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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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1-2020年)
规划文本
天津市水务局
2013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规划目的 (1)
第二条规划任务 (1)
第三条规划依据 (1)
第四条指导思想 (2)
第五条规划原则 (2)
第六条规划目标 (2)
第七条规划期限及范围 (3)
第二章水资源综合配置规划 (4)
第八条供水分区 (4)
第九条需水量预测 (4)
第十条可供水量预测 (5)
第十一条水资源综合配置 (5)
第三章供水工程规划 (10)
第十二条原水系统布局 (10)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模式 (10)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规模 (11)
第十五条水厂规划 (11)
第十六条水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13)
第十七条输配水工程规划 (13)
第十八条供水管网改造规划 (17)
第十九条其它供水设施规划 (18)
第二十条海水利用工程规划 (18)
第四章供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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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近期建设目标 (22)
第二十二条近期建设原则 (22)
第二十三条近期建设项目 (23)
第五章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规划 (26)
第二十四条风险分析 (26)
第二十五条水量保障 (26)
第二十六条水质保障 (27)
第二十七条应急能力保障 (28)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8)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0)
第二十九条健全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区域供水集中管理模式.30第三十条加强供水相关法规、标准建设 (30)
第三十一条推进供水企业整合,形成统一高效的供水系统 (30)
第三十二条供水政策及资金保障措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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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2006年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明确了天津的城市定位,同年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2008年底,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了“双城双港、相向拓展、一轴两带、南北生态”的总体战略和滨海新区“一核双港、九区支撑、龙头带动”的发展策略。
为深入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要求,实现《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中天津城市定位,进一步发挥滨海新区在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天津市又好又快发展,确定城市供水发展方向和目标,完善城市供水体系。
第二条规划任务
在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统筹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分析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对水资源的需求,提出满足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需水要求的供水水源规划;在充分节水和挖掘各种水源供水潜力的基础上,优化配置水资源;通过合理布局供水管网、合理确定水厂规模和实施计划,实现供水规划目标,保证供水安全。
第三条规划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修改)、《天津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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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范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本规划。
第四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循环水务的要求,围绕把天津市建设成为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和生态城市的总目标,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开源节流并重,通过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科学管理,实现城市供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规划原则
(1)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的原则;
(2)以人为本,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原则;
(3)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
(4)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5)适度超前,远期规划与近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目标
实现城市供水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供水,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布局与水源条件,形成以引滦、引江外调水为主,地下水、海水、再生水为补充的多水源供水格局,建设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供水系统,城市水厂供水水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正常年份城市生活、生产、环境等用水全部得到保证,特枯年份保证重点发展区域的城市生活、生产、环境用水以及其它地区城市基本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2)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100%;
(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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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供水实行统一水质标准,满足或优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5)城镇污水经处理后城市回用率达到25%以上,海水淡化综合利用水量达到2.5亿m3以上;
(6)城市供水管网优质管材率达到95%以上;
(7)城市供水管网抢修及时率达到100%;
(8)地表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第七条规划期限及范围
1.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近期规划年限为2015年。
2.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上的城市区,包括中心城市全部(包括主城区和滨海新区)和近郊地区(指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行政辖区)的新城、中心镇、建制镇。规划重点范围为主城区、滨海新区和新城。同时根据中心镇及建制镇不同地理位置和用水特点,确定其供水方式和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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