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_杨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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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
演讲嘉宾:杨健民1
各位嘉宾,早上好。

在有限的
时间内,我尽量将我过去在台湾的
经验与大家分享。

刚汤总介绍了我过去的经历,
最主要是在1997-2007年,在台湾
的商业银行信托总部,担任家族信
托商品结构的设计、家族信托商品
推广部的培训,这十年期间里,我
累积了200多件家族信托和家庭信
托的案例,这都是活生生的案例,
接下来我把这200多个家族信托实
际案例筛选几个经典案例和各位嘉
宾分享。

我离开信托总部之后,我到UBS 私人银行,UBS是全球最大的私人银行,我在UBS这段时间,结合我过去在做家族信托的实际案例、结合到跨境控股公司股权规划、离岸公司及离岸基金做一个整体规划,这个也呼应到李博士提到的离岸和在岸的私人银行客户解决方案。

这个对客户来讲非常重要,因为在我们之前服务私人银行客户,很多资产是跨境的,特别是台商,他们海外的资金怎么再回来,或者台商资金怎么出去,跨境过程中,涉及到很多跨境的税务和法律问题。

我在UBS期间也帮客户处理了很多个案。

我時常到國內的信託公司與私人銀行授课培训,在上课的過程里,許多同学會分享很多經驗。

现在大陆没有遗产税,很多客戶经理,会给客户做一个引导,现在做家族信托是未雨绸缪,资产转移为信托资产名下,将来要是课征遗产税,已不属于委托人资产,将来委托人身故之后,将不计入委托人遺产。

从这个角度已经讲到了一半重点,但还有另一半重点,信托期限动辄长达20年以上,假设
1嘉宾简介:乔捷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在第5年身故,有没有遗产税的问题呢?答案是有的,因為委托人如果享有一部分受益權,則身故後未来15年尚未領受的信托利益应该也應计入委托人遗产。

台湾是这么看的,未来大陆课征遗产税税制也应该是这个逻辑和路径。

我举这个例子,只是讲家族信托在大陆还处于萌芽阶段刚起步,在投资人教育和客户经理教育方面,的确还有一个很大的成长空间。

之前嘉宾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接下来,我从信托商品结构设计者、设计商品者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

以下的案例来看我们能帮客户能创造怎么样的价值。

等一下我们讲到的4到5个案例,在台湾讲的是标准化信托商品,为什么我们要在台湾推标准化信托商品?在台湾一样会遇到一个问题,家族信托太客製化、太量身定制化,就是因为它太灵活、太有弹性化,客户经理根本无法很清楚将家族信托的功能和效用描述清楚,这样的话,高端客户怎么去接受这种商品?这是有难度的。

这就是投资人教育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思维,如何把一个有弹性、很灵活,甚至难以描述的金融服務变成一个标准化商品?
这就是我们提到的家庭信托。

这需要配合一下台湾的社会结构。

台湾的家庭是“少子化”,很多家庭只有3口人,很多小孩子也和爷爷奶奶分开。

这是个核心家庭、小家庭的概念。

这些小家庭是否需要家庭信托服务吗?当然需要。

这些小家庭或者是比较中型的家庭,怎样让他们认识家族信托的好处,这就需要标准化信托的概念。

我们设计几个不同的类型,形成不同的套餐如A套餐、B套餐 c套餐,这样我们的客户经理面对客户时,很容易开展。

我们在台湾的经验是推标准化家庭信托,借由家庭信托,我们把信托观念普及出去後,我们再从客製化信托商品客户里筛选出离岸信托客户,因为客戶资产到一定规模,资产一定是全球化的,按这样一个步骤,来逐步开展家族信托。

台湾的家族信托我们要考虑三个方面。

第一是《信托法》、《信托业法》和《民法》的规范。

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他是就信托行为关系的约定,但信托法没有规范到的,由民法来做解释。

信托业法约束台湾的信托业。

台湾商业银行有信托牌照,我们叫信托总部。

所以台湾的信托总部是依照信托业法做业务,而不是按照台湾银行法。

所以在台湾的银行体系有两大法系,商业银行存贷业务適用《银行法》,信托总部根据《信托业法》
开展信托业务。

第二是税收。

在台湾,要面对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房地产土地增值等,在大陆还只需要面对所得税,还没有遗产税一说。

现在台湾遗产税已降到10%,10%也是个相当头疼的税率。

在信托规划里需要考虑。

很多人都以为委托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当委托人将来往生,就没有遗产税的问题。

这需要看信托结构,在几十年信托期限内,当委托人享有一部分信托利益的时候,若委托人在信托期限内往生,从往生到信托到期日这段时间内,尚未领受的信托利益视为遗产,须课征遗产税。

为什么信托与赠与税有关呢?回到台湾的信托法,信托一成立,受益人即享有信托利益。

假设一个信托20年,受益人是子女,在2014年设立到2034年到期,受益人可以拿到信托到期的信託利益,按照台湾信托法,信托设立的时候,赠与行为马上产生,马上会有赠与税,这是台湾现在遗产税赠与税马上要遇到的问题。

但是我们运用很高的智慧,透过台湾信托税制里折现原理的运用,把信托財產价值压缩后,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可以不用缴纳赠与税,这是一个非常巧妙非常智慧的信托产品设计。

信托期间还有所得税,信托每年度财产运用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对应所得税。

在台湾,家族信托规划,也得考虑所得税的问题。

第三是投资。

境外基金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國際金融业务条例,另外资金信托还会涉及到另类投资的问题,投资就需要按投资的法律来做。

我要提到国际金融业务条例。

在台湾,在岸家族信托我们都在做了,已经比较有经验了,我们在思考的是在台湾的离岸平台做离岸家族信托。

我们现在讲的离岸信托平台指的是在台湾境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所做的离岸平台,类似于上海的自贸区,在中国境内自贸区里面做的一个离岸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刚才提到,台湾的OBU,即离岸金融单位,台湾的商业银行都有OBU牌照,在OBU 牌照下,可以为境外个人、境外法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家族信托,换言之,如果某个中国的富豪,想在海外做离岸信托。

除了在香港、BVI、新加坡、开曼、欧盟之外,多一个选择,在台湾的OBU做离岸信托。

这个就是讲在台湾做家族信托需要考虑的法律、税收、投资法令等问题,所
以说在台湾总部做信托设计的人,需要考虑这么多的东西,大家设计完后,头发都发白,我是少数的例外,头发还是黑的。

这个架构比较简单,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我就不赘述了。

根据这样很简单的信托架构,我们可以构建各种MODEL,创造出包括子女教育信托、资产保护信托、保险资金信托等等。

信托期限。

如在30年的期限里,会有信托利益的收益人,按照台湾的税法法,信托利益分为定额、孳息两类。

定额是金額固定,孳息是不确定的。

信托到期后,信托资产余额标的分给哪位受益人?孳息以外传给哪位受益人?按照台湾的法律规定,定额收益人搭配余额,孳息受益人搭配孳息以外,这些名词在台湾税法都规定的清清楚楚。

为什么这么分类,牵扯到台湾遗产税、赠与税。

等会我提到折现都与定额、余额、孳息以外有关。

台湾由于多了遗产税、赠与税还有所得税等,我们在家族信托设计时,就必须要考虑到法律、税和投资法规等问题,我们自嘲我们是在夹缝中求生存,我们做家族信托规划中,上述三个方面都要考虑,如果考虑不周全,就可能违法,受托人责任就很大。

我们在夹缝中求生存,所以我们设计的产品很有吸引力。

我举一个有价证券信托的案例。

台湾的郭台铭先生,在几年前把鸿海集团的股票做成赠与型的有价证券信托,把鸿海股份未来3年的现金股利赠与给他的女儿,信托到期后,所交付母股回到郭台铭名下,而信托期间的母股衍生的股利分配给他的女儿。

信托成立时,信托受益人马上享有信托利益,根据台湾的相关法律,需要缴纳赠与税。

此個案做信托节税比例相當高。

那么这个個案是合法还是非法?向各位报告,完全合法,因为这就是折现的运用。

按照台湾法律,在信托成立时,赠与行为就产生,就需要课征赠与税,但未来股息股利是个未知数。

未来的价值是多少?这是个未知数,所以国税局只能采用一个办法,用官方利率去做折现,台湾的标准官方利率为郵匯局公布的一年期定存利率大約1%至2%;而实际上,台灣許多的高科技公司过去平均股利发放率动辄15%左右,这利率差距就是合法节税空间。

这个在台湾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都在做。

我们对不同类型的信托类型做排列组合,我们在台湾推展信托,会把信托包装得很漂亮,也不是包装,本来就这么成功。

资产保护:资产脱离委托人名下,
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避税等;资产掌控,委托人保有全部权限,委托人保有部分权限,委托人不保有权限。

在台湾做委托人保有全部权限和部分权限的都比较多,不保有权限的台湾还很少。

简单来讲,财富管理三大利器:创富、守富、傳富,这个在信托计划中完美展现出来。

我们对不同类型的信托架構做排列组合,我们在台湾推展信托,会把信托包装成标准化信托计划,标准化信托计划规模都不大。

我们先看子女教育信托。

陈先生45岁,单亲爸爸,2个儿子15岁前后,设立信托用于子女教育与创业,大儿子个性不稳定,好吃懒做,不太放心,这时候信托发挥他的妙用,两个儿子各占50%,信托期限15年。

針對孳息受益人,设立的激励机制,陈先生在信托期间可以做比例的任何调整。

信托期间内,只要有孳息产生,即分配。

孳息外受益人包括2个儿子和慈善基金会。

在信托期间,委托人需要追加信托资金(免税额220万内),作为子女教育专项资金。

投资标的为境外债券等金融商品,配息会比较高。

陈先生在15年信托期限内,如果某个年度陈先生亡身,如果2个儿子未成年,那么需要在近亲裡找到一个监护人,如果监护人居心叵测,根据台湾相关法律,信托期限内任何时点,全体受益人可以共同终止信托,那么他可以代表2个儿子取消这个架构、终止信托,带走信托财产。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加入慈善机构如儿童福利联盟,作为共同受益人,他拿到的收益是固定的,那么信托期间任何时间点,监护人如果想要终止信托,需要慈善基金会同意,作为关键性的少数,他可以行使否决权,这样可以避免上述对子女不利的情况。

我们也来思考一个问题:在台湾的信托法第三条,成立信托后,不能变更受益人,不得终止信托。

台湾这是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但是,信托行为另有保留者不受此限,受益人同意也不在此限。

这体现了台湾的立法精神,创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尊重私法自治。

既然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拿出来的,我们
尊重委托人的意志,可以在信托的合同里面充分表现委托人意志。

如信托合同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也可以终止信托,受益人同意也不在此限。

如果我是台湾家族信托设计者,我要推出子女教育家族信托,我是要符合委托人需要还是受益人需要?我需要符合委托人的需要。

因为一旦信托设立後被委托人拥有掌控权,他才有可能把财产交付信托,特别在子女教育信托中,我们要
尊重父母的想法,父母是子女教育信托的委托人。

我们思路架构上,委托人保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可以单方面终止信托,不需要全体受益人同意。

这就回到跟税有关了,委托人保有这么大的权利,在课税的角度上,稅會全部回到委托人身上。

台湾很多子女教育家族信托都属于这种。

另外一个案例是,将子女教育信托可以和保险做一个结合。

保险是偏遗产规划,信托的规划最迷人的地方是跨越生与死。

信託期限内,不论委托人生与死,信托都是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资产,不影响到信托计划的执行,这种财产保护制度是保险比不上的。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功能绑定到信托。

台湾的保险金信托已经进展到第三代。

据我的观察,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的一个保险金信托属于第一代保险金信托,身故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身故保险金划入信托專户,由信托执行资产管理。

台湾已经进展到第三代保险金信托,在信托專户里面成立资金账户,用信托资金代缴保费,用信托資金去投保所衍生的所有保單权利都回到信托账户里。

这个架构很简单,赖妈妈成立一个三年的信托,信托期间的受益人是他儿子,信托到期后受益人是赖妈妈本人。

这是个单亲的家庭,资金投资标的境外债券型基金。

她一次性缴纳1500万新台币信托财产,期限是3年,期间产生孳息配给儿子,信托到期之后的本金回到赖妈妈的名下。

儿子拿到孳息之后可以作为要保人,信托的孳息用来缴纳保费。

这个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保险和信托的规划,也就是台湾地区现在在做的第三代保险金信托,委托人最开始就要交信托资金,再由信托资金去缴保费,所以第三代保险金信托成立之后,受托机构马上就有资金可以管理,马上可以收信託管理费。

接下来讲资产保护信托的案例。

郭老板的朋友找银行借800万做生意,郭老板是连带保证人,但不是主借款人。

郭老板跟朋友拆伙后要来大陆设厂,但是早年创业期间郭老板是他朋友借款的连带保证人这个事实仍旧存在,没有消失,所以他的或有债务一直都是存在的。

在这个状况下,郭老板要自立门户。

这时候,郭太太考虑到三个潜在风险,一个是大陆投资失利,远距离照顾困难,及已经担任连带保证人的风险。

接下来就是透过信托怎样规避这三大风险。

我们做一单一部分自益、一部分他益的信托。

这个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包括郭先生和郭太太,金额都是1000万,信托期限都是20年。

信托期间信托受益人是郭先生和郭太太;
到期受益比例是儿子99%,太太是1%。

信托期间,银行要承担一个资产管理者的角色,帮客户做投资以创造更大收益。

其中,还要做到免交赠与税。

其中,夫妻双方每年拿到的信托利益,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都是没有夫妻赠与税的。

赠与事實发生在信托20年后到期時,即儿子拿到的99%的那部分存在赠与税。

根据法律,期间自益领回金额计算方式:以每年自益领回之金额,依赠与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年复利折算现值之总和计算之。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信托安排控制在免赠与税的范围内。

如果主借款人还不了錢,保证人的责任就产生了,但是这个信托是在主借款人还没有债务延迟的情况下作的信托,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这是善意的信托,不是在做恶意的脱产行為,所以这样的信托可以达到资产保护的功能。

当主借款人还不上钱,银行找到担保人郭先生时,在信托里的2000万资金可以达到资产隔离,不会被强制执行。

最后一个案例是隔代赠与信托。

黄婆婆80多岁,有个独生子、有个儿媳妇,还有两个孙子。

黄婆婆跟自己的儿子关系极其恶劣,不想把财产给儿子,而是直接给孙子。

黄婆婆的需求包括,进行生前赠与以降低未来之遗产总额;财产移转时,避免赠与税;每年可领回固定金额,作为养老金;仍希望对于信托财产保有掌控权;财产隔代赠与给两个小孙子(跳过对儿子之赠与);若黄婆婆往生后,由媳妇负责监督信托之运作,预防儿子挪用孙子的教育金。

黄婆婆拿62万的美元来做这个20年的信托,每年3.6万美元的定额给付黄婆婆的养老金,信托到期后,信托资产两个孙子各占49%,儿媳妇2%,儿媳妇就是关键性的少数,防止一旦婆婆突然去世,儿子跳出来以孙子监护人的身份终止信托计划。

委托人(黄婆婆)身故后,委托人的继承人(独子)不能继承行使此项共同终止信托之权利,而达到取回财产的计谋。

家族信托的创新业务探讨,包括标准化家庭信托商品之推广;自由裁量权信托;家业传承股权信托;离岸家族信托;离岸/在岸家族信托整体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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