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豫政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增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职责。
(九)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十)加强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发展战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文化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组建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组织协调全省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产业损害调查和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审核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4.原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5.省物资集团指导散装水泥推广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4.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豫政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7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职能。
(二)加强与中央和北京市政法维稳等部门的联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河南在京务工创业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直部门、省辖市及企业的委托,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承办我省需要在北京办理的事项。
(二)为省委、省政府领导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三)加强与中央机关、大型企业、外国驻华使馆、驻京商社以及首都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为我省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与北京市和华北地区其他省(区、市)的联系,推动区域性经济技术协作和文化交流。
(五)指导协调省辖市驻京联络处等机构的有关工作。
(六)加强与中央和北京市政法维稳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我省邪教组织赴京滋事等突发事件,协助劝返赴京上访人员。
(七)促进河南在京劳务输出,为河南在京企业和务工人员提供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实行困难救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豫政办[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2号2000年5月19日)《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审计监督全省国有金融机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全省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市地政府、行署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省级直接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豫政办[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2号)《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河南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二)将组织制订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三)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五)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一)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二)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一)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交给有关社团和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将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转化等技术性、服务性、咨询性和辅助性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将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6•【字号】豫政办[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省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河南政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豫政办[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省政府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参与省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文稿。
(四)负责或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大调研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参与或协助组织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
(五)对全省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辖市、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报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七)负责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科研力量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题、课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库建设和专家联系、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豫政办[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6•【字号】豫政[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3]9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深化省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财政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财政性资金收缴、支付和存储的基本规范,是预算执行的制度性保障。
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环节多,效率低,监管困难。
突出的弊端是收入不能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资金流程长,截留、挪用、乱支乱用屡禁不止,有限的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
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核心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国库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平台,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运转效率低、漏洞多的状况,减少财政性资金在国库之外的运转环节、滞留时间和滞留规模,解决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和财政资金调度困难等问题,提高财政资金流动效率。
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性资金的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手段,实现财政收支管理的规范、透明和高效率,创新财政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豫政办[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3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豫政办[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1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审批职责。
2.取消民营科技园区认定审批职责。
3.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职责。
4.取消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和过程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科技扶贫、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期刊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的职责。
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3.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核验职责。
2.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颁发职责。
3.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年审职责。
4.取消财政票据防伪用品采购审批职责。
5.取消《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职责。
6.取消《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职责。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职责。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豫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职责。
4.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豫政办[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原中共河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8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省直机关后勤改革的规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制订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四)拟订省直机关房产、地产管理办法,负责省直机关地产和公有房产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有房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的规划和调剂;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的规划和出售的审批;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购置、处置和资金管理工作;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3•【字号】豫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0号2000年5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再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是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府负责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专门机构。
一、职能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综合性、全局性、超前性的特点;加强对全省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跟踪反馈的职能。
不再承担各部门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和指导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再负责指导、协调各类改革开放的试点,不再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经济法规。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移交给中国证监会驻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组织审批全省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集团和企业推荐上市工作,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企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工作,分别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全省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49号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22
【摘要】《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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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35号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2]46号)--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3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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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1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1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六)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分配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
的相关政策;负责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八)制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起草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地方税务部门共同上报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省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三)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五)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六)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