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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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的指导精神,结合我院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一、资金的来源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二、资金的使用对象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xxxxxxx就业相关工作。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优秀学生与就业困难学生的资助扶持;指对优秀学生及就业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所支出的费用;(二)就业指导与宣传费用。

指各二级学院为开展就业教育、就业指导与宣传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宣传费、就业讲座课时费等。

就业创业讲座课时费支出原则上校内人员补助不超过200元/次,校外人员不超过1000元/次;(三)开展就业特色活动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为了学生就业,开展具有本院特色的教育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宣传费、组织费、补助等;(四)就业市场调研及开拓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为开拓就业市场、考察用人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五)联系举办xxxxxxx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六)回访追踪毕业生及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统计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后开展后期跟踪统计和调查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电话补助(按每人1元的标准报账)等;(八)就业研究、工作交流与调研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与校外兄弟单位交流学习,调研本学院各专业就业现状与市场前景所支出的费用;(七)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指各二级学院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就业工作会议、学习、培训所支出的费用。

四、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一)各二级学院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院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二)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与审计.(三)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提高培训效果和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投入的用于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培训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社保相关资金、企业缴费等。

该资金应当用于开展就业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培训等。

资金的使用应当与就业情况和劳动力需求相结合。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实效性和针对性。

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和目标,并按照计划进行培训,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

第六条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

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师资费用、教材费用、实习实训费用、设备费用等。

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费用分配方式。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报备,并及时归还未使用的资金。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规定和程序,做到明白计划,精确支出。

第八条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财政、会计和审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定期报告,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

评估必须客观、真实、全面,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失职、滥用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发生的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区、州资金及市预算安排的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现结合XX市实际,特就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资金安排上,市财政根据全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市级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自治区、州财政补助资金并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在资金使用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及XX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性支出等。

自治区及昌吉州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各县市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安排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技能和创业师资培训、少数民族培训教材编印、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补助、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运行支出、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第三条在预算管理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两项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返还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政发[2008]61号文件确定的人员。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透明度和效益性,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资金使用范围1.就业培训机构建设和改善:包括培训教室设备、教材资料、实训设施等;2.培训学员培养:包括培训学费、补贴、生活费等;3.教师培训和交流:包括教师培训成本、交通费、住宿费等;4.就业培训活动推广:包括宣传、招生、推广费用等。

四、资金使用程序1.资金申请: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资金使用申请计划,明确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使用用途等;2.资金审批: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机构;3.资金拨付: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机构;4.资金使用:申请机构在按照计划使用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5.资金监督: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资金使用监督1.内部监督:申请机构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2.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机构应积极配合。

六、资金使用报告1.申请机构应按照规定,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3.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七、违规处理对于使用资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使用资金,追缴资金,关停培训机构等。

八、附则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与比例
学校原则上按当年学费总额1%划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就业工作经费、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各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三部分构成。

二、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学校就业工作经费
学校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举办大型招聘会、毕业生档案转递、第三方评价、就业课题论文报销及就业工作表彰等。

(二)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
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全校业务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市场开拓、单位调研、就业统计、日常办公、组织就业指导讲座、举办校园招聘会和就业竞赛等。

(三)学院就业工作经费
各学院部就业工作经费分为两部分:学院就业工作基本经费+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经费。

基本经费每个系5000元;就业工作考核经费计算为:考评分数/100X毕业生人数X25元。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数据
统计、就业人员培训、组织就业知识讲座、举办本专业专场招聘会和就业技能比赛等。

三、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1.就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严格控制就业经费支出,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到就业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3.就业工作经费不得超出学校的预算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就业工作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一)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

第七条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积极的就业政策,根据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就业资金扶持对象是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财政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县(区)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对县(区)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八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基本建设支出和交通工具购置。

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第九条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素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达到最大的培训效果。

二、资金来源1. 公司年度预算中专门拨付的培训经费。

2. 从税收递延计划中获得的专项培训资金。

3. 其他可能的投入资金来源。

三、资金使用范围1. 员工岗位培训:根据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能力提升需要,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技能、工作方法、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2. 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员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营销、管理、领导力、创新等方面的培训。

3. 职业发展培训:针对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晋升需求,组织相关培训和辅导活动。

4. 其他特定培训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其他特定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建设、沟通技巧、跨部门协作等方面的培训。

四、资金使用原则1. 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执行,确保每笔资金使用都能够实现预期效果。

2. 合理化配置: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人员需求,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 灵活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培训需求得到满足。

4. 公开透明:建立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机制,让所有员工都能够清楚了解资金使用的情况。

五、资金使用程序1. 培训需求调研:根据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职业发展需求,进行培训需求调研,确定培训重点和重点人群。

2. 培训计划制定:根据培训需求调研结果,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具体内容。

3. 培训机构选择:根据培训计划,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或专家,进行培训资源的获取。

4. 培训预算编制:根据培训计划和选择的培训机构,编制全年培训预算。

5. 培训费用支付:根据培训需要,及时支付培训费用,确保培训机构和专家能够按时提供服务。

6. 培训效果评估:每次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7. 资金使用报告:每季度向公司领导和员工公布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解释。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 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103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引言安徽省为了促进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专门设立了就业专项资金。

为了保证这些资金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了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这一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指南。

一、总则1.为了规范和管理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的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项目和个人。

二、资金申请和审批1.支持资金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准备等。

2.资金审批机关应根据资金需求和项目情况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合规。

3.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明确资金使用期限和要求。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限制1.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创业项目、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培训等。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4.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给资金审批机关,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1.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和责任分工。

2.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监督机关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对于资金使用违规的单位,将取消资金支持资格,并要求返还已使用的资金。

2.对于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3.监督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X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对于尚未提及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予以遵循和执行。

结论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的持续发展。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徐财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月11月27日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

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1.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作,确保就业工作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2.高效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实现最大价值;3.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4.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巩固和提升经费管理水平。

二、资金申报与审批1.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申报预算,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2.相关部门应对提交的预算进行审查,审核合规性和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3.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申报单位和财务部门。

三、资金管理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用途以及各项预算要求,开设独立账户进行资金管理;2.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禁私自挪用或超出预算支出;3.资金的使用应实行“先用后报”的原则,即预算使用后,应及时报销,并提供相关单据和资料;4.资金的管理应做到细化,按照项目和活动进行分类核算,确保资金的透明度;5.财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提供资金使用和流动的情况,确保动态监控和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资金监督1.设立独立的资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3.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违规和不当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4.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2.对于监督和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予以撤职或调离;3.加大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效果。

六、附则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该管理办法,以适应就业工作经费管理的需要;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三)市、县(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条经费管理责任
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责任由就业工作机构负责,负责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管理。

2.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需要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并有相关单位负责审计。

第四条经费使用范围
1.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2.就业推介和招聘会组织;
3.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实施;
4.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
5.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经费使用程序
1.就业工作机构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经费使用计划应明确经费用途、金额、时间、负责人等。

3.经费使用计划的变更需要重新经过审批程序。

4.经费的支付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需有相关凭证和合同。

第六条经费监督与审计
1.就业工作机构应设立经费监督和审计机构,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审计。

2.经费监督和审计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的经费使用报告和
核实材料。

第七条经费追缴与处罚
1.对于超标使用、虚报冒领、挪用专项经费、违规操作等行为应及时
进行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经费追缴和处罚的具体程序和幅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附则
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应遵循财税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培训、就业推介和创业扶持等方面,同时明确了经费使用的程序、责任和监督等
方面的规定,以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 —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 3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稿电子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稿电子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省政府2014年以来所制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有关意见通知规定,结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的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规范管理的主要是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的财政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创业形势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以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未离校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在岗高技能人员等;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培训基地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为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各级非银行类地方融资和担保机构;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机构;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实施就业创业项目的单位(包括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单位、创业活动组织单位等)等。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财社[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各地确需增加新的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管理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中。

2. 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

3. 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4.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发挥最大作用,促进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三、管理目标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

2.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3. 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提高就业率,降低失业率。

四、管理措施1. 资金来源管理(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补助资金;(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3)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4)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5)其他资金。

2. 资金使用范围(1)职业介绍补贴;(2)职业培训补贴;(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4)社会保险补贴;(5)公益性岗位补贴;(6)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7)就业见习补贴;(8)特定就业政策补助;(9)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3. 资金使用流程(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3)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4)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标准、程序等;(2)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3)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3. 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4.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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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的指导精神,结合我院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一、资金的来源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
二、资金的使用对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xxxxxxx就业相关工作。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优秀学生与就业困难学生的资助扶持;指对优秀学生及就业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所支出的费用;
(二)就业指导与宣传费用。

指各二级学院为开展就业教育、就业指导与宣传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宣传费、就业讲座课时费等。

就业创业讲座课时费支出原则上校内人员补助不超过200元/次,校外人员不超过1000元/次;
(三)开展就业特色活动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为了学生就业,开展具有本院特色的教育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宣传费、组织费、补助等;
(四)就业市场调研及开拓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为开拓就业市场、考察用人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五)联系举办xxxxxxx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六)回访追踪毕业生及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统计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后开展后期跟踪统计和调查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电话补助(按每人1元的标准报账)等;
(八)就业研究、工作交流与调研费用。

指就业指导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与校外兄弟单位交流学习,调研本学院各专业就业现状与市场前景所支出的费用;
(七)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指各二级学院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就业工作会议、学习、培训所支出的费用。

四、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各二级学院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院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二)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与审计。

(三)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

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负责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

(四)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资金审核制度;按规定妥善保管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等资料,建立健全台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

(六)专项资金在使用额度内,应坚持统筹兼顾,集中管理,合理使
用。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xxxx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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