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惩罚教育的策略规划初探课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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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惩罚教育的策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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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惩罚教育的策略初探》课题实施方案
一、课题的提出
1、课题提出的背景:
近些年来,在教育实践中,我们发现,惩罚——已远离了教育,甚至有人执意反对一切教育惩罚。作为在一线工作的普通教育工作者,我认为:理论是苍白的,教育困境令人深思,国内外成功的教育实践必须借鉴。
我国的基础教育以及中小学教师们,一方面要推进素质教育,另一方面要完成上级的升学指标;一方面要把学生教好,保证学生不出事儿,另一方面教师可以管教学生和保护自己的手段越来越少,越来越无力;一方面要让家长满意,另一方面又要让学生满意,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凤,学生又希望自己不受束缚,能由着性子调皮捣蛋……诸如此类的多种矛盾使得教师们左右为难,使得中小学教育陷入困境之中。背负着升学压力、素质教育的压力以及来自社会和家长的压力,多重压力让很多中小学教师不堪重负。
这几年,有越来越多关注教育、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却没有从事过一线教育,把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师生之间出现的矛盾全部归咎于学校和教师,似乎谁都可以对老师指手画脚,口诛笔伐,甚至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得不好的老师”。人们希望在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把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还给学生,这原本没有错。但是,在学生越来越调皮、越来越大胆、越来越难以管束的现状下,我们的教学政策一味地倒向学生、偏袒学生,很多家长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味为子女护短,甚至恶语伤人、无理取闹,势必使得社会和家长越来越不尊重、不理解、不配合教师的工作,使得学生在老师面前变得越来越背叛了教育的尊严。
作为老师,我坚决反对那种盲目的为了出气而进行的惩罚甚至体罚,但我也清楚的看到意识到:教育不能没有惩罚,因为惩罚是另一种形式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古人说:“玉不琢,不成器”。我们应该反思,批评、管教、惩罚是不是教育必不可少的手段我们在一遍遍呼唤尊重学生权利、给学生尊严时,是否考虑过教师的权利谁来维护教师的尊严和威信还要不要所以惩罚还是教育必可少的一种手段。
2、惩罚教育的内涵
惩罚教育的内涵全部包含在人性、法治的内涵之中,惩罚教育的合理性符合人性的发展规律,所以也应纳入法治的视野之内。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化,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惩罚是一种合理的教育方法,惩罚教育不包括体罚。惩罚教育是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是合情合理的“法治”。法治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我国现已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惩罚教育的本质是法治教育。
而现在,我们国家许多专家过分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极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由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提倡和社会舆论对教师的监督,现在的老师越来越不敢批评学生了。同时由于学生的不配合和某些社会舆论对老师的扭曲性监督,使老师对学生的正常管理也可能做不到。试想:在面临以上教育困境时,教师该如何抉择?仅仅能以“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来解决吗没有惩罚性处罚手段,没有教育的法治化,我们的国家如何发展国家如何振兴
3、惩罚教育的特征
第一,目的明确。惩罚教育以尊重和关爱为基础,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尊重学生情感,通过有效的教育手段促使学生吸取教训,更好地健康成长。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树立一种责任感、一种自信、一种健康的心理。
第二,具有按约性。惩罚的方式、手段、力度经过学生讨论通过,坚决排除由教师一人说了算的随意性和专制性,实行按约惩罚。教师只能依规则实施处罚。学生自己讨论,和学校达成一种承诺。这样,处罚规定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契约。遵守契约规定就是兑现自己的诺言,违约则意味着未守信用。因此,对这种惩罚,“违约”的学生比较容易接受。
第三,惩罚教育的结果是培养现代公民。这种惩罚有利于学生自我意识的良性发展,有助于学生对自己错误的正确认识,减少本能的抵抗情绪,还有助于增强学生为自己过失而负责任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国内外惩罚教育的思想与实践
惩罚教育的思想,古已有之。卢梭在《爱弥尔论教育》中记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孩子把窗玻璃打破了,家长既未责骂,也未打他,只是让他自己在这个破了窗玻璃的屋子里单独过夜,使他感受到了,风雨交加的寒夜,窗玻璃是多么重要而不可轻易毁损的道理。
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教育漫话》一书中,对惩罚作了精辟的论述。在反对过度惩罚的同时,洛克也认为不能放弃惩罚,而且在特殊的情况下,还要借助棍棒惩罚。什么是特殊情况呢?他说:“有一种过错,也只有这种过错,我认为是应当受到棍棒惩罚的,那就是顽固,或者反抗。”而“一旦发现了顽固即公然地反抗时,我们便不能假装不知道或不予理会,而必须在它初次出现时就去加以克服与控制,只是必须小心,不要弄错,必须看准它的确是顽固而不是别的东西”。
20世纪苏联着名教育家马卡连柯在其共产主义教育理论体系中,对惩罚教育作了深入全面的论述。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如果教师的良心、教师的熟练技术和教师的信念说明他应该使用处罚时,他就没有权利拒绝使用惩罚。”
中国古代《易经》认为,在儿童的启蒙时期利用惩罚是有利的,如果脱去约束反倒是不利的,适度的“小惩”即可“大戒”。禅宗中的“当头棒喝”就是说明惩罚对犯错误者的惊醒作用。同样,国外也不乏惩罚教育思想。卢梭和斯宾塞都主张自然惩罚,让儿童为自己犯的错误承担责任;即便以尊重儿童着称的现代教育学家杜威也认为,儿童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必须接受有关领导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可见古今中外教育家都不否认惩罚的教育价值。在今天强调“尊重儿童”的时候,极有可能被“赏识”冲昏头脑,认为好学生是“夸”出来的,学生只能表扬,不能批评,更不能惩罚。事实上正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所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因此正确地认识惩罚的教育价值,尤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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