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理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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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
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主体间诚信缺失,导致交易成本过大、整体生存环境不佳的现状产生,这与我国主流价值哲学片面强调主体的“为我性”不无关系。因此,应把主体间性纳入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性原则的重构中,从主体间性与交往理性的角度探索市场经济主体处理自我与他者、自在与共在的关系,从而把交往理性确立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
标签:主体;交往理性;市场经济;主体性原则
一、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性原则现状的反思
长期以来,我国的主流价值哲学仅将价值理解为主体需要和客体满足的关系,将主体性原则理解为主体在这种关系中的“为我性”,认为:“价值主体性是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与人、主体的本性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是以主体为尺度的”;“所谓主体性原则,一般说来就是承认重视坚持主体在实践和认识中的地位作用的原则,在实践和认识的活动中,主体性主要表现为目的性和能动性,它具有一种‘为我性’”。这样理解主体性原则是不合适的。对主体性原则仅作上述单层面的理解,必然会引发巨大的理论误导性,这种误导性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便是助长个体主体利欲的恶性膨胀。当主体从自我需要出发,以自我为目的,以他人为客体或手段时,会无视他者的主体地位和利益,必然损害主体问的共在关系,其结果便是彼此生存环境的破坏和整个市场经济大环境的恶化。
所以,如果把主体性原则仅仅理解为处理主客体间关系的原则,而没有理解到它更应当是处理主体间关系的原则,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该原则最终在实践中失去合理性。如果我们理解到主体的个体性,理解到主体是作为个体的普遍存在,主体的需要只能从普遍个体的角度来衡量,那么就会进一步认识到,个体主体的需要不可能单独、孤立地自我确定其合理性,不能直接成为人们所说的价值的基点或归结点。这里应当强调的是,作价值判断必须将不同主体间的关系,即主体间性作为一个思考的要素,思考主体对于他者“应如何”,即对于他者所负有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就在于他者也是主体,也是道德权利主体。
当我们不断地彰显主体自我的价值、地位和能力时不应忘了,主体性原则还有主体问性的层面和向度。正因如此,主体的任何意志、行为才更要受到理性的指导和约束,表现出对内心道德法则的敬畏,实现康德所说的每个人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看成工具,而应该永远看成是目的自身。
所以对主体性原则的思考如果仅仅局限于主客体关系的范围内,局限于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不仅忽略了人之为人的理性自我对感性自我的超越层面,也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主体间关系。市场经济是以主体问交往为基础的经济形态,因而必须将主体间性纳入对主体性原则的理性反思与重构中,即不仅要注重个体自我的主体性,而且要注重主体间的理性交往,这恰是市场经济本身所需要的。
二、交往理性原则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
费希特将个体性主体称做“有限的理性存在物”,而且彼此承认对方的存在是个体自身自由的必要条件。这实际是强调了不同个体间的自在与他在关系,或一种主体问的共在关系。当然,这种共在关系重要性的凸显是历史性的,进入市场经济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主体的生存发展便再也离不开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即不可能有孤立的个体自在,而必须由自在和他在广泛结合为整体或共在。于是主体便处在了个体与整体、自在与共在的矛盾关系之中:一则主体要作为独立自在的个体,有独立的利益追求;二则主体必须保持与其他主体的紧密联系,主体问是自在并共在、疏离又亲和的关系。基于此才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中,自在与共在是矛盾的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首先,个体的自我和为我是经济活动的原动力,因此它必须主体化,否则便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其次,主体对自在与为我又不能过分强调,不能惟我,否则必然破坏主体间的共在关系,而后者又恰是个体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它决定了个体的生存质量和发展前途。因此应当确立的主体性原则是既尊重个体自在,又尊重他在或共在,即建立和保持主体间的亲和关系,体现主体问性的相互要求。正如费希特所言:“只有我本身把一个确定的理性存在物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物加以对待,我才能要求这个存在物承认我是一个理性存在物。”这里表达的正是一种交往理性的要求。
所以,当我们强调个体的主体化、主体性时不应忘了,这里的主体化、主体性不是指某一特定的个体,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涵义,也就是说每一个个体都是主体化的,具有主体性,这样任何个体都没有理由在交往关系中将他者视为客体或手段,因为大家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这就决定了主体间性成为个体主体在经济行为中进行道德考量的重要因素,它必须以此为基准考虑自己“应当如何”,其中便包括了对他者的主体地位、权利、利益的尊重,这个原则在市场交往中集中体现为承诺的真实可靠。应当说这并不是利他主义的思考,因为在交往中,这种对他者的尊重是相互的。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个体都与他者结成广泛的共同体,这种共在关系的亲和意味着个体良好的生存环境。
市场经济本身要求个体对他者保持亲和。这种亲和作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实质都是不同主体间的交易,在此过程中实现各自的利益,体现公平和安全。因此主体间的亲和只能建立在相互信守承诺的基础上,这是主体间的一种应当关系态。这种应当的内涵就是市场经济实践理性,更具体地讲应当进一步理解为交往理性,其对市场经济个体的行为起指导作用。
市场经济的主体间性体现为主体问的平等。在交易中对彼此主体地位、利益、权利给予尊重是彼此诚信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交易双方才有可靠的承诺,最终体现为交易的安全和可预期性,表现为彼此稳固的联系或良好的共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安全指数高,使交易的安排和进行顺畅便捷,交易方式可以越来越先进和现代,效率极大提高。如果个体主体只注重为我而无视他者的存在,
他者的主体地位和利益以及所有市场承诺都会失去可靠性,彼此共在的关系是疏离的,这将导致主体间彼此高度戒备,在交易中设置有形和无形的壁垒,致使交易方式、手段退化,交易困难,成本极大增加。这种疏离的共在关系意味着个体主体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条件恶化,但它们又不得不生存其中。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作为普遍个体行为原则,必须能够为个体主体提供理性思考和选择自我行为的指导。显然,通常理解的仅从为我角度诠释的主体性原则是片面的,有悖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要求。由于它缺少主体间性的思考维度,缺少对他者、对其他同样作为主体的个体的承认和尊重,其最终必定表现为惟我:以自我为目的,以他者为手段,无视交往对方的主体地位、利益和权利,所作承诺不具自我约束力,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失信的普遍化,破坏了个体主体赖以生存的共在关系或基本条件。因而真正完整的主体性原则实际是主体的为我与相互间理性交往相统一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自身的本质特征或主体自在与共在矛盾关系的客观要求,因此也是该原则所必须确立的理性反思维度。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普遍的诚信缺失、信用环境恶化,有一种典型的道德怀疑主义表现问,这实际上就是市场主体行为失范的表现。导致这种情形出现的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价值取向正确指导原则的缺失。上述分析表明,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要求是,每一个个体主体应当在注重自我、为我的同时,也注重主体间的关系。这除了努力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从外部加强对个体主体的约束之外,更主要的还是个体主体所具备的处理主体间关系的理性能力。市场经济呼唤理性,更迫切呼唤交往理性。
关于理性,要给它一个完整的定义是困难的,但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人类的一种最重要的能力和趋向,是一种主体内心对于应然的呼唤。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解释道:“理性乃是人类用理智理解和应付现实的有限能力……有理性的人——他可能客观地和超然地看待世界和判断他人,他对事实、人和事件所作的评价并不是基于他本人的那种不加分析的冲动、成见和癖性,而是基于他对所有能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的判决的证据所作的宽宏大量和审慎明断的估价。”可见理性虽不属于价值,但它是主体超越利益自我的能力,笔者以为它也是主体性中最完善的一面。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间各自独立又相互依赖的经济形态,它是基于主体间共在、亲和的经济。主体作为自由的存在,既相互反对,又彼此尊重,通过这种交互关系形成一个自由的领域,供众多存在相互分享。这个自由领域的形成意味着交往的顺利便捷,也意味着个体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因此客观上需要个体主体能够普遍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并由此来思考自己的行为应如何。而这并不是外在强制或简单号召所能达到的,必须通过形成个体主体普遍的理性回归,使个体主体理性地思考自我以及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形成普遍的交往理性,使理性交往原则深入交往理念。这其中蕴含了诚信、对他者的尊重以及交往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等价值诉求。
笔者注意到,学界已有论者关注到了这一点,强调主体对自我的超越性思考“不要止步于自家的藩篱前”,这在国内主体性哲学相当一致的为我性主张中诚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