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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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近些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也损害了自然生态,给国家发展带来了诸多阻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

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措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为环保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下文中将从实施的方式、机制和效果三个方面分析这一保险制度。

一、实施方式为了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在多方面着手。

首先,需要加强环境污染责任的目录和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为保险的赔偿和责任划分提供明确的依据。

其次,需制定明确的保险机制和程序,并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其长期有效性和持续稳定的金融支持。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专业的保险评估机构,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测,为保险公司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以提高保险的精准度和可靠性。

二、实施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保险赔付机制和保险监管机制两部分。

在保险赔偿机制方面,应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环保责任的重要补充,为企业提供在环境事故发生后的快速赔付支持,减轻企业的环保压力,降低企业的风险成本,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因环保责任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对企业的抵触情绪。

同时在保险监管机制方面,政府应该加大环保监管力度,明确划分保险公司和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保险公司规范性,加强保险赔偿的监管和控制。

保险公司在行使赔偿职责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核赔体系,严格按照赔付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赔付管理,这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做好环保工作,降低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的发生率。

三、实施效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因环保问题而产生的苦恼和压力,推动企业加强环保工作,从源头上降低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的发生率,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此外,保险公司在赔付企业的损失时,也可以通过在污染企业的风险管理、事故预防和环保技术、管理咨询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为企业进一步化解环保压力提供相应的辅助帮助。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____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通过对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种____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环境: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治理,降低环境污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2. 保障受害者权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并确保受害者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信心。

3. 推动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即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地管理环境污染风险。

2. 公平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环境污染程度和受害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责任分担、赔偿标准和保费等,确保公平公正。

3. 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即通过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环保的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1.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用于支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金。

2.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和责任分担等,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 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环境污染风险。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们认 为 , 被保 险人肇事后 , 因其 参加 了环境 责任保 险而免 会 除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 其推给保 险人 , 将 从而逃避 了责任。其
次 , 国的环保 法规不健全 , 我 尤其 缺少污染赔偿 方 面的法律 规定 , 再加上执法不严 , 在客观 上没有 给排污者造成压力。虽
境污染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 或因 旷 }持 久的诉 讼难 以及 时 j
和治理 责任时 ,就 由保险公 司代 为支 付法定数 额的保险金 。 这实质上是排 污企 业通 过保险 合同将 巨额赔偿 责任转嫁 给
了保险公 司。环境责任保除 的保险标的既不是财产也不是人 身, 而是被保险人 ( 害人 ) 向第 三者 ( 害人 ) 致 应 受 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这种赔 偿责任的金额 是不固定的 , 险 人为保 保 障 自身利益 , 往往对承保 责任 和范围做 出严格规 定。保险公 司只对突然 、 意外的污染事故 承担保险责任 , 而将故 意的 、 恶 意的污染视为 除外责 任 。为 了限制 责任 , 国的保 险公司一 各 般都 把长期的慢性 污染排除在外 。 环 境 责任 保险是 伴随 着环境 污染事故 的不 断 出现和公
的赔付率为7% 8% 赔付率过低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过 0 0。
窄, 我国 目前只是把突发性 污染事 故造成的 民事赔偿责任作 为保 险标 的。事实 上, 由于 污染 而造成 民事赔偿 的不应 当仅 限于突发性污染 事故 ( 如工厂‘ 炸 、 爆 毒气泄漏 ) 还应 包括累 , 积 性污染事故 , 染物 累积 到一定程 度 , 污 同样会对 第三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 害 , 且后者 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 比前 者大 得 多。责任范围过 窄 , 风险就相应减少 , 付率过低也就不难 赔 理解。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 分的 , 最低 的为 22 最高的为8 与其他险种 只有千分之几 的费率相 比, . %, %, 要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各国纷纷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经济重镇,环境污染问题也备受关注。

虽然辽宁省已经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问题意识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形式。

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率较低,企业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环境责任的认知和承担。

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经验和技术还不够成熟,很难提供有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监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2. 正文2.1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1.保险产品不足: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供应数量有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需求并不充分。

部分行业或企业可能无法购买到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导致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无法完全得到覆盖。

2.赔付标准不明确: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方面,存在赔付标准不明确、操作不便利等问题。

一些企业在申请赔付时面临审批困难、赔付过程冗长等情况,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后的经济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补偿。

3.信息不对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部分企业对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了解不足,导致购买保险时存在盲目性,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4.监管不严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一些非法经营、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我国的环境并不算很好,这个时候如果出现的单位污染环境的话,就可以直接举报处理,⽽且有的地区举报环境污染⾏为还可以获得⼀定的奖励。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建⽴了海洋油污损害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他有关环境侵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等少数法律,这些法律只建⽴原则性框架,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赔偿损失”,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额度,也没有明确企业的保险责任和监督管理机构,受害者不能依据法律得到补偿。

⽬前国家层⾯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的指导意见》,这⼀意见⽬前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度。

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在保险责任的实现中做了相应的完善,新《保险法》第65条第⼀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0条第⼀款的规定,即“保险⼈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同时增加了第⼆款,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的请求,保险⼈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被保险⼈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

虽然法律做了改进,但还是不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从规定上我们不难看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建⽴在两个条件上:(1) 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

此条件可产⽣两个法律效果,⼀是被保险⼈对第三者的侵权之债确定,被保险⼈基于侵权关系成为第三者的债务⼈; ⼆是保险⼈对被保险⼈应赔偿的保险⾦确定,被保险⼈基于合同关系成为保险⼈的债权⼈,也就是被保险⼈把⾃⼰对保险⼈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2)被保险⼈怠于请求。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与对策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 ; 责任保险; 制度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3 . X8 07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7 2(0 0 1. 0 70 1 7 - 9 . 1)2 0 3 .4 4 2
Ab ta t T i p p rea o ae h mp  ̄a c f n io e tl o lt n l b l s a c n e ef — s rc : h s a e lb rtd tei o n eo vr n na l i i i t i u n eu d r h r e m p u o a i nr y t e
evrn na l bl s a c bo d ia a z sh rsn ta o n jr rbe o e vrn na p l n i me t ait i u n e ra ,t nl e e ee t i t na dmao o l f n i me tl o— o li i nr y a y t p su i p m o
1 环境 污染 责任 保险概 述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 是 以企 业发 生污染 事故对 第 三者 造成 的损 害依法 应承担 的赔 偿责 任为 标的 的保 险。当前 , 国正处于 环境 污染 事故 的高 发期 , 些 我 一
轻政 府 负担 , 进政 府 职 能转变 。因此 , 促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具有 经 济补 偿和 社 会管 理双 重职 能,被 人们 形 象地 称为 “ 色保 险 ” 绿 。 中共 十七 大 报 告 指 出 : 必 须 把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
q e ta se e st to fs d e lu i n a c d n si n a Ba e n bre r d c i n t he ma n m o e f u n u tr i i n o u d n po l to c i e t n Chi . s d o i fi o u to o t i d lo ua nt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运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运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运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有环境污染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最终只能由集体承担。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经济权利,同时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污染监管。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规则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工业生产所产生废物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虽然2007年12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推广虽有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改善。

一、承保范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初都只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责任,当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承担主体的鉴定技术提高时,开始承保持续或渐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较弱,所以应以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为主要承保对象,对于持续和渐进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一定要进行再保险,将高风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单分保出去,这样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同时保障受害者得到赔偿。

其次,对于持续性和渐进性的环境污染保单,国家应该给予保险公司更多的税收优惠,对于潜在的高污染企业,国家也应该进行保费补贴,提高投保企业的积极性。

二、责任免除责任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但不是被保险人的一切环境责任后果都应由保险人承担。

依照欧洲保险司法实务,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以被保险人具有特定致害目的所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属于除外责任。

同时,由于我国国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

此外,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投保企业进行审查,严格估算企业的风险程度,保险人还要对被保险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如果企业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或采取措施不符合有效预防要求,则有权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完善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A bsr c :The c rntst ain o n io me t fCh n s O e e e t a e i s e vr nme tlpol to a c d n s ta t ure iu to fe v r n n o i a i S s v r h ts rou n io n a lui n c i e t ha e fe u n l a pe e . Ho t u o aa e b t e r tc ig vci v r q e ty h p n d w o h ntfrb lnc e we n p oe tn itms’l g lrg t n a ig t e e e p ie e a ih sa d m kn h ntr rs
c ae te s caiain o h iblt fc mpe ai n fre io me t l o ta sl e t e di m ma i h e d r r t h o i l t ft e la iiy o o z o ns to o nvr n n a tr nd ov h l e n t e r me y f o e v r n n a o t n io me a ib l yi s r n e lg ls se a e r n tme. Ths atce dic s e h o tuc n io me t ltr ,e vr n ntlla ii n u a c e a y t m pp a si i t i ril s u s st e c nsr — to flg ls se ,s o fc v r pp o e r a iai n a d o e a in mo e o p e e o d s g e to rb l in o e a y t m c peo o e ,a r v d og n z to n p r to d lt r s ntg o u g sinsf ui o d— i g e vr nme tlla lt n u a c e a y tm n Ch n n n io na ibii is r n e lg ls se i i a. y K e o ds e vr n ntlp l in;la iiy i s a e;v lntr ns r nc y w r : n io me a ol o ut ib lt n urnc ou a y i u a e;c mp s r n urnc o ulo y i s a e

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74-2017 年第 3 期职工法律天地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陈 元(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摘 要: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困扰下的中国,建立健全污染责任承担与纠纷解决机制越发重要。

环境责任保险在污染损害赔偿、分散企业风险、防范灾害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的情况下,得出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实施存在保费高,偿付率低,险种较少且分类不科学等几个问题之后,分析背后的相关原因并针对性的给出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提高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以及其他综合配套措施等解决方法,以期对改善环境责任保险长期以来不正确的认识以及叫好不叫座的情况。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保险体系;完善建议1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与意义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时,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相应数额的保险金。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污染企业环境守法具有强化功能、对污染受害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对社会具有强大的调节润滑功能”,具有其他环境管理手段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

2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2.1承保企业数量上不够大,险种不足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数不多,集中在较大的几家国有保险公司。

而且提供的险种数量寥寥,基本上没有区分。

更加谈不上对于投保企业进行定制化的保险服务了。

究其根本,第一,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形势、生产规模和产品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广度与深度的范围各不相同。

这使得保险公司必须以各个单位为基础单独设定保险标准,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都可能千差万别。

因此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第二,能够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寥寥无几,因此市场缺乏竞争,也就没有进行创新和提高服务意识的基础,同质化严重。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为了保护环境,也为了转嫁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先后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它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从选择性到普遍性保险的过程,最初大多从污染严重的核装置及易发生突发性污染源开始,再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

例如,1965年英国颁布核装置法,其中规定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磅的核责任保险;1970年,声震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也在英国展开,承保因声震等噪音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国的专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始于20l!t纪70年代,在此之前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单加以承保。

1991年1月1日,德国依据《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开始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要求所有的工商企业者都要投保该险种,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在美国,早在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中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建立了强制保险制度,并规定投保的额度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而有所区别。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可以追溯至11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976年8月,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可以称得上是最早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逐我国环步加强,某些法律法规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有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台。

例如,有关交通运输法规要求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为其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通过保险转嫁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公众伤害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个别保险公司如华泰财险也推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湖北“两型社会”建设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湖北“两型社会”建设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 : 张燕 (16 9 8一 ) 女 , , 苗族 , 湖北恩施人 , 中农 业大学 文法 学院副 教授 ,硕士生 导师 。主要研 究方 向 : 业经济 华 农 法。潘胜莲 (18 9 4一 ) 女 ,湖北 黄冈人 ,华中农 业大学文法学 院经济法学硕 士研究 生。主要研究方 向: , 经济法。 8 3
间层主体 。
关键词 :两 型社会” 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 ; “ ; 法律制度
当前 , 国正 处 于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高发 期 , 我 一
治 。20 ” 0 7年 1 2月 1 日, 4 国家发 展和 改革 委员 会 下
些地 方 的工 业 企业 污染 事故 频 发 , 重 污染 环境 , 严
风 险 , 使 其 快 速 恢 复 正 常 生 产 ; 利 于 发 挥保 险 促 有
机制 的社 会 管理 功 能 , 轻 政 府 负 担 , 进 政 府 职 减 促
谐理念为主导 , 促进经济繁荣 、 社会稳定、 使人们能
够 和平 相 处 、 居 乐 业 为 目的 的发 展 策 略 。构 建 安

“ 两型 社会 ” 建设 起 到 极 大 地 推 进 和促 进 作 用 。环 境 法 治指 出 了“ 型 社 会 ” 景 下 解 决 环 境善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 建
重 要 的发 展路 径 , 旨在 促进 和保 障 经济 、 会 和 环 社 境 的可持 续发 展 , 两 型社 会 ” 为“ 的建 设提 供 了有 力 的法 制保 障 。 ( )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 型 社 二 环 “两
求, 将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 制度化 、 法治化的轨道是两 型社会建 设 的必然选择 。环境 污染责 任保 险法律 制度 的缺失

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

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

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一、存在的问题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据统计,20XX—20XX年,湖南省累计投保1027家,保额亿元,发生理赔54笔,赔款831万元。

保险覆盖面包括: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

试点的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健康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调节器”、“稳定器”的作用。

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充分发挥出来。

据有关资料显示:湖南全省14个市州的77个工业园区中共有8434家,而一些重大风险污染风险源如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污染较重,依然散布在工业园外,绝大部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投保的数量不多,成为环境污染管理和保险的盲区,这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以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为主,既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2.需求的意愿不足,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所以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在现今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其优惠,自然缺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意愿。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和信贷扶持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的支持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

江苏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

江苏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

共 检查 企业 1 7家 , 0 查处 事故 隐 患 2 6处 。 2
天 津 危 化 品项 目将 迂 幽 外 环线
8月 l 1日, 天津 市有 关部 门获悉 , 天 津 市安 从 《 当按 照城 市 规划 和有 关要 求进 入工 业 园 区。新 建加
全生产 条例 》 于 9月 1日起施 行 。 津市外 环 线 以 将 天 内 区域 及 区 、 的城 区范 围 内 , 县 禁止 新建 危 险化 学 品 的生产 、 储存 项 目: 有危 险化 学 品生产 、 原 储存 项 目,


拿 母爱 蘩 2 1 . 00号

根据 条例 , 津市新 建 危险 化学 品建 设项 目 , 天 应
浙 江 强化 危化 品 管线安全 监 管
浙 江省安 委办 近 日发 出通 知 .专 门就 危 险化 学 品管线 安 全监管 工作 做 出部署 。 浙 江省要 求 危险 化学 品生 产经 营单 位要 落 实施 工 企业 安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对 涉及 危 险化学 品输 送
的不 安全 因素 等情 况 进 行 细致 检 查 , 目前
l 5种危 险 化工 工艺 的生产 企业 ,必 须在 年
包 括 安 全发 展 规 划 的制 定 ,合理 规 划 危 险 化学 品 生产 、 存 布 局 , 照 相关 标 准 控 制 储 按 储 罐 之 间 的安 全距 离 ,落 实 化 工 园 区安 全
应 当按 照规 划逐 步迁 出 。
油站 、 气站 周边 的安 全 防护距 离 。 符合 国家 有关 加 应 规定 。 有加 油站 、 气站 不 能满 足安 全 防护距 离要 原 加 求的 , 应采 取 阻 隔 防爆 、 油气 回收 等 安 全技 术 措 施 , 达到 安全 防 护要求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舍 焉 教 与研 宓 舌
21年第3 总第17 01 期( 3 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 的问题 及完善对 策
仲伟旭 翟 , 坤2
(. 1山东省人 民政府研 究室, 济南 2 0 1 ;. 5 0 12 山东经济 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 南 2 0 1 ) 济 50 4

要: 近年来全球环境 污染 日益严重 , 了对环境进行有效优化 , 为 减轻 国家财政 负担 , 高企业生存 竞争 力, 提 实现可
试点 , 逐渐实行强制保险。 谷明保护部 门制定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企业 目录, 对这些企业实
融政策理论 与实务 等 ; 翟坤 (97 )女 , 18一 , 山东 省济 宁人 , 山东经济学 院金融学 硕士 研究生 , 研究 方 向为商业 银行
制度研 究。
施强制投保 , 其余企业可采取 自愿投保。 2保险责任范围。 . 国内专家对我国的保险责任
范围意见较一致 , 普遍认为应扩大现行 的保险责任
75
舍 融 教 学 与研 究
范围。 熊英 、 别涛 、 王彬 (07 认为在保 险责任范围 20 )
2 1 年第3 总第 17 01 期( 3 期)
支 出的治 理 费用 。 另外 除 了对 非 故 意 的突 发性 的环
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失 , 如此规定将难 以解决诸多企 业面临的非事故污染损害产生 的赔偿责任 问题 。 刘 耀 棋 (9 6 也认 为 应 扩 大保 险责 任 范 围 , 破 突 发 19 ) 打
围。 大多数 国家采用 的是分步走的承保策略, 即先承 保突发性 的环境侵权行为 ,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 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及
其实现 )企业因污染环境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 。 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清除污染物而支 出的费用应该作为环境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4 保险 ()

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性思考

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性思考
德国《 环境责任法》 于第 1 9条特别规定 了特定设施 的所仃人必须
采 取 一 定 的 预 先 保 障 义 务 履 行 的 预 防 措 施 , 括 : 1 责 任 保 险 , 与 包 () 即
采用比较灵活、 变通的方式等等, 这些都使受害人获得救济 的可 能性 度 — — 以 德 国为 典 型
如下特征:
1 承保内容的限定性 . 依据保险的~般原理, 商业保险的可保风险须满足 以下条件 , 一 是必须是纯粹风险。二是风险事故的发生对 某一具 体的标 的而言必 须具有偶然性。 是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故意的行为所致 。 三 非 根据 保险基本原理, 险公司只能承保偶然性和突发性事故引起 的环 保
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问题 的有效方式之一, 本文通过借鉴其他 国家的经验 , 分析 了 这一制度在我国实际实行 的困境和原因, 出一个符合 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架构。 提
关 键词 环境 责 任保 险 强制 保险 任 意保 险 再保 险
中图分 类号 : 9 2 D 2. 6
2 责任范围广、 . 时间长

必要或可期待的财务责任。 环保局局长在其依法发 的行政命令 叶, | 要求业主就 日后对 筇三人 的损 害赔偿 责任 ( 括对 人身和财产的损 包
害 )关 闭估 算 费用 以及 关 闭 后 3 、 O年 内所 可 能 引 发 的监 测 与维 护 赞 用 进 行 投 保 投 保 的 额 度 因 突 发 性 事 故 或 非 突 发 性 事 故 而 有 区 别 在
保为 限。 如果设施所有人未履行或末充分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不但主 管机关可以依照该法第 l 9条第 4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禁止 该设施的 运行 , 而且依照该法第 2 条的有关规 定, l 设施所有人还将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 可能会被处 以 1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问题研讨及对策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问题研讨及对策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问题研讨及对策建议作者:周秋宏荀晓东鲁青妮李灿洋来源:《财税月刊》2016年第04期摘要 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危机的频繁发生,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预防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提出了“与其在环境问题出现后治理,不如在未出现前就预防”的观点[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则对于预防和控制环境风险,合理分散环境损害,并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实践阶段,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探讨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约因素;对策建议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念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它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这种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依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2]。

在此机制下可以使环境污染受害者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分散排污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从而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制约因素(一)企业投保意愿不高在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意识还很薄弱,多数中小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因此投保积极性不高。

同时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潜伏性、复杂性等特点使该险种承保范围不明确,不能有效地转移企业风险,赔偿受害者损失。

其次,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巨大,保险公司赔付压力大,风险难以分担。

(二)承保范围狭窄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呈现出承保范围狭窄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只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这是因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决定的,其不具有潜伏期,在环境污染评估测定方面所需的技术要求较低,责任赔偿范围界定较为清晰,所以在出险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比较容易进行。

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多是经过逐年累积而发生的,一旦爆发,就会对环境以及民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活动不断加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

在环境问题面前,人类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其中,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一种实践出色的保护环境的措施。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环境责任保险制度(Environmental Risk Insurance,ERI)是一种保险机制,具体目的是保障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所可能发生的环境责任和环境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简单来说,就是将环境污染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优点1. 能够减少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下,企业只需支付保险费用即可将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这样一来,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为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损失。

2. 有利于环境保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从而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和责任。

企业为防范环境事故及责任而采取的环境管理、技术升级和污染治理等举措有助于保护环境。

3. 提高环境责任意识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下,企业需要购买环境责任保险,这就使得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且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同时,这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管理环境风险的机会,使企业对环境责任问题更加积极负责。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缺点1. 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标准和要求还不够全面,保险保障的范围也有所限制。

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保障范围不够广泛,理赔程序繁琐,赔偿方式不够灵活等。

2. 保险费用成本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用往往较高,这给企业增加了成本负担。

尤其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能会因为难以承受高额费用而不愿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用前景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意识觉醒,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在企业界推动着环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增长。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楚健黄金菊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从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保险模式保险范围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相继出现,造成了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损害。

企业在面对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时难以承受,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它通过适当转移和分散企业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

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内涵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即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同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达到对这种消极损害进行填补的目的。

二、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只在一些法律中有部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了特定行业要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从我国现有的保险业务来看,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过污染责任保险。

并进行过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后来都处于停顿状态。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在污染事故发生率高的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

2.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自愿为主,保险缺乏强制性;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多属于企业自愿投保,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特性,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将环境成本纳入其成本范畴,因此,企业大多都不愿购买环境侵权责任保险。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篇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XX]189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XX〕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及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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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及经验
美国该项制度起步较早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1966年以前,环境风险还未明显地显现出来,由公众责任保险单直接承保环境污染损害。

1966年~1973年,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了保单
的承保范围,开始包括因持续或渐进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1973年
以后,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诉讼案件数量飞速增加,赔偿费用巨额增长。

公众责任保险单不愿再承担因故意造成的或渐进性的污染事故的
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开发了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突发
性及累积性污染事故,但以索赔型为基础,范围比较有限。

同时,美
国政府增大了立法管控的力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一系列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严
厉的惩罚制度。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一般到专业、
从完全自愿到强制、从承保突发性污染扩大到承保渐进性污染的过程,在调整中发展,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推动措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政府起决
定性的作用,若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举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失败的
试点经历将再次上演。

1.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我国企业环保意识
较低,对保险的理解也不够深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

从中
央文件来说,顺应两会“环保风”,推出相对应的指导文件,颁布明
确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操作层面的政策;从环保部、保监会来说,
配合出台一系列的通知和办法等;从各地方政府看,出台《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等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2.建立环境保护信
息共享平台,增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环保部门的
检测指标、各企业的环境信息、投保信息和理赔信息、政府环境监测
站的实时监控指标、污染事故的原因鉴定和处理情况等,有效传递环
保部门、保监会、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等各方的信息。

3.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按省级规划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由
政府部门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门基金,用于应对恶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

基金的来源理应包括: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一
定比例;各地方政府财政按照保费收入的比例转移的资金;未投保的
企业所缴纳的罚款;政府环境行政征收费用如排污费的一定比例;社
会捐助、基金孳息等。

(二)完善合同具体内容考虑到保险公司经验不足,承保范围的扩大适
宜循序渐进,由只承保突发性的污染事故逐步扩大到囊括渐进性事故。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差别费率:对污染水准较高的行业实行高费率,促使企业采用更为环保的技术,并认真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减
少污染物的排放;针对企业的排污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区别制定保
险费率。

实行浮动费率,投保企业上个年度没有出险,或采用了有效
的环境保护措施,理应降低保险费率。

(三)发展保险中介,促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保险中介的积极
参与能够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改善企业不懂保险、保险公司环
保技术和人才欠缺的局面。

例如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经纪对企业的
环境安全管理实行实地查勘,找准企业的环境风险点,并以专业的角
度协助企业评估环境风险,与保险公司商议适宜的保险费率与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中介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邀请专家
实行安全讲座,实时向企业通报汛期或其它自然灾害信息等,对相关
信息与数据的定期汇总,提升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效性,并成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方案、调整费率的重要依据。

污染事故发生后,监
督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即时赔付,保证投保企业的利益。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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