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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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及经验
美国该项制度起步较早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1966年以前,环境风险还未明显地显现出来,由公众责任保险单直接承保环境污染损害。
1966年~1973年,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了保单
的承保范围,开始包括因持续或渐进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1973年
以后,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诉讼案件数量飞速增加,赔偿费用巨额增长。
公众责任保险单不愿再承担因故意造成的或渐进性的污染事故的
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开发了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突发
性及累积性污染事故,但以索赔型为基础,范围比较有限。
同时,美
国政府增大了立法管控的力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一系列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严
厉的惩罚制度。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一般到专业、
从完全自愿到强制、从承保突发性污染扩大到承保渐进性污染的过程,在调整中发展,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推动措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政府起决
定性的作用,若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举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失败的
试点经历将再次上演。
1.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我国企业环保意识
较低,对保险的理解也不够深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
从中
央文件来说,顺应两会“环保风”,推出相对应的指导文件,颁布明
确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操作层面的政策;从环保部、保监会来说,
配合出台一系列的通知和办法等;从各地方政府看,出台《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等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2.建立环境保护信
息共享平台,增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环保部门的
检测指标、各企业的环境信息、投保信息和理赔信息、政府环境监测
站的实时监控指标、污染事故的原因鉴定和处理情况等,有效传递环
保部门、保监会、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等各方的信息。
3.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按省级规划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由
政府部门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门基金,用于应对恶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
基金的来源理应包括: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一
定比例;各地方政府财政按照保费收入的比例转移的资金;未投保的
企业所缴纳的罚款;政府环境行政征收费用如排污费的一定比例;社
会捐助、基金孳息等。
(二)完善合同具体内容考虑到保险公司经验不足,承保范围的扩大适
宜循序渐进,由只承保突发性的污染事故逐步扩大到囊括渐进性事故。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差别费率:对污染水准较高的行业实行高费率,促使企业采用更为环保的技术,并认真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减
少污染物的排放;针对企业的排污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区别制定保
险费率。
实行浮动费率,投保企业上个年度没有出险,或采用了有效
的环境保护措施,理应降低保险费率。
(三)发展保险中介,促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保险中介的积极
参与能够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改善企业不懂保险、保险公司环
保技术和人才欠缺的局面。
例如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经纪对企业的
环境安全管理实行实地查勘,找准企业的环境风险点,并以专业的角
度协助企业评估环境风险,与保险公司商议适宜的保险费率与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中介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邀请专家
实行安全讲座,实时向企业通报汛期或其它自然灾害信息等,对相关
信息与数据的定期汇总,提升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效性,并成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方案、调整费率的重要依据。
污染事故发生后,监
督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即时赔付,保证投保企业的利益。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