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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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宁应急规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一)坚持生命至上。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切实为广大职工创造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使企业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增强法治意识。

强化法治思维,守好法律底线,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增强全员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尊重法律、敬畏规则,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三)强化责任担当。

紧紧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把落实主体责任贯穿到生产经营决策部署、考核监督等各环节、全过程,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主体责任体系(四)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追溯,并逐级落实和考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要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宁党发〔2015〕16号)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其中,各级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宣传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属高危行业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八)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和验收;(九)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十一)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二)对经安全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十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六)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8-01-04【生效时间】2018-03-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2018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咸辉2018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工作所需经费;(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 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2.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4. 劳动者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应当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追责机制,确保责任的明晰性。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开展: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隐患排查与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工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工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6.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7. 监督检查与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路径1. 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确保责任的全面覆盖。

2. 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加强监督检查与督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草案)》在宁夏政府法制网()全文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经济法规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6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责任单位和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本规定。

非公有制企业的相关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不能依据本规定处理的,可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是指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分级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同时负责,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宁夏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宁夏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宁夏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宁夏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宁夏安全生产条例,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下面是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县(区)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业务上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县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宣传教育的义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8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下列级别:(一)红色风险(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群死群伤后果。

(二)橙色风险(较大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多人伤亡事故后果。

(三)黄色风险(一般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后果。

(四)蓝色风险(低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害后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有数据统计表明,在工业企业发生人员 伤亡事故中,80%左右的事故与人的不安 全行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社会的、家庭 的、观念的、心里的、文化的、经济的、 作业环境的、企业管理的等等原因,会造 成操作者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出现这样那 样的不安全的行为。归结起来,有以下几 种:
二、《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原则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要求。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 主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 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及特种作业人员特殊资质提出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各级安监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新闻媒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督权利
和宣传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
•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 伤十人至二十九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 三十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 行条例》同时废止。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 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我国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从而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2•【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4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基本要求1.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义务;2.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确立安全生产的制度、标准和措施;3.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4.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5.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2.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要求;3.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4.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5.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6.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7. 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8. 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保障人员安全;9.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三、监督检查1.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2. 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和数据;3.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3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3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8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完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完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宁夏安全生产考试题及答案

宁夏安全生产考试题及答案

宁夏安全生产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任。

A. 次要B. 直接C. 全面D. 间接答案:C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通报。

A. 员工B. 政府C. 社会D. 媒体答案: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报告。

A. 公安机关B. 应急管理部门C. 消防部门D. 卫生部门答案:B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A. 学历B. 年龄C.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D. 工作经验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B.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C.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答案:D二、多选题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哪些职责?()A.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D.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答案:ABCD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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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属高危行业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八)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和验收;(九)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十一)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二)对经安全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十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六)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承包、承租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出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告知、申报、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制度;(十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危险物品的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并进行考核,组织实施;(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三)组织制订或修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六)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检测工作,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八)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成绩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和安全生产记录卡,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四)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五)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案例及启示,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六)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员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高危行业的企业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矿山企业要为井下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须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编报;(三)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校验,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七)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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