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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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P8-9 法的特征(简答)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主要出自国家,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P12法的要素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特点是:①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②多样性和差别性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P12-14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1.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三部分。
分类:按内容:义务性、权利性、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按功能:调整性和构成性规则
按强弱:强行性和任意性规则
按内容的确定性:确定性和非确定性规则
2.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分类: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特征:①普遍性、一般性②稳定性程度比较高,不因个人、社会条件而发生变化③没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诶有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设定,而只是一些抽象性、
一般性的公理④覆盖面较广,适用性非常广泛,可以运用于许多法律领域,
对具体的法律运作具有指导性作用,往往成为判案遇到困难的法官的重要依
据
·P19-20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的一直发喜、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
文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
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分布:欧洲大陆大多数、前欧洲殖民地、拉丁美洲、日本、土耳其、苏格兰、路易斯安那州、魁北克省、台湾、澳门等。
特点:①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②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③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④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⑤一般采用民刑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
确规定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
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
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
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分布:英国除苏格兰、美国除路易斯安那、爱尔兰、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特点:①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普通法系的渊源不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主要的,一般反对法典化,反对编纂法典
③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④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所有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
理
⑤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3.两大法系比较
相似性: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崇尚法
律至上。
差异:①法律渊源不同
②法律分类不同
③法官权限不同
④诉讼程序不同
·P20-22 法的作用
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和功效
1.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教育作用⑤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
①政治作用②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P24 法治的含义
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P24-28 依法治国
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意义:①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②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③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④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2.主体:人民
3.客体:国家及国家政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政治事务
4.重在依法治权
5.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①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②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
③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6.目标:①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②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③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
④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P30-33 立法的原则(简答陈述)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①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②利益兼顾原则③少数利益保护原则④利益优化原则
⑤利益配置公平原则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⑦以人为本,关注民生⑧正确处理公共权力
与公民权利的关系⑨坚持走群众路线
2.权力与人群保障原则
3.权利制约原则
4.合宪性原则
5.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
·P34-36 司法的原则(简答陈述)
1.司法为民原则
2.司法公正原则
3.司法平等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6.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原则
·P37-38 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的以人们的权利(权力)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1.分类:①根据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的不同:抽象的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②根据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绝对和相对法律关系
③根据法律关系产生是否使用法律制裁: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④主体之间相互地位的不同:平权型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2.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
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指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3.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所有公民普遍享有。
特殊权利能力,须待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后才能享有。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4.客体:①物②精神财富③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④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如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
·P31、44-45 人权
是受一定的道德理想与伦理观念承认与支持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
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1.基本属性:①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是由道德而不是法律来支持的
②从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上看,人权必须是一种普遍权利,即作为人都享有的权利,其内容
也有某种普遍的规定性。
③从人权产生的社会历史过程来看,人权还是一种反抗权利。
2.分类:①生存权利、人格人身权利(最低限度、首要)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核心)
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