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化建议与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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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化建议与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不断地促进公司的发展,适应环境及技术进步的需要,不断满足市场的需要,进一步调动职工创新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委《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规定》、技术部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办法制定,同时借鉴了其他一些省、市、企业的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创新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总公司鼓励各单位大力开展这项活动,各单位在人力、物力、时间和财力上对职工参加这项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条原则上,要求每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每年都有所创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实施方案,自己或自己领头组织实施,创新活动中取得的技术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性的技术成果归个人所有。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总公司负责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和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日常工作办公室,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附后。
第六条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科,科技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各公司也要设立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科技科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和实施鉴定评审奖励工作,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第三章内容
第十条发明创造
(一)对产品、方法改进或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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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提出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提出的新的具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程的新的设计;
(四)发明的用于前所未有的工程适用的更加经济、耐用的新材料;
(五)发明的能提高效益或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的新型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五)为决策与管理进行研究,经试用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成果。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一)工程质量的提高,新材料的开发;
(二)有效的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人力、物力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试验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企业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包括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工资分配、机械管理、业绩考核、安全卫生、职工教育、监督检查、机构设置、劳动组合、权限划分、责任追究、资源配置、宏观控制、微观管理、岗位责任、思想教育、奖惩办法、沟通方式等;
(六)引进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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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使用。
第四章实施和申报
第十三条每年度由各公司、各项目部发布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向职工征求方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或项目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也可随时发布和指令,指定单位和个人进行研究攻关。
第十五条职工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想到的、看到的、有兴趣解决的问题或难点也可随时申报。
第十六条创新活动应根据自身的能力、所在岗位及现有能够利用的资源展开创新。如果确实效益可观,在经论证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可申请资金、设备和物力的支持。
第十七条各单位及项目部批准安排的创新项目,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和经理部负责解决;涉及到全局性的、经总公司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项目,经费来源由总公司解决。所有用于创新活动的费用开支,可直接列入成本管理费用项下,在税前列支。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公司在收到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和创新项目后,采纳与否,负责人应以最快速度给与答复,只涉及到本项目部的,不得超过5日,涉及到本公司范围内的,不得超过15日,涉及到总公司范围的,不得超过30日。所有项目必须书面申报,均需按照后面的《填表说明》填写《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奖申报表》,报一份到科技科备案。
第五章奖项的设立和要求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和创新活动,设立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第二十条申报发明创造奖的项目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内容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项目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实用性是指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一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具有创新点、先进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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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点:至少在全公司范围内没有采用过,也没有公开提到过的技术。不是业主和监理指令。
(二)先进性:对原有技术有所改进。
(三)效益性:实施以后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申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项目必须具有进步性和效益性
(一)进步性:对原有情况有所改进。
(二)效益性: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奖励。
第二十四条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参考条件(节约资金及产品增值/年)
一等奖奖金2万元100万以上
二等奖奖金1万元80万以上
三等奖奖金5000元60万以上
四等奖奖金2500元40万以上
五等奖奖金1000元10万以上
第二十五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金额条件(节约资金及产品增值/年)
一等奖5000元100万以上
二等奖4000元80万以上
三等奖3000元60万以上
四等奖2000元4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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