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L1签证的资格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美国L1签证的资格2010-3-2

申请人所属于的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具有分公司。如果没有,也可以在美国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其条件要有办公场所、合法在政府部门注册、足够经济财力来支付员工的酬报;同时,申请人在申请签证之前的3年中,必须担任经理级或专业性职务,并且至少为同一外国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之后,申请人应将在美国分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性职务。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您就可以申请L-1签证了。

申请人所属于的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具有分公司。如果没有,也可以在美国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其条件要有办公场所、合法在政府部门注册、足够经济财力来支付员工的酬报;同时,申请人在申请签证之前的3年中,必须担任经理级或专业性职务,并且至少为同一外国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之后,申请人应将在美国分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性职务。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您就可以申请L-1签证了。

(一)公司的申请资格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一定数量的员工,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正常营运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并使其正常营运,即可调派其符合资格的雇员以L-1身份进入美国在其已有分支机构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包括:公司分部,其所有权,经营权,财务等属同一公司,只是经营地点不同。

子公司,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拥有股权的公司,其股权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于50%。

分公司,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国境内的公司这两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为作为第三者的同一个人或机构拥有。

合资企业,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作的企业、项目或贸易活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几种分支机构只要从法律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而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范围,只要是合法经营,同时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即符合申请L-1签证的条件。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或者已有分支机构但仍打算新开公司,也可以为其调派人员申请L-1签证。

(二)雇员的申请资格

符合申请L-1签证资格的海外公司可以调派其雇员赴美国之分支机构工作。这些受调派的雇员必须是母公司自己的雇员,在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的时间在该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职务可以是总经理、副总等,必须至少是经理、行政主管或者专业人员。

经理、行政主管及专业人员是指具有下列职权者:

经理至少需有以下职权之一:

·掌管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一个部门,

·监督指导其他主管、专业人员或行政人员的工作或掌管该公司的重要职能部门;

·对下属人员有人事解雇权或担任公司高层管理职务,

·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有日常工作的决定权。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层主管,不能列入经理人员。

行政主管其职权包括下列之一:

·指导公司或公司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

·制订公司整体或部分目标与政策;

·具有许多事务的自行决定权;

·只对上一层行政主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负责并接受其一般性指导。

L-1签证的申请程序

1. L-1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

2. 所需申请文件均一式两份,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3. 美国公司向移民局的陈情申请获准后,将发出I-797批准通知,申请材料全套副本将由全国签证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领馆。

4. 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境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5. 申请人在当地使领馆进行签证面试, 领事在审核签证申请时,考虑的重点是申请人的海外母公司的状况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在美国公司工作的能力。

6. 如果领事在这儿方面感到满意,签证即可获准。

7. 签证申请获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第一次通常不超过2年。移民局陈情申请(INS/Petitions)

L-1签证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境外母公司或美国分公司,为申请人填妥“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L类补充表格,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当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移民局批准书”(即I-797表,Notice Action)后,才可向申请人发放允许其申请签证的“批准书”(I-797表,Notice of Action)。

移民局申请所需材料:

表格:

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L类补充表格(L Classfication Supplement to Form I-129)

辅助文件:

申请人需提供:

工作证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之前3年内至少为母公司连续工作1年,并担任管理级或专门职务

公司调派证明:说明申请人目前的职务及将被调派美国的工作和职务等

学历证明:例如:学位证书、毕业文凭等

工作能力证明:例如:专业护照、荣誉及奖励证书、工作人员简历及工作经历等

如申请人已经在美国,是以另一种非移民签证身份合法入境的,还需要提供有效的I-94入境卡,才能向移民局提出转换L-1身份之申请

美国分公司需提供: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董事会备忘录(Minute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

·股东、董事名册(Certificates of Stock)

·公司简介,公司广告,产品目录/说明等(Company and Products Information)

·公司发展计划(Business Pla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