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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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发布于:2009-03-11 16:04: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各司局单位开展的财政信息化建设。

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还应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条财政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二)审议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审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决策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五)审议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财政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四)审核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组织重大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六)协调解决财政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七)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6年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向:(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

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管理主体1.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资金使用目标和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使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当准确反映项目的资金需求,并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和解释说明。

2. 资金分配上级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资金分配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各项目获得公平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账。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3) 对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临时需要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并报批。

2. 资金监督与管理(1)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由独立的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2)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和监控、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等内容。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追责措施。

(3)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准确性。

五、资金结算与报账1.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

各项目应当及时上报结算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审核和审批。

2. 资金报账(1) 资金报账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资金报销、分期付款等形式。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理 办 法 ,合 理 确 定 教 学 科 研
(二 )提 高 间接 费 用 比重 ,加 大 绩 效 激 励 力 度 。 人 员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等 级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对 于 难 以
中央 财政 科技 计 划 (专 项 、基 金 等 )中实 行公 开 竞 争 取得住宿费发票 的,中央高校 、科研 院所在确保真
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


坚 持 以人 为本 。 以调 动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中共 中 央 、国务 院 关 于 深 化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加 和创造性为 出发点 和落脚 点 ,强化 激励机制 ,加大
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和《国务 院 激 励力 度 ,激 发 创 新 创造 活 力 。
理 和运 行 机 制 的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央财 政 科研 项 资 金 、差 旅 会 议 、基 本 建设 、科 研 仪器 设 备 采 购 等方
目资金管理 等政策 ,现提 出以下意见 。
面 的 管 理 权 限 ,为 科 研 人 员 潜 心 研 究 营 造 良好 环
境 。 同 时 ,加 强 事 中事 后 监 管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理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发 展 观 为 指导 ,深 强科 研 人 员 改革 的成 就感 和 获 得感 。
人学 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
党 中央 、国务 院 决 策 部 署 ,牢 固树 立 和贯 彻 落 实 创
二 、改 进 中 央 财政 科研 项 目资 金 管 理
申请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的项 目 ,由 中央 高 校 、科 研 院所 度 ,为科研人员在项 目预算编制和调剂 、经费支 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直接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 第三条验收原则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2. 规范透明;3. 全面系统;4. 高效经济。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1. 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已经完成;2. 项目文档资料齐全、规范;3. 项目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4. 项目试运行结果达到预期目标。

# 第五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向财政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项目验收申请书;2. 项目总结报告;3. 技术文档和用户手册;4. 财务决算报告;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验收组织机构财政部负责组织成立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

# 第七条验收委员会职责验收委员会负责:1. 审核验收申请材料;2. 制定验收方案;3. 实施验收工作;4. 提出验收意见;5. 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验收准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以下验收准备工作:1. 整理项目文档资料;2. 准备验收环境;3. 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4. 通知相关参与方。

# 第九条验收实施验收委员会应按照以下步骤实施验收:1. 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2. 查验项目成果和文档;3. 进行现场测试或演示;4. 评估项目经费使用情况;5. 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 第十条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编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验收过程;3. 验收结果;4. 存在问题及建议;5. 验收结论。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XX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1)12号)《XX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明确项目管理范围(一)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等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涵盖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以及向社会购买的信息化服务等。

(二)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启动实施以及完成后向区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情况)。

日常办公需要的设备采购和维护不纳入管理范畴。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规范项目建设(-)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并满足下列要求:1.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变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符合省、市、区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2.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3.统筹考虑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4.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16]84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和国务院关于工业稳增长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整合设立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3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附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等五大工程,提高国家制造创新能力等九大任务,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领域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加强财政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财政部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财政监管。

一、加强财政项目审批管理为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程序规范性,财政部将加强对财政项目审批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资金申请、审核、批准的流程控制。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算控制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

二、加强财政收支管理财政部将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运作稳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入的核实和审核,严格执行财政收入的分类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收支平衡监测和预警机制。

对于存在收支不平衡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财政部强调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绩效评估机制,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以实现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相互衔接。

四、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财政部将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系统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要加强财政内部控制的建设,建立健全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将推动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监管的效能和精准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

要加强对财政数据的安全保护,加强系统的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财政监管水平和效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财政监管工作的落实,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保障。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007]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稿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稿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前期准备第六条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验收前提(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验收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部内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七)项目合同或协议;(八)业务需求说明书;(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直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符合预定目标和要求。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四条财政部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完成所有预定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确保项目文档齐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设计文档、实施报告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条财政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通过后,财政部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并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项目目标和功能实现情况;2. 系统性能和稳定性;3. 用户培训和技术支持情况;4. 项目文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5. 项目投资效益分析。

第六章验收结果第十三条验收工作组应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提交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验收报告,对项目进行最终评价,并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生成的示例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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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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