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业务部:新《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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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 (二)“揭开公司面纱”,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 (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
围 (五)健全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
修订后的《公司法》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 治,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强行性规 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就公 司内部的有关事项做出自主性安排,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个方面:
(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
1.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
2.一人公司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中必 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 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4.对一人公司实行强制审计制度; 5.“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 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 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 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
3.扩大股东出资方式。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和我国会 计准则做了很好的接轨,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 货币出资两种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4.大大提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 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 风险投资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大幅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和500万元;
2.废除法定资本制,实行折中授权资本制。 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 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 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 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 于公司。
问题思考: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应该出具什么样的决议? 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
(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
1.不再严格限定公司经营范围(第12条),废除原 《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 动”的规定;
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并非对法人的权利能力 的限制。《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 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 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但银行在审核贷款用途时,一定要认真审核营业 执照及公司章程限定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
2.改变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局面,公司法定代表人 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确定,范围人选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间,并 依法登记(第13条);
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公司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净资产 50%,但应遵守公司章程限制(第15条);
(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
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办法; 7.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 8.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经理的职权做出约定; 9.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公司不按照持股比例分 配利润(第167条); 10.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让公司存续(第182条) 。
(二)“揭开公司面纱源自文库,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称“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 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 公共利益,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 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 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银行分行业务部:新《公司法》 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
《公司法》概述
对银行而言,一方面公司客户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 最主要的客户,而信贷业务是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 主要业务之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对 银行债权保护及信贷资产安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 实意义;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 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 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新公司法赋予 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的同时,也意味银行作为相对人 更大的注意义务和风险。
但《贷款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第35条);
5.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 (第38条);
(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
对于债权人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 一人公司的风险之大自不待言,但从我国公司实 践来看,以夫妻亲戚朋友等名义变相存在着大量 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考虑到世界上很多 国家都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日益发达的立 法技术完全能够对一人公司的天然风险做出制 度性安排。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 入了其调整范畴,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防 止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具体来看,设立了五 道“防火墙”:
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采用该制度,其第20条规定:“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 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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