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未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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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展期或未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颜值(颜井辰)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

一、股权质押的生效和展期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之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根据现行《物权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股权质押采取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公示,登记机关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前者公示登记的股权范围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后者为其他股权。

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股权质权的生效,并非同一问题。从性质上讲,股权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只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即可依法成立并生效。而股权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否生效,还要看其是否符合股权质押生效的条件。

物权法定原则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除债权合同外,还须公示,才能产生真正的物权效力。我国立法上对股权质权设立的公示效力,一般认为采用的是成立要件主义,《物权法》第226条对此亦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已经出具,但没有载

明出质期限,由于涉及展期,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前提下,如果从工商底档查询以及工商档案对外公示的信息仍然公示为有效的话,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该公示效力应当是稳定和持续的,合法有效。

二、实践中未经解除质押的股权无法转让。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4年11月20日就“已经质押的股权在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将已质押的股权向第三方转让?”答复社会咨询时明确表示:“更换出质人、质权人的,应当办理原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再按照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重新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已出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未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前,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该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或减资登记。”

三、解除股权质押的手续

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质押登记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登记之前,可以对抗其他任何请求权。

在质权人及登记机构无过错亦不存在其他足以导致无效情节的

情况下,应认为该出质及登记行为有效,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而取得的股份质押权,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登记之前,可以对抗其他任何请求权,亦不为人民法院事后的冻结裁定所否定。

涉案股权已在公司住所地主管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因此产生相应的公示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登记之前可以对抗其他任何请求权。类似情形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展期决议,做好证据补强措施。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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