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根基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观点1、法的观点法作为一种特别的社会标准,是人类社会展开的产物。
但古今中外对于法的观点理解其实不一致。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拟订或认同,以权益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迫力保证实行的社会行为标准及其相应的标准性文件等的总称。
【注意】法并不是是社会认同。
2、法律的观点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订颁布的标准性文件;广义的法律那么指法的整体,即国家拟订或认同,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各样行为标准的总和。
〔二〕法的实质与特色1、法的实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表达为法,法只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法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色法作为一种特别的行为规那么和社会标准,不单拥有行为规那么、社会标准的一般共性,还拥有自己的特色:(1〕法是经过国家拟订或认同才得以形成的标准——国家意志性。
①法需要经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②并不是国家公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依靠国家强迫力的保证而获取广泛遵行的效劳——国家强迫性。
①法的强迫性是由国家供给和保证的,因此与一般社会标准的强迫性不一样。
②国家强迫力是以国家的强迫机构〔如警察、法庭、牢狱〕为后援,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纪者采纳国家强迫举措。
(3〕法是确立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的行为标准——利得性。
法是调理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标准,拥有能为一般人供给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归纳性〕。
〔4〕法是明确而广泛合用的标准——标准性。
法拥有明确的内容,能令人们预知自己或别人必定行为的法律结果〔法的可展望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观点法律关系是法律标准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益与义务关系,详细内容包含:〔二〕法律关系的因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因素构成的,缺乏此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以构成法律关系。
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精华讲义)
第一章总论第一部分法律基础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注意】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等于“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的意愿。
2.法是国家意志(1)法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社会客观需要;(2)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非个人意志。
(二)法的特征【注意】本质与特征,双位一体,无需区分。
【例题·判断题】(2019年)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现。
()『参考答案』√【例题·多选题】(2009年)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参考答案』ABCD【例题·多选题】(2014年改)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A.国家意志性B.强制性C.规范性D.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参考答案』ABCD考点: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主体1.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国家2.主体资格(1)“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注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只要求掌握“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注意】《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二)内容1.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法律权利”是指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履行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三)客体(2020年调整)【例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有()。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结合体。
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之一。
3、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义务又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
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
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和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荣誉产品。
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满8周岁的儿童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等。
行为的几方表意包括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行为的特定形式包括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行为的主体参与包括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适用法的效力原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宪法是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1. 法的本质有哪几层含义?四个2. 法的特征有哪些?四个3. 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三个4.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三个5. 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两个7.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四个8.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对吗9.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哪两大类?分类标准是什么?10. 法律事件有哪些?11. 法律行为的分类?六个拾得遗失物属于什么行为?遗嘱属于什么行为?12.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是否属于法的形式13.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 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的分类依据?27.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什么权?什么没消灭?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民事诉讼“打官司”外还有其他形式吗仲裁与民事诉讼都适用于哪些主体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适用于哪些主体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吗 ?行政复议应当书面还是口头仲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不适用《仲裁法》的有哪些 ?不能提请仲裁的有哪些? 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点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吗 ?是否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有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意见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什么作出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什么作出仲裁员有哪些情形,必须回避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是哪两个管辖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什么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一般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合同诉讼、保险合同诉讼、票据诉讼、运输合同诉讼、侵权行为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是 什么?专属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共同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4. 15. 16. 17. 18. 19. 21.22.23.24.25.26.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28.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什么30.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什么31.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3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33.彳亍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1)复习资料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P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P2)(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具有规性。
【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围、期限,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例题1·单选题】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
(2002年)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答案】A【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8年)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例题3·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是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
总论是《经济法基础》的第一章,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内容。
以下是《经济法基础》总论的主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经济活动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二、经济法的特点1.目的性和功能性:经济法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它具有规范、引导和约束经济活动的功能。
2.经济性:经济法的主体对象是经济活动,它具有直接的经济性质。
它主要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行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3.专门性: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规范体系,并与其他学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分类1.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经济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经济私法主要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垂直经济法和水平经济法:垂直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如劳动法、税法等;水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间接管理和监督,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
3.经济法的宏观与微观: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如经济计划法、宏观经济法规等;微观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对个体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如合同法、投资法等。
四、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五、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日益重要。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将更加完善和细化,如加强反垄断执法、优化投资环境等。
2.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方向,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3.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至少两个】、内容、客体。
a、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b、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C、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4.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灾害,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6.法的分类7.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平等民事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或裁或审】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关系(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4.不能提请仲裁的情景:a、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下列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a、劳动争议的仲裁;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6.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7.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8.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9.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标准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方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标准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标准划分为假设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以下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要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注意: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明确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要点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要点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年龄≥1 8周岁的自然人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年龄< 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年龄< 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年龄≥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要点四】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不受人控制,自己阻挡不了的事情)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直为转移例如:实到遗失物、遗嘱、行政命令、签合同等(自己本身可以抉择,可以控制)【要点五】仲裁一、仲裁适用范围1. 可以提请仲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 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不适用《仲裁法》:(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初级会计培训经济法基础课件.第一章 免费在线阅读
· (5)自治法规。 · (6)特别行政区的法。 · (7)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 前者由国务院所属部委 制定 · 后者由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 制
定
· 【例题】(2004年)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 A.宪法 ·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 C.国际条约 ·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答案】A
·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 C.X地人民法院
· D.Y地人民法院
· 【答案】D
· 【例题】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根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的法院是( )。(2007年)
· A.甲住所地法院 · B.乙住所地法院 · C.房屋所在地法院 · D.甲、乙协议的法院 · 【答案】C
· 【例题】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 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001年)
· 【答案】√ · 【例题】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
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 院有( )。(2001年)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 【答案】BC
移,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 遍的法律事实 · (2)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 关注: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例题】(2005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 行为的有( )。
· A.订立合伙协议 · B.签订合同 · C.签订和解协议 · D.签发汇票 · 【答案】ABCDຫໍສະໝຸດ ·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 护
XX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内容导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内容导读第⼀章绪论⼀、本章⼤纲(⼀)掌握法和经济法的涵义(⼆)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三)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四)熟悉经济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五)了解法的本质与特征(六)了解法的形式,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七)了解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责任⼆、重点与难点第⼀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cv⼀、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词,有⼴、狭⼆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件;⽽⼴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各种⾏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的保证⽽获得普遍遵⾏的效⼒。
(3)法是确定⼈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为规范。
(4)法是明确⽽普遍适⽤的规范。
(⼆)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民族⾃治地⽅的⾃治条例和单⾏条例、特别⾏政区的法、⾏政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种。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1.法律规范。
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2.法律部门。
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诉讼程序法。
3.法律体系。
⼀个国家的现⾏法律规范分为若⼲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1,法,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P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额,而是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P23,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P4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P45,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6,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说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P57,法律关系的客观主体:P5①物;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③行为,分为: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④人身8,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必须要注意:P6①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②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的界限》9,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备条件。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客观性)和法律行为(主观性)。
P6 10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事件主要分为绝对法律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法律事件(社会现象)。
11 法律行为的分类:P7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③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④单位行为与多方行为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12,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点学习
精选文档第一章总论1、法的实质与特点:(1)实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2)特点:国家意志性、强迫性、规范性、明确公然性和广泛拘束性2、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3、法律关系内容:(1)权益(2)义务:踊跃、悲观4、法律关系客体:(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品(2)非物质财产:知识产品、荣誉产品(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供给必定劳务的行为、达成必定工作的行为5、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年纪精神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好不可以”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含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可以完好”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完好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6、法律关系客体的合用范围:(1)物(2)行为(3)人品利益(4)智力成就7、法律事实:(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2)行为:(表现形式)踊跃行为与悲观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丢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加)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9、合用法的效劳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10、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劳(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法例:A:行政法例:国务院××条例B:地方性法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照,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权益或许增添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添自己的权益或许减少自己的法定职责××方法××条例实行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方法11、法的分类: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公布形式区分:成文法和不可文法;依据法的内容、效劳和拟订程序区分:根本法和一般法;依据法的内容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法的空间效劳、时间效劳或对人的效劳区分:一般法和特别法;依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区分:公法和私法。
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一、考试概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主要涉及法律基础、会计法律制度、税法制度等内容。
在考试中,本章通常会涉及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考生需要理解并能够在实际案例中运用。
二、考试要点1、法律基础:了解法律的概念、特征、渊源、作用,以及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基本概念。
2、会计法律制度: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会计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
了解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以及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
3、税法制度:了解税法的概念、基本要素和原则,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税种分类等基本内容,熟悉各税种税率、税目的规定,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三、考试题型与分值占比本章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分值占比约为10%。
四、考试难度与对策本章考试难度相对较低,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相关概念和理论,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建议考生在复习时加强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练习,提高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五、历年考题分析历年考题中,本章主要考察法律基础、会计法律制度和税法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以及相关知识的实际运用。
建议考生在复习时结合历年考题进行分析和练习,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六、重点难点突破1、法律关系: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2、会计法律制度:掌握会计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了解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3、税法制度:掌握各税种税率、税目的规定,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七、知识点思维导图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章内容,我们将本章知识点整理成思维导图,方便考生进行复习和回顾。
八、本章总结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基础、会计法律制度和税法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以及相关知识的实际运用。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相关概念和理论,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性、规范性、关系性、制度性。
经济性:指经济法中所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涉及经济生活领域,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规范性:指经济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即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
关系性:指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的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制度性:指经济法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功能: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体系。
第二章:宪法的经济规定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文件,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宪法的经济规定内容:宪法的经济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等内容。
宪法的经济规定对经济法的影响:宪法的经济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公平、协调和可持续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主要制度: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包括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
市场竞争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包括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
财政金融制度:包括财政制度和金融制度,主要调节和管理国家财政和金融活动。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法治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指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
备考202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备考202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标题:备考202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职称考试逐渐成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关注的焦点。
经济法基础作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是每个参加考试的人员都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本文将针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的内容进行梳理和解析,为备考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提供参考。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
这些理论是经济法的基础,对于后续章节的学习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表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其法律规范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
其次,了解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
从最初的民法、商法等法规中逐渐分离出来,经济法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等。
调整对象是经济法所规范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等。
最后,我们需要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
在复习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理解和运用这些基本理论。
例如,以某个具体的经济案件为例,通过分析案件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来加深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或听取专家讲座等方式,进一步加深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
同时,要多做练习题,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提高解题能力。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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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知识点】: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4.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解释】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现、发明、设计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解释1】著作是著作权关系的客体。
【解释2】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3. 【知识点】: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
2.法律行为(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4. 【知识点】:法的形式(8个)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5. 【知识点】:法的分类(5个)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7. 【知识点】: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3个)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2个)(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刑事责任(2个)(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解释1】考生应准确区分:(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类型;(2)在行政责任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类型;(3)在刑事责任中,主刑和附加刑的类型;(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时间。
【解释2】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4】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5】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解释6】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8. 【知识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9.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平等主体(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10. 【知识点】: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 【知识点】: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3个)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3. 【知识点】:仲裁协议1.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4. 【知识点】:仲裁程序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4.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013年判断题)【解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6.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