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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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一、法律渊源。普通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议会,各项法律必须经过两院通过,方能生效。而大陆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行政权,制定法律时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进行,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速度快。英美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议会,由于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国王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颁布。另外,大陆法系的各国公民没有直接参加立法的权利,所有的立法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来实现,而代议机构制定的法律要经两院通过才能够生效。
二、适用范围。普通法系的主要特征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和民事领域适用统一的法律。而英美法系除英国以外的法律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既适用于民事领域,也适用于刑事和行政领域。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故一国法律的效力也及于他国。
三、制定程序不同。普通法系主要采取议会制定法律的形式,这种制定法律的方式又称为“议会主义”。其特点是,法律草案经过两
院提出讨论,并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对法案表示赞同后,便可由议会全体议员投票通过,然后由议会将法案付诸实施。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定是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完成的,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地把自己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变为国家意志。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议会制定法律”的形式,而大陆法系国家是“国王制定法律”的形式。
四、实施机关的区别英美法系是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共同组成,但是并不是说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只处理普通的民事纠纷,它还处理涉及违宪和专利等专门性问题,并拥有相当独立的司法审查权。而且
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相互独立,它仅仅对个案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决定,没有权利向普通法院发起挑战。
五、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不同。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任何案件都要遵循先例,以“先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各国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一般不受原告诉状的约束,可以根据职权判决,从而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混淆。在程序方面,英美法系坚持程序法治的原则,实行“法官居中裁判”,
只服从法律,不服从政府;法官个人的权威应当得到保护,所有法官都应该享有同等的诉讼资格,禁止任何歧视待遇,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