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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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86号(4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所辖授权可以办理信贷业务的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分支机构(以下称支行)均可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存单指居民个人的银行定期储蓄存单(简称个人存单)。

第四条本行办理质押贷款应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二章流程、权限
第五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为: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存款行确认并止付→审查人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总行有权人审批)→签订合同→柜面发放→到期收回→解除冻结退还存单
第六条本行对存单质押贷款实行权限管理。

授权额度以内的质押贷款,由支行经调查、审查、审批“三岗”运作的流程审批、发放。

授权额度以外的,由支行经“三岗”流程审批后,报总行有权人审批。

审批后交支行发放、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额度、期限
第七条质押贷款的对象(借款人)是经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正常办理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

凭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本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九条经确认后的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本金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且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条质押贷款期限设置。

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存单的期限确定,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因多张存单质押,则按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

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展期后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

第四章贷款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格式文本);
(2)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人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以实名开立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4)存单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5)填制经出质人同意出质的质押品清单和止付通知书;
(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受理客户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资料,向存款行申请止付,并取得书面止付手续,然后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会计结算人员收到借款人递交的质押贷款审批手续,应及时记载帐户,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质押贷款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应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中,按约定用途监督使用。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结算人员发放贷款时,将个人存单随同质押品清单和止付通知书回执交出纳员登记台帐,按质押存单面额记入表外科目核算,入库保管。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应通知借款人还款。

到期日营业终了,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客户经理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通知会计结算人员支取质押存单,偿还贷款本息。

如质押存单为他行开立的,客户经理应持存单和约定止付凭证向存
款行提示支取。

借款人已经还清贷款的,经办人员应填制解除止付通知书交存款行办理解除止付手续,并将存单退还借款人。

退还存单时,须由借款人在质押存单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七条本行对质押的个人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六章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出质人和本行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本行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本行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十九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本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存单毁损的,本行应持权利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本行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条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
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依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的规定或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本行必须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制式书面质押合同。

制式质押合同由总行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总行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质押)借款申请书
2.企业(质押)借款申请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质押)借款申请书
支行(营业部):
申请人因需要,缺少部分资金,现申请向贵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

由(出质人全称)提供的存单质押。

其他事项:。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质押)借款申请书
支行(营业部):
申请人因需要,缺少部分资金,现申请向贵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

由(出质人全称)提供的存单质押。

其他事项:。

特此申请。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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