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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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52 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浅析假新闻的成因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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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新闻的成因与防治作者:李凌来源:《新闻世界》2012年第11期【摘要】新闻造假由来已久,假新闻不仅侵害当事人的权益,还愚弄受众,同时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防治新闻造假必须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严厉打击。
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记者要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
此外还需要普通民众增强维权意识,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监督权。
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新闻造假这颗毒瘤,建立真正的健康文明的媒体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假新闻新闻造假职业道德一、假新闻的危害新闻造假作为传媒界的顽疾,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些年,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中国记协等单位的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虚假新闻的专项治理活动。
但假新闻依然有恃无恐、层出不穷。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段更加高明、形式更加多样,因而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危害也更大。
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是新闻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党的实事求是路线在新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责任和义务。
①依据这个基本准则,“新闻工作者不仅要真实准确地报道事实,而且要做到总体的、本质的真实。
”②然而目前假新闻肆意泛滥无孔不入,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
新闻媒体上出现的假新闻,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小则混淆视听,误导舆论,愚弄受众,给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大则破坏稳定,挑起国际事端;同时,对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来说,也是致命的打击。
假新闻已经伤及了新闻工作的物质基础与崇高声誉。
二、新闻造假泛滥的原因之所以新闻造假的事情频频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新闻造假的主观原因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推进了媒介的繁荣,也细分了媒体的受众,竞争加剧了,生存压力增大,同时诱惑也增多了。
商业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更加趋向于争名逐利,而“一炮走红”、“一举成名”、“一夜暴富”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又让人特别艳羡,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之人之事也就越来越多,在这种整体浮躁、急功近利的社会环境下,职业压力过大的新闻从业人员中,某些意志力薄弱、职业道德感较差、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往往会选择这种成名的“捷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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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修改为:“报纸需临时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者借此提高报纸定价。报纸不得随意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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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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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8(000)0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9页(P37-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一部探讨图书出版行业项目管理的力作——《项目管理在图书出版行业的应用研究》评介 [J], 马达
2.图书出版繁花似锦管理规范导向正确--2004年全国图书出版管理工作综述 [J], 司徒文
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J], ;
4.对《著作权法》未规定的图书出版者权的分析 [J], 徐兴旺
5.《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 [J], 沧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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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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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等作者:来源:《全国新书目》2008年第08期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近日颁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
这个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设立条件和程序、图书的出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做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企业(法人)准入、资格准入、市场准入、人员准入四大准入的资格准入制度正式写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现在市场上出现的一号多书、以书号出版期刊等问题明确予以禁止。
对于图书的监督管理,该规章从属地管理原则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
我国将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近日颁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责任编辑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或者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出版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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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专门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规定所表示印刷经营活动,包含排印、重制、印刷、印刷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严禁印刷所含反动、色情、盲从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发行、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出版物印刷企业的成立第五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分成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印、重制、印刷专项许可企业。
第七条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存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存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合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提出申请成立专营或批发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企业章程;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4.经营场地(所)证明;5.法定代表人证明;6.资金(资产)证明;(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查核准,获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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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02•【文号】[91]新出发字第278号•【施行日期】199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1)新出发字第27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常备图书目录》为第一批,以后各批将陆续下达。
二、第一批书目主要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请人民出版社、中国印刷公司、新华书店总店切实做好出版、印刷和征订发行工作。
各地新闻出版局接此通知后,亦应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出版社和发货店加强宣传征订。
希望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争取尽快出书陈列,供应读者。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望随时报告我署。
附件:1、《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2、《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附: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50卷)人民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4卷)人民出版社《马列著作选读》(4册)人民出版社《资本论》马克思著人民出版社《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著人民出版社《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恩格斯著人民出版社《列宁全集》(1-60卷中文第2版)人民出版社《列宁选集》(1-4卷)人民出版社《国家与革命》列宁著人民出版社《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著人民出版社《毛泽东选集》(1-4卷1991年第2版)人民出版社《毛泽东著作选读》(上、下册)人民出版社《矛盾论》毛泽东著人民出版社《实践论》毛泽东著人民出版社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周恩来选集》人民出版社《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朱德选集》人民出版社《邓小平文选》(1938-1956)人民出版社《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邓小平同志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人民出版社《陈云文选》(1926-1949)人民出版社《陈云文选》(1949-1956)人民出版社《陈云文选》(1956-1985)人民出版社《李先念文选》(1935-1988)人民出版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的大会上的讲话》(江泽民同志讲话)人民出版社《宋庆龄选集》人民出版社三、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历史》(上)(1921-1949)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1990)人民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人民出版社《十法一例汇集》人民出版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重要文件》人民出版社四、中国语文工具书及其它工具书《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辞海》(1-3册)或(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源》(1-4册)或(合订本)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重排本)商务印书馆《汉语大字典》湖北、四川辞书出版社《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新编小学生字典》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集》地图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地图集》地图出版社《世界地图集》地图出版社《新英汉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汉英词典》北京外语学院英语系编商务印书馆《大俄汉词典》黑龙江大学俄语系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汉俄词典》上海外国语学院汉俄词典编写组商务印书馆《现代日汉大词典》宋文军主编姜皖成主编商务印书馆附: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满足广大读者最基本的阅读需求,由新闻出版署颁布常备书目,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各有关出版社、新华书店、书刊印刷厂和印刷物资部门执行。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9ea1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da.png)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新闻出版类--出版管理条例
![新闻出版类--出版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7ae1bd350e2524de5187ebf.png)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五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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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图书编校质量的认定标准
![图书编校质量的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46dcf0c52d380eb62946d20.png)
一部编纂合格的志书和年鉴(简称志鉴),必须做到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或者科学性;文字通顺,表达准确、简练、生动,形式新颖、形象;全书结构严谨,体例一致,数字、计量单位统一无误,标点正确,无错别字;图表完整清晰,版式设计合理;具有资政、存史、教化的作用。
由于志鉴编纂出版的特殊性——官修且多与出版单位采取协作出版的方式,出版社对于志鉴稿是否达到出版质量标准的审定,往往前移至志鉴总纂阶段——出版社审稿后志办仍对志鉴稿进行内容和版式上的修改。
因此,志办所有编辑人员的努力是达到上述标准的基础,总纂人员专业的审定是志鉴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质量管理规定的保证。
摆在志鉴编纂人员面前有三个问题:如何总纂和审定志鉴终审稿?如果使志鉴的出版达到国家规定的图书质量的标准?什么是合格的出版物?2004年12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是我国目前管理图书质量的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是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包括志鉴)的质量进行管理。
按照这个规定,志鉴稿送交出版社出版之前总纂人员必须对志鉴稿的编纂质量进行3个步骤4项内容的审查。
第一步骤:审查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志鉴中出现了这类问题就属于不合格出版物了。
第二步骤:审查是否存在超过“万分之一红线”的问题,志书中编校、设计和印刷方面的差错超标就属于不合格出版物。
第三步骤:在公开出版前要对志鉴稿的编校质量进行自评。
第一步骤审查志鉴稿中是否载有“一票否决”的内容具体说,志鉴的总纂人员要按照下列4个要点审查内容质量:一、内容质量标准内容质量等级主要分为两类:合格——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25、27条的规定内容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25、27条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12月25日颁布、2002年2月1日起实施、2011年3月16日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5、27条是判定志稿内容质量等级的依据。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修订版)》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e60e4dffda38376baf1faea7.png)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cc15f85e53a580216fcfee4.png)
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08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08版)](https://img.taocdn.com/s3/m/9d10c7d349649b6648d7479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6号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四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出版导向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并未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整改期满后没有明显效果的;
(三)图书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五)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六)暂缓登记期满,仍未符合年度核验基本条件的;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出版-国家标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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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f6a8221559eef8c75fbfb3d1.png)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 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 年12 月9 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 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 月 1 日起施行。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 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 、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 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 、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 - 1999) 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 - 1999) 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文化政策与法规最标准答案x
![文化政策与法规最标准答案x](https://img.taocdn.com/s3/m/38e2b4c9a1c7aa00b52acba1.png)
题型:名词解释、单选、多选、案例分析、论述题中外文化政策与法规1.文化产业法规的概念调整、规范文化产业中各种社会关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保护文化产业主体合法文化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俩者相同之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
3. 文化产业振兴的规划目标规划目标。
①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
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基本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
②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重点行业和项目对文化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以资本为纽带推进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取得重要进展,力争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值超百亿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③文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
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创新体系初步形成,文化原创能力进一步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广泛运用,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显著提高。
④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
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城乡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逐步成为文化流通领域的主要力量,文化消费领域不断拓展,在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明显增加。
⑤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扩大。
一批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初步形成,对外文化贸易渠道和网络进一步拓展,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大幅增长,文化贸易逆差明显缩小,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重要增长点。
4.文化相关层的文化产业:相关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两个行业大类。
文化产业核心层和外围层是文化产业的主体,相关层是文化产业的补充。
《分类》把文化产业又区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相关文化产业层5.第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险种及公司试点险种:1.演艺活动财产保险2、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3、演艺活动取消保险4、演艺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5、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6、艺术品综合保险7、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8、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9、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10、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11、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试点公司: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6.文化产业振兴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d7aab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7e.png)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报刊、图书出版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图书(含年历、台历、图片等,下同)、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报刊、图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版物的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新闻出版检查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
《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
第二章出版管理第四条创办报纸、期刊,建立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经批准后,在省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五条创办报纸、期刊和建立出版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编辑方针和出版范围;(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三)有专职主编(或总编辑、社长)和适应工作需要的编辑、出版、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
第六条报刊、图书禁止刊载下列内容:(一)抵毁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二)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三)传播反革命言论的;(四)宣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和教唆他人犯罪的;(五)歪曲历史真相,损害国家尊严的;(六)破坏民族团结的;(七)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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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编辑、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第九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五)图书出版单位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七条图书出版单位终止图书出版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八条组建图书出版集团,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三章图书的出版第十九条任何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十条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
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三条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
第二十五条图书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规定。
图书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出版质量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
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不得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
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出版的图书上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
第三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第三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第三十九条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图书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查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经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图书出版单位自查报告、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等年度核验材料30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三)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和审核意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四)图书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文件、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图书出版管理混乱的;(四)所报年度核验自查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五)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
在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图书出版单位除教科书、在印图书可继续出版外,其他图书出版一律停止。
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