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事案件管辖
【发文字号】政保[2009]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9.05.01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
(政保〔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现将《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9年5月1日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军地互涉案件)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的;
(二)军人在营区外犯罪的;
(三)军人在营区侵害非军事利益犯罪的;
(四)地方人员在营区犯罪的;
(五)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
(六)其他需要军队和地方协作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军地互涉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及时规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

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第五条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与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