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01708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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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注:适用于诚信通产品的渠道推广服务)

一、目的

为规范渠道商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行为,明确阿里巴巴与渠道商责任,特制订本《诚信通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二、细则

阿里巴巴和渠道商双方同意将违规行为分为:一类违规、二类违规、三类违规、四类违规、五类违规,具体规则如下:

1、一类违规:协议期间,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视为渠道商构成根本违约,阿里巴巴有权立即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无须向渠道商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阿里巴巴书面通知到达渠道商之日起解除。

1.1 不正当经营

1.1.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1.2 恶意损害阿里巴巴品牌和形象,直接或间接仿冒阿里巴巴产品;

1.1.3 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名义或商业标识的行为对阿里巴巴造成不良后果(指渠道商行为后果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阿里巴巴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

1.1.4 经营推广特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环球资源网、中国化工网、慧聪、腾讯等,阿里巴巴有权随时更新特定公司列表)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服务与阿里巴巴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服务与阿里巴巴产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1.1.5 其他符合1.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二类违规:渠道商如出现以下任一行为的,计入二类违规一次,每次二

类违规累计处理的周期为12个月,且阿里巴巴可视情节严重度,有权单方面要求渠道商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除诚信通外其它全部阿里巴巴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资格、中止诚信通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资格等)。累计第一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10000元;累计第二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20000元;累计第三次起,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每次30000元,且二类违规累计至第四次起,阿里巴巴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渠道合作协议,且无须向渠道商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渠道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阿里巴巴通知到达渠道商之日起解除:

2.1 违反保密义务,致使与阿里巴巴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资料流失或泄露、被盗用或被第三者取得,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它渠道商相关商业资料

2.1.1 买卖阿里巴巴用户信息;

2.1.2 私自将买家的详细联络方式透露给客户;

2.1.3 未经许可进入其它公司帐号,私自盗取和阿里巴巴相关的信息(如阿里巴巴客户信息);

2.1.4 主动将CRM账号与密码透露给他人;

2.1.5 未经阿里巴巴同意,对外披露与阿里巴巴相关的任何商业数据;

2.1.6 其他符合2.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2 弄虚作假

2.2.1 引导、协助或有意提供伪造、虚假的资料(如: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品牌标识、网站交易记录等);

2.2.2 恶意举报,如提供伪证的举报行为;

2.2.3 渠道商未按实际销售人数开通CRM账号或未按实际离职情况关闭CRM账号;

2.2.4 其他符合2.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3 违反阿里巴巴价格政策,扰乱诚信通产品价格体系

2.3.1 进行或意图以低于诚信通产品实际的价格引导客户签约诚信通,或私自给予客户补贴等方式变相降低诚信通实际产品价格引导客户签约诚信通;

2.3.2 进行或意图向客户提供回扣或利益:为促成签单,对客户或其他人员提供任何礼品或赠与,包括但不限于回扣、贿赂、私下佣金、低于市场价格的贷款、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2.3.3 垫款或借款给客户办理阿里巴巴产品的行为;

2.3.4 未经阿里巴巴书面同意,擅自进行促销活动,严重干扰当地市场环境的行为;

2.3.5 向客户索要或收受回扣或利益;

2.3.6 以阿里巴巴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非阿里巴巴业务中规定的费用;

2.3.7 擅自改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产品价格,如:将诚信通及其它产品组合的价格定义为诚信通会员单价告知给客户;

2.3.8 承诺客户可以以其他形式折抵实收货币款项,如将客户的实物折抵价款;

2.3.9 进行或意图进行买卖、私下交换客户资源的行为,如:从个人或公司处购买客户资源;或通过电话、聊天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买卖客户资源相关的信息(无论是否实现交易);

2.3.10 以任何方式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或其他诚信通产品渠道商进行利益互换或索要回扣的行为;

2.3.11 其他符合2.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4服务态度或服务行为恶劣

2.4.1 恐吓、威胁、辱骂、恶意骚扰、欺骗客户,如要求客户限期购买诚信通,否则就威胁删除客户账号/删除客户发布的所有信息等;

2.4.2 由于过度承诺、极端销售、工作疏忽等,引起客户投诉并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指渠道商行为后果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阿里巴巴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或对批量客户产生影响等);

2.4.3 未经客户许可擅自使用客户的帐号和密码或未按客户授权的范围使用客户的账号和密码;

2.4.4 其他符合2.4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5 私自扣压或挪用客户款项的行为

2.5.1 无论渠道商名下是否拥有客户资源,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款项汇至阿里巴巴指定账户;

2.5.2 未经客户同意,将原本用于A产品的款项私自挪用至B产品;

2.5.3 其他符合2.5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6故意向不诚信等阿里巴巴认为不宜合作的客户提供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致使这类客户购买诚信通产品

2.6.1 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为黑名单客户、涉嫌欺诈、售假行为,仍向该客户或其关联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其转介绍的公司、另行注册的公司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导致该类客户购买诚信通产品;

2.6.2 引导、协助、默许客户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并纵容其办理阿里巴巴产品的行为;

2.6.3 引导、协助、默许客户以虚假营业地址注册执照(如通过渠道商关联公司或渠道商员工亲友等办理的营业执照,核查时发现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等),并使其购买诚信通产品的行为;

2.6.4 其他符合2.6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7 获取、跟进、抢占其他渠道商或非渠道商自身名下已付款的客户资源。

3、三类违规:渠道商如出现以下任一行为的,计入三类违规一次,每次三类违规累计处理的周期为6个月,且阿里巴巴可视情节严重度,有权单方面要求渠道商进行整改(包括不限于取消一个除诚信通外的其他阿里巴巴产品的电子商务技术咨询服务资格等)。累计第一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3000元累计第二次,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6000元;累计第三次起,渠道商应向阿里巴巴支付违约金每次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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