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合同示范文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吊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承租方(甲方):

签订地点:

出租方(乙方):

签订时间:

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工程的施工工期、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等基础上,承担的吊装,作为甲方施工力量的组成,接受甲方的统一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甲方与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施工地点:

第二条吊装任务及要求:

(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程进度和吊装数量等要求,对乙方吊装任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三条合同期限:

第四条吊装费计算方法:

第五条结算依据:

第六条付款方式:

第七条吊装管理及约定:

1、乙方提供性能良好、具有标准吊装能力、证照齐全、无质量问题的 25T 型号起重机一台,出租给甲方,起重机目前状况:良好。

2、起重租赁费用按台班计算(8h/天)。

3、租赁期间乙方需配备具有相应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件、操作证书且熟悉吊装操作规程、吊车操作技能熟练的吊车司机两名,否则,因此而出现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拒付租赁费用。

4、租用期间吊车每天须按台班制进行作业,吊车司机轮换作业以保证工程进度。

5、起租时间:起租时间从乙方吊车到达甲方工地之日起计算。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必须到达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

6、止租时间:依照甲方工程质量进度,由甲方确定止租时间,乙方不得有疑义。

7、乙方进行吊机作业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超限起吊、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提供完好的吊车,具备该车标准的吊装能力,并确保属其所有且无财产纠纷。乙方拥有对该起重机的所有权,甲方在租赁期内拥有该起重机的使用权,因所有权而发生纠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吊车司机在租赁期内,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日常和工作管理,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吊车司机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吊车司机由于健康状况或故意懈怠等其他原因无法满足甲方

吊装任务需要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司机,乙方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换司机每延期一小时调换,支付违约金 100 元。若造成甲方延误工期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应当支付的租赁费用中扣除。

10、吊车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除非经过甲方授权的项目经理书面签字同意,否则一律不得开出甲方施工现场,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元/次,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当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11、吊车司机具备有效“操作证书”并与甲方安全检查责任人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乙方因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吊机不符合约定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或吊机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租赁期间乙方人员应遵守法规、法纪并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如发生违法违纪事项,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甲方的管理制度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异议。

14、乙方负责吊机的保养和维修并承担费用,在租赁期间乙方人员加强吊机的检修和保养,使吊机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在施工中如乙方吊机发生故障,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备用吊机继续施工,同时在故障发生后最短时间内抢修完毕,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直接及可得利益损失。

15、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及可得利益损失,这种损失均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付的租赁费用中扣除。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甲方加盖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本合同附件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方式为通知方式发送至本合同签字盖章处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书面通知以快递签收视为通知到达,电子邮件一经发出即视为通知到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向另一方寄出书面通知或发送电子邮件后,同时向另一方电话告知(电话告知成功与否不作为其他方式成功送达的必要条件)。一方通讯方式如有变化,应在变更后五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为打印文本,除非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任何手写条款及修改均无效。

附件:

(此页以下无正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