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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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避制度

篇一:回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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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探析

作者:杨强刘琳吕毅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5期

[摘要]回避制度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多有体现,在诸如司法审判、干部提拔、表决投票、人事聘任、评奖评优等多个方面的工作中也会涉及。文章从回避制度的概念、发展情况、作用以及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回避制度提出一定的建议。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在客观上可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机关单位的清正廉洁,保障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关键词】回避;制度建设;监督机制

回避制度最早产生于司法领域中,随后扩展至其他领域。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善,回避制度在法律规章制

度中的重要性也逐渐体现出来。

执行回避制度,是对权力执行者的一种制约,也是对其他人合法合理权益的一种保障;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剔除裙带关系的羁绊,创造健康、积极、公正的工作环境;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执行回避制度,可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更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来源

回避,其最初的含义是“避忌”、“躲避”,即为避嫌而不参与或有意避开其事,将自己置身于事外。回避制度就是为了避嫌而制定的相关制度。回避类型主要包括亲属回避(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其他还有我国古代的礼仪回避等等。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来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

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自然正义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自己担当自己的法官,以及法官应当听取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正当程序原则是为了保证公正,消除偏见,要求权力公正公开行使,使公民免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非法剥夺。

二、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

(一)国外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起源于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回避制度方面的描述。如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及美国的《联

邦行政程序法》对于不适合担任听证人员的回避要求有非常明确的陈述;奥地利的《国家官员法》及波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对本国公务员关于亲属回避司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

篇二:专家管理细则

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经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为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评标

专家的聘任初审、信息核查、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

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

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标准详见《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80-70分(含70分)为良好,7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者,-148-

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加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

应当于开标当天从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和名单密封打印的方式产生。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保持通讯畅通,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及时作出回复,确认参加的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于评标签到时间提前两小时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假。如请假为非书面方式,应在一周内补交书面请假材料。参加上午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请假。-149-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携带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

格证及身份证出席评标会。

第十二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2.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3.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

4.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6.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7.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出国定居或长期居留国外或外省市工作的;

2.因故申请辞聘并已办理有关手续的;

3.回复参加评标,无故不出席评标会的;

-150-

4.工作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导致回避不准确引起评标出现争议或复议的;

5.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信息核查、培训和考试的;

6.评标分数明显背离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且无正当理由的;

7.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8.评标业务不熟练或电子评标软件使用不熟练,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9.评标结果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10.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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