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及处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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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及处理服务协议
本垃圾清运及处理服务协议(“本协议”)于2018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1)金沙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2)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前言
鉴于:
(1)金沙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采用PPP模式中的BOO方式)实施建设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 项目(以下称“项目”)。乙方是履行本项目的项目法人。金沙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2)根据《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由《垃圾清运及处理服务协议》规定。
为此,双方为明确清运、垃圾处理服务中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协议指本《垃圾清运及处理服务协议》。
清运量指乙方实际清运的垃圾数量。
处理量指乙方实际进行焚烧处理的垃圾数量。
可处理垃圾指可进入项目焚烧设施进行处理的垃圾。
不可处理垃圾指不宜进入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及各类危险、有害物品。
垃圾坑指乙方垃圾清运环节向垃圾焚烧环节、黔西县与百里杜鹃委员会向乙方交付垃圾的场所。
结算单指乙方用于费用结算的清单。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使用但未定义的其它专用名词均具有《金
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1.2解释
在本协议中:
(1)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均为本协议的条款;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本协议使用但未定义的其它专用名词均具有《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4)本协议所提到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
(5)若要求付款之日为非营业日或非工作日,应解释为相应顺延在下一个营业日或工作日付款;
(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不限于”几字连用。第二条期限
2.1生效和期限
本协议在《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之日生效,有效期限与《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一致。
第三条承诺和保证
3.1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在特许运营期内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
(1)垃圾清运的监督、指导并提供便利条件;
(2)接受乙方提供的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并向乙方支付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
(3)同意乙方接纳并处理由黔西县与百里杜鹃委员会送至乙方垃圾焚烧厂的垃圾。
3.2乙方的承诺
乙方保证在特许运营期内
(1)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能够安全、稳定、连续地提供金沙
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垃圾清运能力500吨/天;能够安全、稳定、连续地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单机、单炉的年运行时间不低于8000小时,垃圾处理能力800吨/日(同时预留400吨/日的扩展空间)。
(2)将项目的全部垃圾清运能力提供给甲方;项目的垃圾处理能力首先满足甲方的需要,多余能力可提供给黔西县、百里杜鹃委员会。
(3)备有足以满足项目设施三(3)个月以上通常所需的易损性零部件以及修理故障所需的零部件以及项目一(1)个月以上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化学品。所有零部件应(按具体情况)具备技术方案或生产厂家指导或建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格。所有化学品应符合《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
第四条垃圾清运
4.1清运、处理及计量
(1)自项目开始运营日起至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的垃圾清运能力不低于500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为800吨/日(同时预留400吨/日的扩展空间)。
(2)双方通过垃圾联网实时监控系统对垃圾进行计量确认。
(3)乙方应妥善保管计量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五条垃圾的处理
5.1垃圾清运及处理能力
(1)乙方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应具备的垃圾清运、处理能力应达到(不可抗力除外):
①年度垃圾清运能力为18.25万吨,项目年度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为29.20万吨。
②正常运营月的日均垃圾清运能力应达到500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应达到800吨/日(同时预留400吨/日的扩展空间)。
(2)垃圾清运量:根据乙方的实际垃圾清运量据实结算;乙方的垃圾清运能力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3)垃圾收集及处理量的保底
为支持项目运营,有效发挥项目的环境保护及资源再利用功能,甲方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措施,引导和促进金沙县范围内垃圾集中交运、存放,鼓励垃
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以保障乙方可收集和处理的金沙县范围内生活垃圾不少于350吨/天。
如非因乙方怠于收运和处理,项目在各垃圾收运及处理费结算周期内垃圾实际收运及处理量平均不足350吨/天,甲方按该结算周期的日历天数×350吨/天×中标单价向乙方支付垃圾收运及处理服务费。
5.2处理质量
乙方在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运营质量必须符合《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双方对运营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
(1)检测内容。对运营质量的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机械炉排炉技术性能(系指《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及经批准确认设计文件中对机械炉排炉所要求的,以及《金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附件3《技术方案》中由中标人承诺的技术性能),上述技术性能要求不同的按较严格的执行;
②炉渣热灼减率;
③大气污染物;
④炉渣、飞灰、废水的处置和垃圾厂噪声及恶臭情况。
(2)乙方的定期检测。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进行下列检测:
对必须实行在线监测的项目,乙方应安装符合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对检测项目进行24小时监测,在线自动监测应提供远程传输通讯接口和发射装置,以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实时监督。
在各项指标正常的情况下,乙方应将检测结果在月度结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甲方。如果检测结果中有不达标项,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的检测
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令其进行对运营质量达标所必需的进一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此种检测。
②甲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