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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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否构成放火罪?
案例:宋某有房子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的东端, 依次向西有7户人家。1999年7月8日,宋某及其妻子因家 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宋某怒从心起,感 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屋移居他处。宋某用火柴点 燃屋内麦草堆后,携妻带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 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临7户人家为避免殃及,纷纷 将财物向外转移。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7家的房 屋与财物化为灰烬。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 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共10个罪名。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 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 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共10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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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冲撞人群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六人59次“碰瓷”被 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 ,对于公诉人 及被告人的意见,辩 护人分别发表了意见, 他们大多对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 被告人定罪存有异议, 认为对六被告人应认 定是涉嫌诈骗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⑶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刑法理论认为,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 烧毁 时,就是放火罪的既遂。但对“烧毁”的概念还 有不同理解。 ①独立燃烧说认为,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 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 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 ②丧失效用说认为,对象物的重要部分由于被燃 烧而失去效用时,就是烧毁。 ③重要部分燃烧说认为,对象物的重要部分起火 开始燃烧时,就是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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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炸罪与他罪的牵连
爆炸罪与盗窃 爆炸罪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爆炸罪与盗窃爆炸物罪 应定爆炸罪,量刑时考虑其它罪的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3、爆炸罪与他罪存在既牵连又竞合 先牵连后竞合 甲非法制造炸弹,炸死仇人乙,还炸死炸伤 乙的邻居多人。 先竞合后牵连 甲用自制的土炸弹将鱼塘里的鱼炸死盗走, 同时破坏生产,炸毁渔场的房室,炸伤多人,危 害公共安全。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 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 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 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 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 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 害了公共 安全。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检察院以宋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与焚 烧他人财产不同,且事后被告人已认识到其行为 的危害性,可从轻处罚。 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 发泄个人怨气,故意纵火,虽然烧毁的只是自己 的住房和财物,尚未造成危害他人的严重后果, 但险些酿成大火灾。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已构成放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 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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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 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 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 全罪,(修正案九)准备实施恐怖 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 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物品罪。 共10个罪名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讲义
西法大
危害公共安全罪
西法大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 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的行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 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于自信的失 火罪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 常难以区分。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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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爆炸罪与他罪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 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爆炸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 爆炸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的认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本类罪的主体 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为特殊主体,具体包 括: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 法配臵枪支的人员) 2、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3、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航空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罪(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劳动安全事故罪 (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 4、单位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双罚制)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 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单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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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 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共9个罪名。 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 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不 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 罪,共12个罪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 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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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数: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的牵连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牵连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竞合又与 销售有毒食品罪牵连
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火行为,是 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 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 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 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这些东西作引火物, 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等引起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 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 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侵害对象的区分。 即掌握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 危害结果,造成多大危害结果,而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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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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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罪数: 1、爆炸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 爆炸罪与盗窃 爆炸罪与杀人 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应定爆炸罪,量刑时考虑其它罪的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案例:
被告人李某15岁,为某农村中学高一学生,由于 经常被某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 死常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 房放了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 少引火物,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 百万人民币。常某也被烧死。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 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主观上没有危害 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其以杀人故意放火,造成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后果,应定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放火行为虽然客观上 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因为缺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放 火行为只是杀人的一种手段,因此应定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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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⑴客体:公共安全。 ⑵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 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 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燃烧的对象主 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物以以外的对象。自焚行为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 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 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 物罪;燃烧自己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⑶主体:一般主体。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⑷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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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 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 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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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以及相应的过失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iblioteka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造纸 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 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 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 )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答案:A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如果放火方法未危害公共安全,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杀人后为焚尸灭迹放火,并危及公共安 全,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并罚。
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否构成放火罪?
案例:宋某有房子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的东端, 依次向西有7户人家。1999年7月8日,宋某及其妻子因家 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宋某怒从心起,感 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屋移居他处。宋某用火柴点 燃屋内麦草堆后,携妻带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 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临7户人家为避免殃及,纷纷 将财物向外转移。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7家的房 屋与财物化为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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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 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共10个罪名。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 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 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共10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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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59次“碰瓷”被 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 ,对于公诉人 及被告人的意见,辩 护人分别发表了意见, 他们大多对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 被告人定罪存有异议, 认为对六被告人应认 定是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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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刑法理论认为,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 烧毁 时,就是放火罪的既遂。但对“烧毁”的概念还 有不同理解。 ①独立燃烧说认为,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 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 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 ②丧失效用说认为,对象物的重要部分由于被燃 烧而失去效用时,就是烧毁。 ③重要部分燃烧说认为,对象物的重要部分起火 开始燃烧时,就是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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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炸罪与他罪的牵连
爆炸罪与盗窃 爆炸罪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爆炸罪与盗窃爆炸物罪 应定爆炸罪,量刑时考虑其它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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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炸罪与他罪存在既牵连又竞合 先牵连后竞合 甲非法制造炸弹,炸死仇人乙,还炸死炸伤 乙的邻居多人。 先竞合后牵连 甲用自制的土炸弹将鱼塘里的鱼炸死盗走, 同时破坏生产,炸毁渔场的房室,炸伤多人,危 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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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 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 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 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 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 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 害了公共 安全。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检察院以宋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与焚 烧他人财产不同,且事后被告人已认识到其行为 的危害性,可从轻处罚。 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 发泄个人怨气,故意纵火,虽然烧毁的只是自己 的住房和财物,尚未造成危害他人的严重后果, 但险些酿成大火灾。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已构成放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 治权利1年。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 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 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 全罪,(修正案九)准备实施恐怖 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 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物品罪。 共10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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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大
危害公共安全罪
西法大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 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的行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 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于自信的失 火罪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 常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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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4、爆炸罪与他罪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 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爆炸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 爆炸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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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的认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本类罪的主体 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为特殊主体,具体包 括: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 法配臵枪支的人员) 2、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3、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航空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罪(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劳动安全事故罪 (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 4、单位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双罚制)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 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单罚制)。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 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共9个罪名。 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 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不 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 罪,共12个罪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 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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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数: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的牵连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牵连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竞合又与 销售有毒食品罪牵连
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火行为,是 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 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 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 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这些东西作引火物, 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等引起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 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 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侵害对象的区分。 即掌握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 危害结果,造成多大危害结果,而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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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爆炸罪的罪数: 1、爆炸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 爆炸罪与盗窃 爆炸罪与杀人 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应定爆炸罪,量刑时考虑其它罪的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案例:
被告人李某15岁,为某农村中学高一学生,由于 经常被某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 死常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 房放了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 少引火物,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 百万人民币。常某也被烧死。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 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主观上没有危害 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其以杀人故意放火,造成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后果,应定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放火行为虽然客观上 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因为缺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放 火行为只是杀人的一种手段,因此应定杀人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⑴客体:公共安全。 ⑵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 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 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燃烧的对象主 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物以以外的对象。自焚行为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 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 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 物罪;燃烧自己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⑶主体:一般主体。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⑷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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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 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 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以及相应的过失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iblioteka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陈京春
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造纸 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 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 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 )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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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如果放火方法未危害公共安全,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杀人后为焚尸灭迹放火,并危及公共安 全,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