放心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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