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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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ⅩⅩ的奋斗目标,根据《阜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阜政办〔2006〕50号)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阜政办秘〔2007〕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县支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ⅩⅩ县支行;
(三)各商业银行ⅩⅩ县支行、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各保险公司ⅩⅩ县分支机构。
二、考核内容
对金融机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指标
(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贷给县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当年核呆、剥离的不良贷款;贴现贷款剔除县域外企业的票据贴现折半计算,房地产项目贷款按70%计算)为考核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新增贷款额占全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四)核呆、剥离不良贷款额:以当年实际发生额为考核依据。
(五)银团贷款: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与市外金融机构之间联手贷款以及承办总行、省分行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六)保费收入: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年度经营业绩为考核标准。
四、评分标准
(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分标准。总分为120分。其中:
1.新增贷存比(25分):新增贷存比以30%为基数,达基数得2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25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5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25分):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25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5分为止。
3.新增贷款额(15分):年度新增贷款每1000万元加1分,最高得15分。
4.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情况(30分):一是有健全的中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得3分;二是以上年对中小企业投入增量为基数,完成基数得7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三是未开展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不得分。
5.损失贷款(呆帐贷款)核销额(10分)。每核呆200万元贷款得2分,最高10分。
6.金融资产安全情况(5分)。案件损失率(案件损失金额/总资产)、发案率(发案数/分支机构数)低于上年或本系统当年全市平均水平得3分,高于全市水平得0分,未发生案件的单位得5分。
7.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10分)。
8.加分因素:剥离不良贷款额(20分):剥离不良贷款余额500万元加2分,每增加500万元再加2分,加满20分为止。
(二)对金融管理机构的考核评分标准。总分为120分。其中:1.新增存贷比(50分):新增存贷比以30%为基数,达基数得4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0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前5个年度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4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50分为止。
3.窗口指导(20分)。对人行鼓励、引导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所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给予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20分。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总分为120分。其中:
1.保费收入情况(30分)。以上年保费收入为基数,达基数得20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为止;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上缴地方税收情况(40分)。以上年上缴地方税收增幅为基数,达基数得30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为止;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保险理赔情况(30分)。当年赔付率保持正常水平,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30分。
4.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20分)。
五、考核与表彰奖励
(一)各金融机构根据得分情况分类排出名次,分别取一、二等奖各若干名进行奖励。
(二)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三)县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四)考核工作由商务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并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考核奖励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六、其他
(一)县政府将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市级金融机构。
(二)对获奖金融机构,可由金融机构视具体情况对其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三)以上奖励奖金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商务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