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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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税收政策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升,我
国居民的个人收人也有了非常快的增长。但是,因为分配制度和劳动
就业体制不完善,在初次分配中就存有诸多不合理,致使居民个人收
人差别持续扩大。具体表现在:
分,城镇居民家庭年均收人共分为五个层次: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
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一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人在10000
元一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0.1%;富裕型家庭年收人在30000元一100000元,占家庭总数的8%;富有型家庭收人100000元以上,占家庭总数的1%。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
竟达20倍之巨。考虑到统计数据的不全面性,实际的收人差别可能更
大一些。
(二)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别过大。国家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343.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6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为2253.4元,两者相差1.78倍,差别也呈扩大
趋势。
(三)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差别过大。1999年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金融保险业12046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513元,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为7794和7782元,农林牧渔业4832元,最高行
业为最低行业的2.49倍。可见不同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
业的职工收人差别悬殊。
判断居民个人之间收人差别大小有两个标准:一是基尼系数,一般认
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人的高度平均,大于0.4为很不平均,大于
0.6为高度不平均。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基尼系数为
0.397,低于0.4的警戒线。二是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即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过渡中,收人分配将经历“先恶化,再好转”的过程。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收人差别有存有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结果。但要注意,在拉开分配差别的同时,还要防止两极分化,这与邓小平理论是一致的,邓小平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二、税收在娇正个人收入差别方面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它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种在调节个人收人差别方面,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实现的。另外,消费税、营业税也承担了一部分调节功能。但是因为我国当前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税制不健全,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别方面尚存有不足,表现在: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为辅。其特点是: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
1、流转税方面。我国现行流转税是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这三个税种的收人额占税收总额的70.4%左右(2000年数据)。因为我国流转税追逐效率,所以流转税在组织财政收人、优化资源配置方面作用巨大,但在追求公平方面相对弱化。
2、所得税方面。包括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收人额占税收总额的19.25%左右(2000年数据),所得税在本质上是追求公平的,矫正贫富差别作用显著,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使之合理化,对经济起到“自动稳定”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所得税存有收人规模小,征收项目少等先天不足问题,在一定水准上弱化了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
3、财产税方面。我国现行财产税由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税种组成。当前,我国财产税的收人额只占税收总额的2.4%(2000年数据)。
财产税在本质上也是维护公平的,它调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收
人(或财富)的再调节,促动公平,缩小贫富差别。而我国现行财产税
存有税负轻,征税对象少,收人规模小,税种单一等问题,缺少遗产
赠与税,对个人非生产用的房地产均未征税,出现税收调节的真空。
4、其他税方面。缺少社会保险税,难以对市场危机做出对应。另外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比重过低,这些都妨碍了税收矫正贫富差别
的功能。
(二)税种不完善.弱化了税收矫正贫富差别的功能
1、个人所得税。(l)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存有问题:一是分
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入化
整为零,分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收制度上,不能
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收制度,不
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2)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3)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
未考虑家庭人口问题。(5)个人所得税在征税方面存有一些问题,如公
民纳税意识差,征管手段落后,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个人
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容易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
的现象,影响税收矫正贫富差别。
2、房产税。(l)房产税征管范围和纳税人不全面、税基狭窄。如,城
市征,农村和涉外企业不征,造成城乡不一样,内外不一致。(2)房产
税的免征税范围过大,且不规范。除机关、军队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
位用房外,对个人的非营业用房也免税,只对从事盈利活动的企事业
单位用房、个人用房和出租房征税。广大农村的企业和规模庞大的城
市住房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使税收调节功能难以发挥。(3)房产税从价
按房产余值征税,房屋升值税收不变。造成财政收人不能随房产的增
加而增加;出租房按租金收人征税和营业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再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