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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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鉴管理,使印鉴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印鉴包括:公章和专用印鉴。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
第四条各所属公司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本部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新印鉴的刻制
第五条公司系统内如有新成立的所属公司,该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具有合法资格的刻章机构刻制公司印鉴。印鉴刻制后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六条所属公司必须在取得印鉴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印鉴及保管人情况在本部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现有印鉴的名称及类别
第七条公司的现有印鉴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章;另一类是专用印鉴,包括:董事会章、监事会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人事章、党务章、工会章、招标采购的电子印章。
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印鉴。
第四章印鉴的保管
第八条保管原则
公司对印鉴的保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分类分部门保管”的原则,相关的印鉴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负责对本部门受托管理的印鉴进行严格管理,印鉴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管部门
行政管理部为公章的保管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章和监事会章的保管部门。
人力资源部为人事章的保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为财务章、法人名章和发票专用章的保管部门。
党委办公室为党务章的保管部门。
工会为工会章的保管部门。
成本管理部负责招标采购电子印章的保管,或经授权由负责公司代建项目的所属公司保管,并定期进行续费、更新。
第十条保管方式
公司各部门保管的印鉴在不使用时均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锁的文件柜内,钥匙由印鉴管理人员保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部所保管印鉴另有专门规定的,在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情况下,还应满足其专门规定。
第五章印鉴使用的审批
第十一条公章使用的审批权属于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审批人,使用公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审批人按本章的规定审批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用印。专用印鉴的使用应按照本章的规定分类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权人同意的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公章或专用印鉴。
第十二条公章的审批权限
信息批露类文件的最终审批权人为董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
向上级单位及其所属公司、政府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类文件的最终审批权人为总经理。金控股发、金控股文、金控股函文件的最终审批权人为总经理。
公司本部合同或协议书类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授权体系执行。其他类文件则由申报部门的主管经理作为最终审批权人。
所属公司代建公司本部项目的文件需要加盖公司本部公章,必须由所属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专用印鉴的审批权限
董事长为董事会章的审批权人,监事会召集人为监事会章的审批权人。
人力资源总监为人事章的审批权人。
财务总监为财务章、法人名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审批权人。
党委书记为党务章的审批权人。
工会主席为工会章的审批权人。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招标采购电子印章的审批权人;或经授权,由负责公司代建项目的所属公司总经理为审批权人。
第十四条使用公章或其他印鉴时,若有权批准的领导外出无法签字,可由用印申请人向更高一级领导提请用印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用印。有权批准的领导和更高一级领导均已同意用印但无法进行书面审批签字的,可由印鉴管理人当场打电话请示并核实,征得有权批准领导的口头同意并做记录后方可在紧急情况下授权使用印鉴,但此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及时补办相关书面审批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公章原则上不得带离本公司办公场所外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将公章带离公司办公场所使用的,必须填写《印鉴外借审批单》(见附件1)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印鉴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经办人两人(含)以上持章同行。
第十六条如对外提供的公司存档文件的复印件或公司协助办理的相关文件需加盖公章时,经办部门在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的同时要提交《复印件及协办文件用印明细单》(见附件2)。用印明细单打印后需由经办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已履行公司审批程序或用过印的文件、合同、协议书及相关机构通用性标准文件,只在原文件中进行手写修改且需公司用印确认的,应提交《已用印文件修改或报废说明》(见附件3)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用印。原文件文字或数据有大幅修改或重新撰写发送的,需重新起草流程,并将原盖章文件交回行政管理部作废。
第六章印鉴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八条印鉴管理部门应制定《印鉴管理备案》,对所有正在使用的印鉴制作样本登记备案,当印鉴管理人更换时交接双方应填写《印鉴交接记录单》(见附件5)并备案,上述备案表格需作为公司档案存放。
第十九条印鉴管理部门应建立《印鉴使用登记册》(见附件6)。印鉴管理人员应监督每位经办人将用印内容填写信息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第二十条所有加盖公章的文件,印鉴管理人员均需留存一份正式文件(包括审批单、正式文件、重要过程文件以及所有授权委托书等),印鉴管理人员在收存时应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加盖“原件”字样,并加贴盖章文件统一编号。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付款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须通过行政管理部定期统一与财务管理部进行交接,合同原件需留存公司档案室及财务管理部各一份;无费用支付的文件留存一份原件交公司档案室。
第七章印鉴的更换及销毁
第二十二条印鉴破损无法使用时,保管部门应及时到行政管理部报告,行政管理部协助保管部门到合法刻章机构办理印鉴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印鉴的销毁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分公司印鉴的销毁应报请公司本部批准。
印鉴销毁时需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和经办人至少两人在场监督,并做好销毁书面记录。
第八章印鉴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对公章管理人员和专用印鉴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