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08]18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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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

的通知(黔价格[2008]184号文)

引用贵州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黔价费[2008]167号文《关于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黔价格[2008]184号文《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一、民用爆炸物品价格

鉴于此次国家调整民用爆炸物品价格时,已将雷管、炸药信息系统编码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黔价格[2008]184号文《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销售费率和作价办法,自2008年8月20日起,停止收取雷管编码费(每万发500元)和炸药信息系统编码费(每吨500元),销售费率可下浮,但不得上浮。

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收费标准

1、服务内容包括配送、清退、监管的配送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炸药2.80元/公斤、雷管0.50元/发、导火索0.30元/米、塑料导爆管0.30元/米。

2、服务内容包括配送、清退(或监管)的配送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炸药1.50元/公斤、雷管0.20元/发、导火索0.15元/米、塑料导爆管0.15元/米。

3、配送服务内容只负责配送的配送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炸药1.00元/公斤、雷管0.15元/发、导火索0.10元/米、塑料导爆管0.10元/米。

以上配送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下浮,配送企业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4、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新农村建设,对农民非经营使用的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配送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对农民非经营使用和涉及一家一户的小型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低于30%。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低于15%。

三、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将销售价格、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号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具有相关资质的配送企业须按要求到同级物价局申办《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依法纳税。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价格和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原各县、(区)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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