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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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摘要: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公平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为其价值追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实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率,公正,可持续发展

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Economic Law

Abstract:Economic Law in real justice,fairness and justice,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order and unity of its value,there is a certain rationality.Valu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values;fair is a social standard,based on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from the unity of the fair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

Keywords:economic law value,efficiency,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和自由等方面。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和公平。其中,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介绍了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是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2)“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3)“整体程序公平说”认为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4)“社会公平说”,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5)“整体效益说”,认为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6)“经济自由说”,认为中国经济因其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始终未摆脱国家的控制,而目前的任务是充分培育市场,鼓励自由贸易。

接着,作者又对经济法价值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效率和公平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关系。

首先,经济法对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整体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为了社会整体效益,个体效益是应该被限制的。但是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整体效益都重要得绝对优于个体效益,挚友个体效益在危及

社会整体效益是才可以适用“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于个体效益”的原则。其次,经济法从社会整体效益需求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产物,其具有经济性。经济法以效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的客观要求。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的独特性在于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础之上。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平。它强调人们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也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但在特殊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也会有冲突。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程度、方式、方面,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要加强政府干预的科学性,提高政府人员的素质。另外,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而且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既体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又蕴涵代际人间的公平,是追求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总体来说,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与经济公平价值都是经济法期望达到的目的,效益是经济公平的惊出,经济公平是效益的终极目的。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更加注重公平。

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它具有秩序、效益、自由、正义等价值。

一.效益: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效益是经济发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的价值基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效益目标价值在经济法中的确立。经济法的效率是指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当个人效益大于社会整体效益,一种资源配置仅对个人有利,而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为零效益或负效益时,经济法就会对这种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已达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效益是法德现实价值,法律的其它价值只有通过效益表现出来才具有现实性。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主要体现在反对垄断、禁止不正当竞争、追求经济总量平衡、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和外部不经济等问题,协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体效益和社会总体效益,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正义效益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最优状态,因而国家必须要行使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从而克服市场经济失调。从社会整体的需要出发,经济法要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总体效益的实现也必须重视团体效益和个体效益,但是又是个别团体效益和个体效益会妨碍总体效益,所以有时也难免会牺牲或者限制团体效益或个体效益来达到总体效益的提升。另外,社会经济总体的长远效益之间也有矛盾冲突,需要协调,要统筹兼顾,更要重视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经济法在当代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经济法只能以效益作为追求的主导价值目标,整体性是经济基础法效率价值的本质特征。所谓效益的整体性,是指法律把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到整个社会,即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整体社会利益中加以认识而得到的肯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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