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为优化工业用地资源配置,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基行动,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61号令)、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3号)要求,并学习借鉴“对标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先进经验,现就推动我市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落实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革试验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多种方式供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积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和标准厂房出租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工业项目的用地需要。

市或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工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产业生命周期、开竣工投产时间、产出效益等因素,就准入条件、供地方式与土地使用期限等提出明确意见,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长期出让。

经市政府批准,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经济信息产业等鼓励类工业项目,可将50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二)弹性年期出让。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将不超过30年(一般可为20年、25年、30年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三)租赁。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20年)内(一般可不低于5年)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承租人,并由土地承租人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

分期支付土地租金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成办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1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提高工业集中集约化水平,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杜绝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镇工业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擅自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含我市与周边市州合办工业园区)调迁,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精神,严禁工业园区外擅自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快工业园区外落后产能淘汰步伐,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引导工业园区外现有工业企业按规划有序调迁进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制定5年调迁规划和实施方案,全面提升我市工业集中集约发展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锁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基数,严禁在工业园区外违规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

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成府发〔2009〕25号文规定和我市工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锁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户数,严格把好注册登记、项目核准、排污许可、规划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及供地、供能关,严格禁止在工业园区外违规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含个体工商户)。

2.对成府发〔2009〕25号文允许在工业园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在办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动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成经[2009]282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成经[2009]282号)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成府发[2008]52号)和《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成经[2008]28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供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供地条件以按挂牌方式实施供地的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落户在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区外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除外),并已按规定向市投促委履行了项目备案手续;(二)符合“一区一主业”产业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二、供地程序(一)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审核,市经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审核同意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完成后,各区(市)县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报市经委备案。

三、供地管理(一)各区(市)县在洽谈引进需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时,要按照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投促委进行项目备案。

(二)各区(市)县要统筹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时序,组织用地报征,及时领取批文,严格供地程序,保障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成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8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调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全面提升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水平,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调迁进入工业园区和成都市与周边市(州)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企业调迁要以产业布局规划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有序调迁的基本原则,确保实现“调迁一批、保留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调迁对象与调迁方向第四条依据园区外企业用地、建设、环境及未来发展综合评估结果,筛选确定调迁企业。

第五条调迁企业须符合产业政策,调迁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要求,并按照“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定位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2500万元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调迁企业,应引导其进入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待企业扩大规模、达到用地标准后再按照相关政策供给土地自建厂房。

(二)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达不到单独供地条件且不愿意进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支持其调迁出市域范围,优先推荐落户到合作园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成府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依据为促进工业企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按照《成都市工业布局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以2008年12月底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五部门联合调查核定的我市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在我市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和重点镇工业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的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业技改、扩建项目。

三、遵循原则严格限制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

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地矿产、林产资源,以及没有规划工业点的乡镇允许适度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违反规定者,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发改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不予核准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安监部门不予核准安全生产许可,能源管理部门不予供能,国土部门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四、职责分工(一)利用本地矿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由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利用本地林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手工业生产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由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企业由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认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活动,但不包括国有林地和军事用地。

三、定义
1.土地使用规划是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实施的空间格局、功能布局、数量规模、结构类型、环境功能及发展方向等状况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2.建筑规划是指对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分布、结构、环境因素等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四、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
1.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地方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的职能。

2.成都市保护和使用好土地,规范和加强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使用规划审批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使用管理机制,实行土地供应挂牌价、招投标等方式配置,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业用地程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业用地程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业用地程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成经信办[201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业用地程序管理的通知(成经信办[2011]119号)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分)局: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程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备案(一)新用地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正式签订后1个月内,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填报《成都市签约工业项目信息备案表》向市经信委申请备案。

(二)项目备案作为项目申请用地计划指标和供地准入审查的依据。

二、项目用地报征(一)各区(市)县根据项目需要,动态向市经信委提出用地申请,市经信委及时审查,在年度计划总规模内,分批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安排。

(二)各区(市)县按下达的用地范围和面积组织土地报征,组件资料报市经信委复核确认,市经信委出具确认的函件作为市国土局用地报征接件要件。

(三)组件工作原则上自项目用地计划安排下达2个月内完成,没有按时完成组件工作的或完成组件但未通过复核的,相应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经信委收回另行安排。

三、项目供地程序(一)拟供地块由园区管理部门填写《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报市经信委审核,作为国土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的要件。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信委审核同意的《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

(三)拟用地的工业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和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成都市工业项目准入意见书》报市经信委审查,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方可参与土地竞买。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工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工业用地的合理管理对于促进工业发展和城市规划有着重要的作用。

成都市作为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和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工业发展和优化城市布局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业用地规划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工业用地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根据成都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工业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同时,根据工业发展的需求和环保要求,划定工业用地的不同用途区,包括生产区、绿化区、管理区等。

此外,还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用地容积率等因素,确保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三、工业用地的供给和管理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用地的供给和管理方式。

根据需求预测,制定用地供应计划,并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用地的配置。

同时,对于已经供应的工业用地,要加强管理,确保其合规经营和环境保护。

如果发现工业用地存在违规行为或者环境污染等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治,保障公众权益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工业用地的利用和保护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强调了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首先,要促进工业用地的集约化利用,通过优化工业布局和提高空间利用率,实现资源和能源的高效利用。

其次,要加强对工业用地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工业废品和有毒污染物的排放,确保生态环境的净化和改善。

同时,支持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鼓励工业用地向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等高附加值领域转型升级。

五、工业用地的监督和奖惩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工业用地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对于优秀的企业和工业用地项目,要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激励其继续发展和改进。

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奖惩,确保工业用地的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工业发展和城市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1992年1月3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县国土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成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1〕5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已征未供和已供未建的各类土地(以下简称空闲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一)属地为主。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加强监管。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和有关既定要求做好空闲土地涉及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管、查处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并将本辖区各类空闲土地城市监管责任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五城区政府负责配合处置本辖区内空闲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二)分工负责。

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空闲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并依法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交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空闲土地未按要求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土地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和区(市)县规划部门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意见》(成府发〔2010〕25号)要求,对空闲土地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填报时间: 2015-07-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府发〔2015〕21号签发时间:2015-07-03 生效时间:2015-07-03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点)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监管管理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履约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08]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08]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08〕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拓展我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构建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总部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市工业总部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二、有关定义(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建设的为工业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的工业性建设项目。

(二)工业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营运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项目用地性质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企业不得以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或房地产开发。

四、项目规划控制要求(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工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工业性科研用房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业性科研用房建设项目受理。

(三)工业性科研用房的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五、房屋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产权性质为工业性科研用房。

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最小分隔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为工业总部基地项目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2009年11月3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改善供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抓好存量土地清理和促建工作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清理存量土地和促进动工建设专项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对2005年以来供应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逐宗进行清理。

对非企业原因影响动工建设的,各区(市)县要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保证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经促建仍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并对外公布;对形成闲置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大力推进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出让价款欠缴额度仍然较大的情况,各区(市)县要加大催收力度,按以下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理:(一)对2008年5月12日前,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催缴通知》(以下简称《催款通知》)。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附件: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三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

区(市)县按年度计划和项目需求相对成片组织报征,工业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认定,并督促区(市)县政府严格按照审定后的项目实施供地,供地后,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项目报市经委和市国土局备案。

第四条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用地:(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二)符合国家、省、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建筑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和工业用地亩平税收等相关要求;(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

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

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四)优先保证市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五)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1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六)选址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新增工业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每年年初,市经委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会同市国土局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三)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依据有关供地要求,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下达用地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供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成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一)术语定义。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1.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用地类型。

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

二、加强规划布局管控(三)优化产业功能区用地布局。

按照“功能复合、产城一体、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对需实施整体提质改造区域的工业用地科学论证,可调整现有城市规划,适当增加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配套用地,满足“职住平衡”和产业功能区提档升级的需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第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供地管理第八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经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通过项目,未纳入年初市综合评审但确需当年用地计划的项目,须单独申请评审;新引进项目应在市投促委备案。

(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

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挂牌供地。

(三)各区(市)县完成项目供地后,国土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部门分别报市国土局和市经委备案;房屋竣工验收时严格按《项目准入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鼓励各区(市)县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租用、分年度、分阶段出让等形式,使用城镇建设用地。

(一)对投资规模不大,预期经济效益不稳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二)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实行缩短年限出让或分阶段(首次出让5年土地使用权,5年期满后,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再酌情出让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收回用地)方式供地。

(三)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通过出让方式和按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当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

第十一条鼓励工业点内项目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逐步提高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经批准新上的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轻工产品制造项目,原则上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监管管理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履约管理。

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间、出让价款缴纳和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土地收回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

已用地项目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约定。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管理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竣工验收。

工业项目竣工后,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和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对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复核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土地的清理。

采取要求限期增加投资、股份合作以及置换、回购、削减用地规模、无偿收回等方式,有计划地促进建设慢、投资强度低、综合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的项目,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项目用地收回。

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定期对已供地项目进行评估考核,对产出效益、建设规划管理等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符合退出条件的,依法清退,收回用地。

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督促区(市)县对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条件的督促尽快开工建设,无法开工的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用地整合。

鼓励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调迁,企业调迁后原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城市建设的,所在区(市)县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市国土会同市经委审查确认后,安排剩余50%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企业调迁后,原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复耕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用于工业发展。

第十七条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不定期地对保证市以上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情况、用地指标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督查,年底会同目标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对上年度用地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安排与区(市)县上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效益挂钩,项目当年开工率、投产率差的区(市)县,相应减少用地安排。

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好的区(市)县,实行工业用地计划安排倾斜;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差的区(市)县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次年不予或减少安排工业用地计划。

第十九条新出现闲置、空闲土地的区(市)县,在收回用地或促进开(复)工前,原则上不安排工业项目用地。

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暂停相关区(市)县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核减直至取消次年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一)未报审《项目准入意见书》、未按《项目准入意见书》相关要求实施供地和项目供地后未及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的;(二)企业调迁后,市上确定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未全部用于工业发展的;(三)工业项目未经综合评审认定,擅自供地的;(四)挪用新增工业用地计划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的决定》(达市委发〔2011〕1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行为,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要(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规划,及时将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库,适当进行前期开发,确保常年有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满足工业用地需要。

(二)优先保障重点产业用地。

存量国有土地和工业储备土地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保障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支持重点产业快速发展。

(三)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以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和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进度和规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操作程序。

要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

二、严格工业用地政策,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工业用地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签订入园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代替工业用地供应审批。

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

(二)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

要认真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经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各县(市、区)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各工业园区(集中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工业用地出让金予以优惠。

严禁各工业园区(集中区)之间为争取项目竞相压低地价招商。

(三)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各县(市、区)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项目容积率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指标,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任何项目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