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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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需注意: 如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前,转让的是“申请专利的权 利”,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如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后,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 这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需订立书面合同,并 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一节
发明人或 设计人、 申请人与 专利权人
一、职务发明中的专利权主体(第6条)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 色彩作为主体设计; 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 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发明的异同。 外观设计是设计方案,发明、实用新型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均涉及产品的形状,但前者保护 的是产品造型具有的美感;后者保护的是产品形状所 具有的技术效果和实用功能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 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 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 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 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 案、色彩的物品;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 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概念: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 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 发明中应包含某种技术创新。
技术方案:运 用自然规律解
分类:
决人类生产、
产品发明:以有形形式出现的 生活中某一特
一切发明。包括物品发明、物 定问题的具体
质发明、材料发明。
构思。
方法发明:发明的最终表现形
态为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
专利法
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保密的方式—商业秘密 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权利自动取得、无时间地域限
制、专有性较弱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保护 (二)公开的方式—专利 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需要国家审批授予、受保护期
及地域限制、极强的专有性、以技术公开为条件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依赖违法获得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依法报请保密审查的在中国完成
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法特别予以排除的对象: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遗传资源:来自人 类、动植物或微生 物的具有遗传功能 的材料,如DNA、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二、实用新型
第一节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异同。 相同之处:同为技术方案。 不同之处: 1. 保护范围——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 品,不能是一种方法或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2. 创造性程度——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高,而 实用性要求较强,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较高。 3. 审查周期、专利保护期限——实用新型比发明短。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 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 等无固定形状物质而导致其形状、 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 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概念: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 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 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 1. 外观设计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 2. 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要素; 3. 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 4. 外观设计须适于工业应用。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的产品; ➢ 产品的形状: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 确定的空间形状。 ➢ 产品的构造: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 织和相互关系。 该形状、构造或组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职务发明的范围: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 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1. 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 2. 技术条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基因、细胞、组织
动物和植物品种;
、器官等。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二节
不授予 专利权 的对象
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是指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 献的人。
发明人专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专指实用新型或外观 设计的完成人。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二、实用新型
以下各项不能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 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 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稳定、持久的形状; 物质的分子结构等微观构造; 对产品的形状或构造提出的新设计,但只是为了增 加产品的美感而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
概论
专利(patent)的多重含义
常用含义:“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 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 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简称——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 明人或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 有权。
“专利证书”的简称。
概论
第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只能是自然人,且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申请并获得 专利的权利;
表明身份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文件上注明自 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一节
发明人或 设计人、 申请人与 专利权人
申请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 同一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资格;但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专利 权可以转让、继承,立法对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也有特 殊规定,导致实践中,上述主体经常发生分离。
第一节
发明人或 设计人、 申请人与 专利权人
一、职务发明中的专利权主体(第6条)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 色彩作为主体设计; 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 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发明的异同。 外观设计是设计方案,发明、实用新型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均涉及产品的形状,但前者保护 的是产品造型具有的美感;后者保护的是产品形状所 具有的技术效果和实用功能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 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 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 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 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 案、色彩的物品;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 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概念: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 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 发明中应包含某种技术创新。
技术方案:运 用自然规律解
分类:
决人类生产、
产品发明:以有形形式出现的 生活中某一特
一切发明。包括物品发明、物 定问题的具体
质发明、材料发明。
构思。
方法发明:发明的最终表现形
态为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
专利法
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保密的方式—商业秘密 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权利自动取得、无时间地域限
制、专有性较弱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保护 (二)公开的方式—专利 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需要国家审批授予、受保护期
及地域限制、极强的专有性、以技术公开为条件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依赖违法获得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依法报请保密审查的在中国完成
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法特别予以排除的对象: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遗传资源:来自人 类、动植物或微生 物的具有遗传功能 的材料,如DNA、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二、实用新型
第一节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异同。 相同之处:同为技术方案。 不同之处: 1. 保护范围——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 品,不能是一种方法或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2. 创造性程度——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高,而 实用性要求较强,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较高。 3. 审查周期、专利保护期限——实用新型比发明短。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 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 等无固定形状物质而导致其形状、 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 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三、外观设计
概念: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 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 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 1. 外观设计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 2. 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要素; 3. 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 4. 外观设计须适于工业应用。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的产品; ➢ 产品的形状: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 确定的空间形状。 ➢ 产品的构造: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 织和相互关系。 该形状、构造或组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职务发明的范围: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 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1. 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 2. 技术条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基因、细胞、组织
动物和植物品种;
、器官等。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二节
不授予 专利权 的对象
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是指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 献的人。
发明人专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专指实用新型或外观 设计的完成人。
第一节
我国专利 法保护的 对象
二、实用新型
以下各项不能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 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 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稳定、持久的形状; 物质的分子结构等微观构造; 对产品的形状或构造提出的新设计,但只是为了增 加产品的美感而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
概论
专利(patent)的多重含义
常用含义:“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 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 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简称——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 明人或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 有权。
“专利证书”的简称。
概论
第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只能是自然人,且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申请并获得 专利的权利;
表明身份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文件上注明自 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一节
发明人或 设计人、 申请人与 专利权人
申请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 同一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资格;但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专利 权可以转让、继承,立法对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也有特 殊规定,导致实践中,上述主体经常发生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