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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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
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6]3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12
【实施日期】200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36号2006年7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是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江西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防止利用规划修编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按照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要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居环境的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一)改进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大专题的咨询和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
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在规划修编工作的各个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