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解读课件PPT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PPT课件
三、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
以公开为准则,保密为例外(Freedom of information is now the rule and secrecy the exception)。
民众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 政府若拒绝提供信息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信息公开争议提供司法救济。 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不对有权获得信息的主体做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 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确定。
开并行。 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存在的问题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法定例外过于宽泛。 申请公开需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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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信 息公开的行政诉讼: 2008年黄友健诉汝城县 政府案
(《新京报》孙旭阳摄) 10
第二节 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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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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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 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 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 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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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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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众传播媒介的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 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 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 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 规定。
政务信息管理工作PPT课件
(三)政务信息的特征
➢ 宏观性 ➢ 政治性 ➢ 真实性 ➢ 时效性 ➢ 指导性 ➢ 内部性
(一)取得的成效
1、巩固了信息多元化渠道。 2、提高了信息服务质量。 3、丰富了信息实效内容。
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1、政务信息工作意识和责任感有待增强。 2、信息总量偏少。 3、编报不够及时。 4、信息质量有待提升。
谢谢!
2、实:是指信息内容要真实。“实”有两层意思: 一是反映的事情必须真实实,确有其人其事;二 是事件发生的程度,在语言表达上必须实事求是, 不能有任何虚构的事实和夸大或缩小的情况发生, 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与“忧”并存, “成绩”与“问题”同在。
(七)对信息的基本要求
3、准:是指准确无误地收集、整理信息。一是收集
• 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负 责,网络成员单位包括省级各部门,各地、市、 州政府等单位。
三、政务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责任单位,日 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组织实施,网 络单位由市政务办公厅、各区(市)县政府办公 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办公室(信息处、秘书处)和各信息联系点组成 (海关、商检、金融、新闻等单位)组成,目前 共有网络成员单位150余家。
(四)政务信息与新闻的关系
1、政务信息与新闻的共同点
➢ 真实性原则
➢ 时效性原则 ➢ 简洁明快性原则 ➢ 人员的高素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座稿精品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座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座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刚才党校的李副校长给大家讲解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在大家了解此部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的基础上,接下来由我和大家一起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
在学习条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之所以要公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力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就是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影响这种权利的实现。
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好。
二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解读PPT模板(完整版)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 动公开。
二是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 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 要规范。
三是
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 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4 深入学习《条例》
第一部分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于 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 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 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修订的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条例》 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
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 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 操作性和实效性;
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 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 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借鉴。
第三部分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培训课件.ppt
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 A、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主动公开的。
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是对信息公开目录的补充和 说明,指南与目录相互配合就为政府信息 公开的实际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20至24、26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要求。 申请方式、内容、答复以及答复时限 第25条是申请个人的信息。(公民的权利) 第27、28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收费规定。
1、中央政府主管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 开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是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条例》第4条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 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 日常工作。
两种情况: (1)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 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 作
第五条是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 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 息,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扰乱社会秩序。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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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总体思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 修订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 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我 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 善。
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
修订的总体思路
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 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 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
三是由于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 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修订的总体思路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
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必要修改完善.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 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 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正常开展;
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 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 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
02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
03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 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深入学习《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 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动态PPT ︱框架完整︱精美大气︱可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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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导读
依法获 取政府 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 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 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 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 起施行。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 动公开。
二是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 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 要规范。
三是
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 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 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修订的总体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条例》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 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 性; 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 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借鉴。
1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4 深入学习《条例》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 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 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 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
深入学习《条例》
深入 学习
01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
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
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
02
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
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0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
负责公开。
深入学习《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深入学习《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
01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深入学习《条例》
5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 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6 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 开的政府信息;
7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此次对条例的修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 推进政务公开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 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 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近年来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 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