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及其风险防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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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 的,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或者委托他 人或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理解: 票据是一种债务凭证 银行在经营信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上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1)付款日期 我国,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都是见票即付,因此,付款日
期是对商业汇票而言。 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我国票据法规定,当事人没有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wk.baidu.com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上述两项在票样上都没有体现
票据业务 及其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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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所指的票据
在旧中国时期,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用法一 直被学术界、立法以及习惯所沿用。因此,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 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
2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 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 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 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 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 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 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 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 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 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 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 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 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 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 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当事人将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事由记载在票 据上,该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承兑协议编号” 等。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不写银行 会退票,这是银行是根据其他规定履行一定 的行政监管职能,不是根据票据法实施的行 为。
记载无效的事项
当事人在做票据行为的记载时,违反《票据 法》规定,记载有瑕疵。但该记载不属于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故不会导致票据无效,只 是该记载无效。例如,背书时附条件,出票 人记载免除自己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等等 。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
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票据上应当记载,但不影响 票据的效力。如未记载,票据法规定了救济的规则。
有学者将这两类事项称为“无益的记载事项”。
票据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 (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
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2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
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
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 .非基本当事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 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l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 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 人。
( 2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 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 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 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3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票据种类
票据起源
公元前7-4世纪的希腊
世界上最早的支票 -中国的唐代的帖
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 的“自笔证书”
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 -欧洲本 票的起源
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 ,始脱 胎而成汇票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 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 逐渐被各资本主义国家采用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 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 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 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 付款的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 款人。
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 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 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 )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 可以定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