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采暖安装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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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地暖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建设工程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电采暖工程。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电采暖工程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建设工期及开、竣工时间

1、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该工期为绝对日历工期,已综合考虑所有气候条件所带来的工期影响,除不可抗拒因素及通知开工时间延后外,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包括变更、增加工程内容、停水、停电等不具备施工条件及不可抗力等,含政府行为)而引起停工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3、若根据甲方工期要求,在前期准备阶段及工程施工阶段出现暂缓开工或暂停施工,期间所造成的机械停滞、人员窝工等不计取任何误班人工费及机械费,双方均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符合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组织验收达到一次性综合验收合格标准。

2、所有工程材料全为三证齐全合格产品,主要材料进场必须通知甲方和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所有材料必须送往甲方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但最终验收责任在承包人,即如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包括发包人供的材料)用于工程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且该不合格材料不计入工程款,同时再按预算额扣减所涉不合格材料部分的全额工程款。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形成书面报告。

四、施工质量相关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处罚。

2、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甲方现场监理及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施工资料按规范要求与工程同步,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不齐或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和结算,

由此延误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施工抄平、放线必须准确,严格控制标高。因乙方引测不准确造成工程误差(轴线误差、

高程误差等),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价款及工程计量

1.本合同工程为平米,单价元/平米,总工程款为元,(大写

元整)。

2、甲供材:无。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背本合同约定领用非合同规定的甲方材料,结算时按甲方采购价格的双倍扣除。

4、材料清单:保温板(三公分厚)、发热电缆、电地暖专用反射膜、镀锌钢丝网、电地暖专用卡钉、温控器。

5、双方在办理结算时,严格按上述约定执行,除现场变更及签证外不得另增加其它任何费用。如工程量(款)增加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及监理签字认可后方能施工,未经上述程序的,承包人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支付工程款。

六、材料使用要求

1、任何工程材料进场时必须按规范进行抽样检验,并送往甲方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进场材料经检测如有不合格者,全部清退出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包括甲供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处以200~20000元/次的罚款,且工期不予顺延。乙方若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任何材料(包括甲供材)用于工程,乙方应承担工程的全部质量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供材料在复检报告未取得之前,除非为了确保工程工期在发包人和监理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方可使用。

七、工程款支付及支付方式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以下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元,

大写(圆整)。

进度款:地暖铺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元,大写(圆整)。

尾款:温控器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元,大写(圆整)。

2、付款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现汇、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其中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组合。

八、其他规定:

1、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特殊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书面认可。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技术负责人)检查并书面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九、安全生产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按有关规定采取各项安全保证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施工人员的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发包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十、工程验收

1、乙方设备安装完毕,进行土建前进行调试试验,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层的施工。

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

包人签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甲方再次组织验收。

2、工程验收以工程施工图纸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标准。

3、本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十一、质量保修

乙方对所施工的全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限为 2年,发热电缆使用寿命为50年。保修期满后如仍需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办理施工相关手续,保证工程的合法性和正常施工,为乙方入场创造条件,并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方关系。

2、保证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及清除施工现场障碍等,达到进场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3、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天内提交给乙方。

4、委派为工地管理代表,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办理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手续,协调工程内外关系及其他有关施工事项。

5、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

6、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施工合同义务。

十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接受甲方在不影响施工情况下的必要监督,在工程完工及时发出验收通知,作好施工进度报表并与甲方工地代表会签。

3、委派为工地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及有关其它施工事项。

4、按合同规定的建设工期和质量完工并交付工程。

5、严格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施工,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担。

6、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7、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施工合同义务。

十四、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并有权按维修费用的2倍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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