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案例 男子院内睡觉遭碾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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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案例男子院内睡觉遭碾压身亡
法律硕士是应用型硕士,从理论到现实,再从现实回归理论,如此循环往复,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它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用到实处。
近几年,特别是17年之后,法硕初试越来越多地结合社会热点案例来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透过真题可见当年社会热点;而在法硕复试中许多高校都会选择社会热点案例来进行选拔,热点案例已然成为法硕考试之重。关注社会热点案例,寻找那份似曾相识,与出题老师在此邂逅!
【凯程法硕案例】
男子在树荫下睡觉,却不料遭车碾压身亡。6月13日,顺义法院对肇事者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8月31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建筑材料配送中心院内,杨某驾驶黑色奥迪汽车行驶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碾压在院内睡觉的男子戚某身体致其死亡。经鉴定,戚某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杨某在庭前供述称,事发当天,其到顺义区北石槽村一院子租脚手架。驾车进入院内时,戚某正躺在路边一棵树下。戚某看有车经过,就起身让行。后杨某原路返回,转弯时没注意到戚某还躺在那棵树下。这时有人喊轧人了,其赶紧停车,看见一个人躺在车后,当时还有呼吸。后救护车到现场,急救医生确认该人死亡。
庭审中,杨某认为案发地点属于道路,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问题与思考】
1.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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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链接】
知识点一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遇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知识点二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有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过失。
知识点三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过失。
【实战演练】
甲驾车到某院子租脚手架。驾车进入院内时,乙正躺在院内路边一棵树下睡觉。乙看有车经过,就起身让行。后甲原路返回,转弯时没注意到乙还躺在那棵树下致乙当场死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单选)
A.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疏忽大意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