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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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摘要: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是一种社会现象。
它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发展的总潮流,在这一大潮流的背景下出现的各国经济法具有一些相同的、本质的特征,基于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经济法的成长土壤不同,所以形成了一些不同的模块。
本文正是从不同国家不同模块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来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本文先从经济法的起源开始,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发展道路,然后再分别介绍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轨迹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轨迹,最后,再介绍一下自己对经济法的认识。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反垄断法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摩莱里(Morelly)的《自然法典》里,他提到的“经济法”仅仅具有词源的意义,他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分配法”,是对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这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含义相去甚远①。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不同于“分配法”,而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部门法。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道路
从历史的角度静态来看,经济法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律最初出现以后,其后它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经济法产生以后,持续地前进发展,由最初的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由内容单薄逐渐内容丰满,不断地剔除非经济法理念、非法律的因素,协调使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来调节市场经济关系,最终发展成为了内部协调、体系完整的经济法部门。
人们也逐渐深化了对它的认识,逐渐认可了
这个部门法的存在,体现了经济法强大的生命力。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研究经济法在各国发展的区别与联系,其实就是对其存在的“时空特性”和“当地人”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独到见解的考察②。
目前,认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分为三个有代表性的模块:美国经济法模块、德国经济法模块以及转型国家经济法模块③。
其中前两者可以说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尽管有相当大的区别,但都是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第三种模块则不同,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产生,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剧烈变化并逐渐成熟。
二、经济法的产生时间
经济法是伴随着现代市场经济而产生和发展的,离不开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共同作用。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然经济阶段,当时是“诸法合体”,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没有分离出来的可能,尽管有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关系干预的法,但充其量算是“经济的法”,也包含在整个法律大体系中;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重商主义盛行,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之手”完全被“国家之手”取代,经济法也就无法产生;到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被推行,完全是市场主导,国家没有参与调节,经济法根本没有产生的空间;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弊端开始显现,市场失灵带来了经济垄断的出现,此时国家调节的作用又开始显现,“国家之手”开始配合“市场之手”共同调节,经济法应运而生。
可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也就是19世纪
末20世纪初。
在新中国成立前,“六法全书”统治人民,尽管里面有经济法概念的粗略使用,但是由于没有做出系统研究,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在当时并没有问世。
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计划配置全部资源,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被漠视,“市场之手”无法发挥作用,经济法也没有生存的土壤。
到了七十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市场调节也被重视起来,“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开始配合调节,经济法逐渐诞生。
因此,中国经济法则产生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以后。
三、经济法在中国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可以找到不同的临界点,不同的临界点又可以划分不同的阶段④。
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史来看,每一次重大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都留下过深深的烙印。
从立法角度来看,新中国的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经济法的创始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在当时我国一直学习前苏联,并在经济领域确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直接投资经营了大量的国有企业,由国家指令来掌控一切。
这种由国家来统制经济,忽略市场基础的“国家调节”,不被称为典型的经济法。
第二阶段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从最初的“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最终确定,我国经济法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第三阶段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的时期。
1992年之后,我国正式实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我国经济法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进步,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基本完备的部门法⑤。
可以看出,中国的经济法直接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没有经历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自然不是通过对“市场失灵”的克服而产生。
也就是说,经济法在我国的产生是国家推动的结果,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之后,经济法的发展突飞猛进,这也证明了在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自然演进的过程,而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只有与市场经济相关联,才能体现经济法的真正含义。
四、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现代经济法产生于从自由市场向垄断阶段过渡的时期,集中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德等国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文件。
19世纪末,美国的铁路、石油、钢铁等行业出现了托拉斯组织,同类企业全面联合,从生产到销售形成垄断经营。
托拉斯组织实力强大,非托拉斯成员无力与之竞争,使得中小企业处境艰难。
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的法案》得以通过,该法以托拉斯为规制对象,在美国反托拉斯乃至世界经济法领域,都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这就是著名的《谢尔曼法》。
在此之后,美国在1914年还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领域的重要法律。
1896年,德国以立法的形式对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并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美国类似的是,19世纪末的德国,经济领域中也出现了垄断现象———卡特尔。
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并不反对卡特尔,并以国家权力扶持卡特尔的发展,认为卡特尔利大
于弊。
1910年,德国制定了《钾矿业法》,以法律手段来保护钾矿业,并抑制新设企业的进入,被认为是德国最初的经济法。
由此可见,作为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在美国和德国都开始出现。
其后,西方国家开始注重对经济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宏观调控法也逐渐得到了发展⑥。
五、对经济法的认识
综上可知,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弥补纯国家调节或计划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
总之,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经济法的内涵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各方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从而使得经济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结语
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文化差异,决定了中西方的经济法过去和将来发展道路的不同。
比较中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发现仍有一些共性存在。
我国经济法未来的发展,应借鉴西方经济法的优势,发挥我国特色,走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道路,使得中国的经济法有更好的发展。
作者:李佳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