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乡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为加强招牌标识规范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联合制订了《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010〕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本市其他地区招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他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第四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和内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和建筑特色,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七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1. 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招牌;2. 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3. 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组合式招牌;4. 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同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首环建管办〔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首环建管办〔2017〕23号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4月1日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为规范做好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划控制、精品设计、整治提升、精细管理"的要求,依法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的规范设置和管理,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原则--严控增量:除商业地块外,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规划新增户外广告点位;新建建筑物楼顶上方原则上不设牌匾标识。
城市副中心、大兴新机场等新建区域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应统筹规划、高标准设计、精细组织实施。
--优化存量:按照"总量不增"和"增一减一"的原则,优化调整户外广告点位,注重既有建筑物牌匾标识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美观,严格执行"一店一招"标准,禁止"一店多招"、"异地设置"。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43 (京政办发[2002]21号) 2002-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44 京政管字[2002]38号 2002-2-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检查井井盖抢修电话值班管理的通知45 京政管字[2002]37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大扫帚减少清扫作业扬尘的通知46 京政办发[2001]3 号 2001-1-18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7 京政管字[2001]6号 200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48 京政管字[2000]138号 2000-8-31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关于在新建液化气加气站内不设卸车泵的通知49 京政管字[2000]146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0 2000年通告第 3 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51 京政管字[2000]004号 2000-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制发《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通知52 京政办发[1999]71 1999-10-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53 京政办发[1999]68 1999-9-29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4 通告[1999] 第3号 1999-9-15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55 京政管字[1999]018号 1999-3-3 市市政管委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56 京政管字[1997]27号 1997-3-1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57 京政管字[1996]112号 1996-12-12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安装及使用燃气锅炉和直燃机有关问题的通知58 京政管字[1995]110号 1995-11-2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管线抢修工程管理的通知59 1993-6-12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电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 京政管字[2007]545号 2007-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废止2 京政管字[2006]201号 2006-6-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3 京政管字[2006]90号 2006-3-20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 京政管字[2006]85号 2006-3-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规范渣土许可证件的通知废止5 京政管字[2005]146号 2005-5-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6 京政管字[2005]102号 2005-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废止7 京政管字[2005]52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8 京政管字[2004]386号 2004-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9 2004年通告第 3 号 2004-7-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废止10 京政管字[2004]250号 2004-7-9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11 京政管字[2004]249号 2004-7-6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 2004年通告第 2 号 2004-4-13 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13 京政管字[2004]36号 2004-3-10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4 京政管字[2003]493号 2003-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15 京政管字[2003]267号 2003-8-8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6 京政管字[2003]250号 2003-7-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17 通告2003年第 2 号 2003-5-1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废止18 京政管字[2002]393号 2002-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 京政管字[2002]314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20 京政管字[2002]313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的通知废止21 京政管字[2002]298号 2002-9-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验收接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2 京政管字[2002]241号 2002-7-16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23 京政管字[2002]202号 2002-6-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自管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24 京政管字[2002]187号 2002-5-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市市政管委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25 京政管字[2002]161号 2002-5-13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26 通告2002年第 3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7 通告2002年第 2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超过桥梁限制吨位过桥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8 京政管字[2002]159号 2002-5-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29 通告2002年第 1 号 2002-4-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废止30 京政管字[2002]79号 2002-3-22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31 京政管字[2002]35号 2002-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行自行车凭证存取车的通知废止32 京政管字[2002]7号 2002-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远郊区县开展城市车辆清洗站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33 京政管字[2001]270号 2001-10-8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34 京政管字[2001]267号 2001-9-25 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禁止在居住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停放机动车的通知废止35 京政管字[2001]235号 2001-8-29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关于在本市规划市区实行《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废止36 京政管字[2001]228号 2001-8-2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7 京政管字[2001]224号 2001-8-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废止38 2001年通告第 3 号 2001-8-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39 2001年通告第1 号 2001-7-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40 2001年通告第 2号 2001-6-2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废止41 京政管字[2001]139号 2001-5-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建设民用压缩天然气供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42 京政管字[2001]134号 2001-5-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通知废止43 京政管字[2001]46号 2001-2-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废止44 京政管字[2001]24号 2001-2-15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进行资质标准(试行)》废止45 京政管字[2000]206号 2000-10-16 市市政管委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46 京政管字[2000]202号 2000-10-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47 京政管字[2000]192号 2000-10-8 市市政管委、市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区(点)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通知废止48 2000年通告第 5 号 2000-9-28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宣传品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49 京政管字[2000]113号 2000-7-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50 2000年通告第 1 号 2000-5-8 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废止51 通告[1999] 第1号 1999-6-17 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52 1999-1-4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废止53 京政管字[1998]116号 1998-10-7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劳动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54 市政管委通告1997年1号 1997-7-30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55 京政管字[1997]8号 1997-1-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6 京政管字[1997]3号 1997-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园林系统公园园长、绿化队长实施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批复废止57 京广管字[1996]01号 1996-4-25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在建筑屋顶设置单位字号和企业自设广告的紧急通知废止58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3号 1995-11-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废止59 京政管字[1995]17号 1995-8-2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废止60 京政管字[1995]67号 1995-6-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废止61 京政管字[1995]5号 1995-5-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废止62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2号 1995-4-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废止63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1号 1995-2-9 市市政管委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废止64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4号 1994-10-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5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3号 1994-7-4 市市政管委关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电车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6 [1993]京政管字80号 1993-9-11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67 1993-6-30 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关于加强擦洗车辆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废止68 [1993]京政管字67号 1993-3-1 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69 京政管字[1992]26号 1992-4-7 市市政管委关于出租汽车“临时包租、暂停载客”标志和标志灯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70 京政管字[1992]13号 1992-2-22 市市政管委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1 京政管字[1992]8号 1992-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同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的批复废止72 [1991]京政管字117号 1991-10-25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场地的通告废止73 [1990]京政管字106号 1990-10-12 市市政管委对《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4 [1990]京政管字57号 1990-6-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间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的规定废止75 [1989]京政管字72号 1989-8-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统一出租汽车车身装饰的通知废止76 [1989]京政管字12号 1989-3-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房屋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废止77 [1988]京政管字85号 1988-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房屋修缮工程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78 [1987]京政管字009号 1987-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出租小汽车空车显示标志灯的通知废止79 [1987]京政管字002号 1987-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解决乘客节、假日、月末和雪天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租车难”问题的通知废止80 [1986]京政管字81号 1986-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长期包车使用“包车证”的通知废止81 [1985]京政管字62号[1985]京经交字753号 1985-12-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广安门火车站货场集散运输管理的通知废止82 [1985]京政管字12号[1985]京建字056号 1985-4-8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83 [1985]京政管字33号市市政管委关于新建工程或购置设备使用液化气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84 京政管字[2006]102号 2006-3-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85 2004年通告第4号 2004-12-8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86 京政管字[2003]494号 2003-12-18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失效87 京政管字[2003]389号 2003-10-9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通知失效88 京政管字[2002]33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步道砖管理的通知失效89 京政管字[2001]227号 2001-8-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90 京政管字[2000]286号 2000-12-26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禁使用劣质彩色步道砖的通知失效91 1998-12-23 市市政管委、首都整治办关于清理占路无照经营活动的通告失效92 京政管字[1997]114号 1997-10-29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93 [1989]京政管字112号 1989-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附件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2005年通告第5号 2005-11-24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 京政管字[2005]53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3 京政管字[2004]338号 2004-10-19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4 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1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DB11_T1183-2015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ICS91.040.30P 33备案号:45800-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83-2015牌匾标识设置规范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indentfying signs2015-04-30发布2015-08-01实施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类与分级 (4)4.1 按设置位置分类 (4)4.2 按展示形式分类 (4)4.3 按照明方式分类 (4)4.4 按牌匾标识的重要性分级 (4)5 基本要求 (5)6 各类用地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5)6.1 各类用地一级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5)6.2 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8)7 各类建筑形式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9)7.1 单层建筑设置要求 (9)7.2 低层建筑设置要求 (9)7.3 多层建筑设置要求 (10)7.4 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12)7.5 超高层建筑设置要求 (14)7.6 异型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设置要求 (16)7.7 传统形式建筑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6)8 各类型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8)8.1 落地式牌匾标识 (18)8.2 突出式牌匾标识 (18)8.3 悬挂式牌匾标识 (19)8.4 屋顶式牌匾标识 (19)8.5 雨棚式牌匾标识 (19)8.6 院门式牌匾标识 (20)9 展示内容要求 (20)10 材料要求 (20)10.1 基本要求 (20)10.2 附着式牌匾标识材料与建筑材料的搭配 (21)11 色彩要求 (22)11.1 光色要求 (22)11.2 色彩搭配 (22)12 照明要求 (22)12.1 基本要求 (22)12.2 照明设计及灯具选择 (22)13 安全要求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牌匾标识测量方法 (23)附录B(资料性附录)北京传统牌匾招幌 (26)I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规则起草。
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
本次整治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城市牌匾标识的整体质量,确保牌匾标识的规范统一、数量充足、质量优良,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城市导航和服务。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涵盖全市范围内的牌匾标识,包括商业牌匾、道路标识、公共设施标识等各类牌匾标识。
三、整治措施。
1. 制定牌匾标识规范,明确牌匾标识的规格、颜色、字体等要求,确保牌匾标识的统一性和美观性。
2.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牌匾标识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提升制作水平,鼓励牌匾标识制作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制作水平,确保牌匾标识质量。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栏、媒体等渠道,向市民宣传牌匾标识的重要性,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牌匾标识的形象。
四、整治保障。
1. 资金保障,增加对牌匾标识整治的资金投入,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人力保障,组织专业人员对牌匾标识进行评估和整治,提高整治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3. 法律保障,依法对违规牌匾标识进行整改和处罚,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持久。
五、整治效果评估。
通过对整治后的牌匾标识进行抽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扬优点,弥补不足,确保整治效果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六、整治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健全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参与,加强对牌匾标识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3.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治效果,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和长效性。
七、总结。
牌匾标识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治工作的开展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推进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努力为市民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城市环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
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京管发〔2017〕140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
范的通知
京管发〔2017〕140号各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我委修订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门头牌匾治理方案
门头牌匾治理方案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门头牌匾作为商业街区的重要标识,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意设置和繁琐的牌匾样式却成为了城市景观的一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门头牌匾治理方案。
1. 门头牌匾设置标准为了保证门头牌匾的整齐统一、不占用过多的空间和不影响周围环境,需要对门头牌匾的设置进行规范化管理。
1.1 门头牌匾数量根据商业街区的规模和建筑物的高度等因素,门头牌匾数量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建议每户经营场所设置一个门头牌匾。
1.2 门头牌匾材料门头牌匾材料应该符合环保要求,不应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
建议采用金属、石材等材料。
1.3 门头牌匾大小每个门头牌匾的面积应该不超过1.2平方米,高度不应超过3米。
门头牌匾样式设计应该符合商业街区整体风格,避免随意设置和夸张的样式,造成环境混乱。
门头牌匾的字体、颜色等元素应该统一规划。
建议采用简洁明了的设计风格。
3. 门头牌匾维护门头牌匾的维护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美观的重要保障。
针对门头牌匾的维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3.1 定期清洗门头牌匾由于长期暴露在室外环境中,容易积累大量灰尘和污垢。
定期进行清洗是保证门头牌匾美观的基本要求。
3.2 及时更换门头牌匾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况,需要及时更换。
3.3 消防安全防范门头牌匾设置需要考虑消防安全因素,不得影响消防通道,不得设置霓虹灯等易燃物品,以免造成火灾。
门头牌匾管理是保证门头牌匾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对门头牌匾的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4.1 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开展门头牌匾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2 门头牌匾备案对于经营场所门头牌匾的设置,需要经过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对门头牌匾信息进行管理和跟踪。
4.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门头牌匾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门头牌匾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结论门头牌匾治理方案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物业公司和商业机构等共同参与,保证门头牌匾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京管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设施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负责"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类本意见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设置运营单位在设置、使用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或牌匾标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分为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2•【字号】京政管字[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京管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3 传统风貌建筑要求
3.1 一般要求 ……..………… 22 3.2 传统单层建筑 …………. 23 3.3 重楼式建筑 ….……….…. 24 3.4 中西合璧式建筑 ………. 25 3.5 文物保护单位 …………26
2
CONTENTS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1 总体要求
1.1 基本原则 1.2 风貌要求 1.3 色彩要求 1.4 发光形式 1.5 内容构成 1.6 体量要求
风貌控制区(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牌匾标识应与所处 街区风貌相协调。
风貌引导区(三环路以外)及平原风貌区、山前
5
1.3 色彩要求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牌匾标识背板的主色色相选择,应以建筑外立面的主色为基准,选择与之协调的色相。
色相选择
1、牌匾主色与建筑外立面主色为近似色配色(0-30°) 宜用于传统风貌建筑或现代风貌的居住、办公建筑的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设置位置示意 25
3.5 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为保护古都风貌和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世界遗产、国家级、市级、区级文物 保护单位,牌匾标识可按历史原貌予以保留。
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牌匾无存,需恢复设置的,应遵循文物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恭王府
注: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4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
前 言
本指导意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有关加强城市设计、 塑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城市特色风貌总体要求,对牌匾标识设置的位置、 体量、色彩、照明等方面,通过说明、图示等方式指导我市建筑物牌匾标识设置工作。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京政管字[2007]448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448号)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
冯红
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
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
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
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
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
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
但是,从是否混淆及恶意攀附的角度上讲,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商标,在经营场所主要经销产品为该商标的商品,那么其在牌匾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达到宣传其经营该品牌商品的合理目的,并不构成混淆商品出处及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如果企业
1《广告法》第五条第2款:“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
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使用的是服务商标,基于服务类商标的特殊性质,在牌匾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服务商标用于牌匾则极易造成混淆,应当认定为侵权。
另外,针对许可使用的商标,企业取得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就该商标用于牌匾也应当进行相应备案,并在使用商标时注明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进行户外广告宣传设置牌匾也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实践中不乏经授权合法使用商标的案例,比如MIX酒吧,比如家电产品的专营店等。
但是将他人商标用于牌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如果经营者在使用牌匾时违反了相关规定未进行备案,或者违反《广告法》、《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可能会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比如朱以山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案、复议决定案2,案中正是因为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的名称(他人商标)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且虽然其已取得相关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在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因此才受到了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因此,企业在牌匾上使用经许可的他人商标务必谨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风险。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应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应当构成侵权,被侵权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文中所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的情况仅限于尚未将使用到牌匾上的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亦应构成侵权。
但在实践中对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还是有所区分的,一般情况下,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均可认定侵权行为,而对商品商标的类似情况会适当放宽。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3,判决中指出:“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的行为,构成对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由于本案涉及历史因素,因此,应当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市场竞争、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本案争议。
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集团公司所有的‘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
”因此,该案中,法院最终保留了天丰园饭店对“狗不理”商品商标的合理使用,而确认了其对“狗不理”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
2 案号分别为(2016 )浙0103行初82号、(2016)浙0103行初105号。
3 案号:(2007)鲁民三终字第70号
(三)牌匾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混淆的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牌匾上使用的名称虽然与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虽然不能以商标侵权主张权利,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老黄记公司与黄家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中,开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无论是老黄记公司的注册商标‘金珠老黄记’,还是其字号‘老黄记’,在文字、构图上均与黄家老店的‘黄家’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老黄记公司对黄家老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构成侵犯。
但老黄记公司在与黄家老店无任何历史渊源之情况下,将‘老黄记’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突出使用,显然意在误导公众,产生市场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根据开封地区市井一般语言习惯,在相关公众中说起灌汤小笼包子,一般会将‘黄家老店’的小笼包子简称为‘老黄家的包子’。
同时,根据开封地区口音,‘家’的习惯性发音为‘jie’,而‘老黄记’中‘记’的习惯发音为‘ji’,二者从音节上相差不大;从‘老黄记’的字号来看,‘老黄记’是由弱显著性的‘老’来修饰‘黄记’二字,其呼叫的重点在‘黄记’,而‘黄记’与‘黄家’在河南地区的发音比较近似。
基于黄家老店在开封市民中享有的百年盛誉,在视觉上虽然双方牌匾不相似,但口耳相传中,相关公众在看到历史上由黄家始创的灌汤小笼包子被标记‘老黄记’字样的餐馆经营时,会产生二者实质上存在内部嫡传关系的联想,从而产生混淆。
毕竟,老黄记公司作为与黄家老店处于同一地域范围的同业经营者,熟悉开封地区语言习惯,并明知相关公众对‘黄家老店’具有较高知晓程度,仍将‘老黄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该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黄家老店’良好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黄家老店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
”涉案的商标、字号在字形、读音上虽有差距,但方言读音近似,法院最终从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可能、以及被告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上认定了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经营者在牌匾上无论使用自有商标还是他人商标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尤其是在使用他人商标时,不得恶意攀附商誉、不得为“搭便车”而破坏
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从而侵害他人的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作为企业也应当提高知
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也有助于降
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使企业健康、持续、长远发展!
4 人民法院报【法宝引证码】CLI.C.1425790;案号:(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163号、(2012)汴民初字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