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6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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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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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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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创业投资领域的合作,推动甲乙双方各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拟在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推介、基金产品资金募集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甲乙双方结成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战略合作关系建立的目的和原则
1.1 双方的合作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遵循“互惠互利、平等诚信”原则,以建立长期、战略性的业务合作关系和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为目的,共同利用自身的优势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通过业务合作与创新,加强抗风险能力,共同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
1.2 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合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
1.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战略合作关系确立之
日。
(二)合作事项
2.1 股权投资业务服务
,建立创业投资平台,共同为客户提供创业投资服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基金募资顾问,在对甲方项目进行充分的内部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协助甲方寻找基金出资人,向甲方推荐各类企业、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客户,协助开展潜在投资者接触、基金募集推介等顾问服务,
甲方向乙方的客户发行单一项目的募集资金计划,募集资金进行单个项目投资;甲方针对单一项目募集资金计划,乙方担任单一项目募集资金计划的投资顾问。
,乙方在甲方提出募集资金要求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募集计划。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募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 投资基金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合作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共同发起设立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在内的投资基金。
2.3 网络、客户、技术等资源的共享。
,实现双方客户资源共享。包括: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相互推荐优质项目及客户,乙方积极向甲方推荐具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优质机构客户,配合甲方拓展股权投资业务;甲方将根据乙方风险管理要求,提供金融投资组合的个性化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2.4其他业务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合作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形式的其他业务。
(三)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3.1 股权投资业务
3.1.1 募集佣金和支付方式针对甲方提供针对单一项目募集资金,乙方须自行组织相关客户参与资金募集,若乙方推荐的客户投资了甲方所提供的单一项目,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佣金为其客户实际投资额度的 %,支付的时间以募集资金到帐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指定方式汇划现金。
,乙方享有除属于投资者收益之外的%,支付的时间以投资退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指定方式汇划现金。计算方式:乙方投资收益分成=投资收益×(1-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投资收益总额)× %。
3.2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合作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形式的其他业务服务报酬、收益分配和支付方式,双方约定若展开相关合作时另立补充协议。
3.3 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为己方在合作中提供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服务支付费用,但要求的费用不应高于同等条件下对其他客户收取的费用。
(四)责任和义务
4.1 定期沟通与交流
,并共同研究、开发新的业务合作渠道和品种,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创新研究与拓展。甲方指定基金发行部作为甲方牵
头人和联系人,乙方指定私募基金部门作为乙方牵头人和联系人,以便于双方合作中的沟通。
,以增进相互了解,提高合作效率。
4.2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文件)和客户资料、项目信息都属机密信息,应妥善保管,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双方合作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4.3 协议的修改
,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规定修订本协议。
(五)附则
5.1 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不具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5.2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进行全面业务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双方业务部门在具体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双方合作的范围亦不局限与协议内容,可随双方业务发展作相
应修改。
5.3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到期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
5.4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