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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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青养老保险政策摘录
一、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上述人员参保缴费后,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上山下乡插队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
见》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所指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政策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三类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
三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关于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如本人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6年至200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最多可往后延续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知识青年身份认定的问题。
1、一九六二年以来,城镇青年由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作为知识青年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
2、一九六八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
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十七周岁的;
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在十七至二十五周岁的。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后,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居民留在农村的子女不再作为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四)、关于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问题。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返城的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关于三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的问题。
1996年至2005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三类人员,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三类人员,按政策规定延期后按符合条件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以上人员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2007年以后(含2007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2007年以前的调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